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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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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正在推進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如何正確理解把握制度的核心要義,對于制度實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爭議問題,如何找到妥善的解決思路與辦法,下面著重從方法論層面討論三部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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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目的性。要準確理解把握一項制度的核心要義,有必要首先切入其價值目的性,這是制定制度的出發(fā)點,也是執(zhí)行制度的歸宿點,具有定向指航的功能和作用。雖然價值目的性與制度規(guī)范同在,但在制度的文本上,其表述往往是概括、原則和簡約的,甚至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豐富與完善。
那么如何從制度實施伊始,就相對準確、完整地理解、把握價值目的性呢?以已知的關聯事物為參照,在比較異同中獲得具體認知,這是行之有效的認識路徑。于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目的性是什么呢?
從域外視野看,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具有可參照性,二者的顯著不同之處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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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適用的階段不同。訴辯交易僅僅適用于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xié)議,經法官審查確認即可生效,以快速結案、節(jié)省司法資源為特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全程,以最大限度地減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宗旨。
②適用的案件范圍不同。前者僅適用于證據數量較少、指控勝訴幾率不大的案件,以利益交換、各得便宜為追求。后者則適用于所有案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堅持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講求辦案效率。
③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前者以撤銷或降低指控等方法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從邏輯上講可以偏離案件事實,追求快捷結案。后者則是以依法從寬處罰為主旨,以實行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之綜合協(xié)調解決方案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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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法制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進一步應用與發(fā)展,明顯呈現出新的特點:
①在實體上特別強調認罰,其中包括努力修復受到損害的社會關系,這是本制度給予被告人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的重要事實根據。
②在程序上增設了速裁程序,使實體與程序規(guī)范融于一爐,使繁簡分流、分類施策的司改措施在制度上得到全面落實。
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總括性的認知,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是效法域外構建的一項全新制度,而是深入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發(fā)展成果。鑒此,適用本制度既要與現行有效的坦白、自首、立功等制度做好相互銜接,又要與主要追求訴訟效率的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劃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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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與刑事訴訟的全程,其追求的價值目的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①通過認罪,降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
②基于認罪,適度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③基于認罰及修復受到侵害的社會關系,減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這是具體適用本制度時應當適時把握的方向指南與從寬處罰的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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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我們再來討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范含義。解讀法律制度規(guī)范,通常需要關注兩個要點:一是制度規(guī)范的明確性,二是制度規(guī)范的周延性。前者是實現行為指引功能的必要條件,后者是發(fā)揮裁判尺度功能應當具備的內在品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究竟蘊含怎樣的“微言大意”呢?
認罪的認定要點
我們首先說一說認罪的認定要點。一般說來,需要把握四個要點:
第一個要點,是審查認罪態(tài)度的自愿性與真實性,即被告人是否認可或接受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這時,還應當追問一下被告人有無一定的辯解,適度的辯解并不影響認罪態(tài)度的真實性,相反,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實或者消除被告人的思想疑慮。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只要從寬處罰,所有的都認了的盲目認罪現象,我們尤其需要審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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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要點,就是要審查犯罪事實的完整性,包含犯罪事實基本要素,也就是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齊備性,還有就是犯罪行為過程的連貫性,包括起因、經過和結果的相對完整性,以及罪前罪后表現的充實性。如果被告人刻意隱瞞前科劣跡,或者唆使他人故意作偽證的,則可能影響認罪態(tài)度的真實性。
第三個要點,就是要審查犯罪證據的充實可靠性,尤其是針對疑難復雜案件,有必要從三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是現有證據能否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二是運用逆向思維進行審視,一旦被告人翻供,其余的證據能否支撐證據的完整閉合性。三是先供后證,以及非親歷犯罪不能說明的細節(jié),這樣一些證據是否專門梳理、單獨列明。因為這一部分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在應對翻供現象時的作用,是需要引起特別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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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要點,就是要審查被告人的罪責大小,這是事實認定的落腳點,也是認罪認罰案件中容易產生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尤其是在單位犯罪、共同犯罪等被告人人數較多的案件中,因各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究竟如何,犯罪動機有無差異,以及被害人有無過錯等,這些因素影響罪責的大小,但由于各名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反而可能疏于具體的甄別、審查,以致影響認定罪責的準確性,削弱辦案質量。
簡言之,認罪態(tài)度的自愿性、真實性,必須以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及證據為支撐。哪怕是適用速裁程序,法官也應以審查被告人是否如實交代罪行作為重點,謹防籠統(tǒng)認罪可能帶來的冤、錯案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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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罰的認定要點
第二就是認罰的認定要點。認罰不能止于口頭表態(tài),重在實際行動,以及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實際效果。在自由刑與財產刑兩種主要的刑罰措施中,認罰財產刑的情況更加值得關注。實際操作中,有必要把握四個要點:
①認罰態(tài)度的誠懇性。認罰以具備受罰能力為前提,只要被告人盡己所能,努力退賠,哪怕仍然有所缺額,也可以認定誠懇受罰。反之,如果被告人故意隱瞞個人財產狀況以及支付能力,則不能認定為認罰。
②審查認罰內容的完整性。除主刑和附加刑之外,認罰的內容還包括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的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賠禮道歉,以及追繳一切違法所得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對于實踐中出現的有的被告人接受主刑、附加刑的處罰,但故意隱瞞大宗贓款、贓物的去向,或者個人違法所得的金額,對此應當記錄在案,在評價認罰程度時,體現出區(qū)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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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認罰行動的主動性。認罰行動可能表現出一定的過程性,對此,應當結合被告人的罪前收入水平、家庭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價,不能簡單地以金額大小或者偵查起訴的時間節(jié)點作為標準,斷然做出負面或者否定的結論。
④修復受損法益的有效性。相對于坦白、自首、立功的被告人來說,有效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這是獲取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的主要事實根據。也就是說,從寬處罰必須基于事實與法律的規(guī)定,并非僅憑表態(tài)就能獲得便宜。
評價修復受損的法益,應當遵循填平原則。雖然沒有完全填平損失,但被告人的真誠努力感動被害人或家屬,并取得諒解的,可以認定修復的有效性。反之,雖然能夠填平經濟損失,但被害人或家屬不愿意接受賠償,并給予諒解的,一般說來,就不能認定修復的有效性。當然,如果被告人盡心盡力地賠償,實因個別被害人或者家屬要價過高,致使被告人不能取得諒解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鼓勵真誠悔罪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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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的適用要點
第三就是從寬的適用要點。從技術規(guī)范的角度來看,適用從寬處罰有必要把握三個要點:
①從寬處罰的基礎。從寬處罰必須首先確定起始點,這就是基礎刑。基礎刑通常依據危害行為的主客觀社會危害性程度來判定,也即犯罪的事中事實及情節(jié)乃是基礎刑的決定因素,諸如少年犯、老年犯,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等事中量刑情節(jié),均應當包含在其中,應當實施一體評價。相對而言,認罪認罰情節(jié)屬于罪后表現,原則上只能對基礎刑的輕重起到一定的調節(jié)作用,二者在量刑中呈現出主輔事實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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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從寬處罰的根據。從寬處罰應當注重以事實為依據,主要通過三個方面的事實來確定,即前面講到的法律價值目的性的實現程度,應當成為從寬處罰的主要考量因素。具體來說,就是被告人因認罪認罰而顯現的人身危險性降低,給訴訟效率帶來的經濟便利性,以及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程度,各自產生多少從寬處罰的分量,應當逐項進行量化評價,在量刑中充分體現出來,在裁判文書中闡述清楚明白,以實現刑罰的行為導向功能。
換言之,從寬處罰不能缺失事實根據的專門評估與充分說理。如果單純依據經驗感覺,籠統(tǒng)為之,既可能埋下辦案質量不高的隱患,也可能提供恣意裁判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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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處罰的比例
第三個要點,就是從寬處罰的比例。實施從寬處罰,一般應當講求三重比例關系:
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比例關系。前者是決定刑罰的基礎,后者只是調節(jié)因素。落實到具體量刑活動之中,及罪前罪后表現等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因素,其所產生的刑罰量,原則上以不超過基礎刑輕重的二分之一為限度。但是,如果與事中事實、情節(jié)等綜合進行評價,屬于情節(jié)輕微或者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也可以適用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三個主要的從寬處罰事實根據之間的比例關系,即在從寬處罰的幅度之內,三個事實各占多大比重,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合適比例。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的比例關系,即階段不同,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有所區(qū)別,借此共同體現制度的導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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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我們再來討論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精細構建的法律制度,也會遇到事實上的邊緣模糊地帶,或者社會發(fā)展變化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常規(guī)破解之道在于,遇到邊緣模糊時,以價值目的性作取舍;面臨變異多樣時,以系統(tǒng)協(xié)調性作連接。下面以參與主體為視角,依次討論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被告人忽略指控罪行,但是只求從寬處罰的結果,這個時候如何妥善處理。實踐中,確實存在有的被告人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責認識模糊,或者不求甚解,抑或對于依法辯護、辯解不抱希望或信心,進而放棄辯護權利,只求從寬處罰結果。如果這種情況恰遇指控失誤或者瑕疵的話,這類案件就很可能釀成冤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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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問題因放棄辯護權利而起,解決之道自然也在于強化權利保障。我們主張,推進分道辯護制度,即鼓勵辯護律師依法進行罪輕或無罪辯護,這是源頭防治之策。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下面幾個:
一是要及時發(fā)現問題,保證辯護律師適時提供法律援助。一旦值班律師發(fā)現犯罪嫌疑人不能說清犯罪事實而認罪認罰,則應接續(xù)擔任辯護職責,或者提示司法行政機關派遣指定辯護人。
二是檢察官、法官應當依法保障辯護人正常履職,不能以被告人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為理由,不予抗辯或者不準抗辯。
三是辯護人應當先行告知分道辯護事項,以便法庭做好相應的準備。如果被告人已經具體承認犯罪事實,辯護人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罪輕或無罪辯護,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誘導被告人否定已經承認的犯罪事實或相關情節(jié)。如果被告人此時認可辯護意見,則應視為不認罪案件,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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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檢察官如何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對于被告人上訴的,有沒有必要予以抗訴。精準量刑建議,應當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實、情節(jié),先行履行完畢必將判處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為條件。對于案件事實、情節(jié)已經確定的,提出精準量刑建議自無問題。如果案件事實、情節(jié)尚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tài),譬如被告人的檢舉揭發(fā)尚在核查之中,或者被告人的先行履行行為還在取得進展,如賠償金尚在籌措到位的過程之中,這個時候提出精確量刑建議就不合時宜,因為后續(xù)的事實完全可能與精準量刑建議不盡符合,從而導致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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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采用復合量刑建議模式是合適的,也就是幅度限縮 + 附條件的精準量刑建議。舉例來說,被告人犯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可以根據被告人已經認罪認罰的進度,建議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之內判處刑罰。如果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履行完畢,可以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這就是復合量刑建議模式的基本范式,借此既可避免單純采用幅度量刑建議可能失之于寬泛而激勵程度不夠的問題,也可消除硬性采用精準量刑建議可能失之于有效性的缺憾。
至于被告人因各種原因不接受判決又上訴的,檢察官不妨依據上述理由,對于判決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力大小,來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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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就是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概括籠統(tǒng),或者僅就適用法律提出疑問的。這種情形,大多屬于利用上訴權利,期待博取更多的從寬處罰機會,表明其認罪認罰的態(tài)度有不誠之過。對于這種情況,可以由二審法院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審查之后,徑直駁回上訴即可。
第二種辦法,那就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致使二審通常需要開庭審理的。這就表明了一審判決據以從寬處罰的兩方面的事實根據都發(fā)生了動搖,即被告人因認罪認罰而表明人身危險性程度降低,與提升訴訟效率都有了改變。于是,一審判決確有不當,符合通過抗訴加重判處刑罰的法律規(guī)定,對此可以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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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法官如何采納量刑建議,實現量刑規(guī)范化。對于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官應當給予高度重視與充分的尊重。如果發(fā)現量刑建議失準或者失衡的,建議采用兩種方式予以處理,即既可以提議檢察官重新提出量刑建議,也可以徑直予以調整,做出裁判。但是無論采用哪一種方式,都需要充分闡明裁判理由與調整的依據。也就是量刑是法官的法定職責,不能因為各種原由而履職不力,或者推卸責任。在此,所有的考量均以堅持公正裁判為依歸。
建議法、檢聯手,共同制定常見多發(fā)犯罪分級量刑指南,用以規(guī)范日常裁判操作。在技術路徑層面,不妨把握兩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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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優(yōu)先選取常見多發(fā),且配置較寬幅度法定刑的犯罪,為先行規(guī)制對象。反之,適用較少或者法定刑幅度較小的犯罪,則相對缺少規(guī)范的必要性。
②制定量刑規(guī)范,應當以尊重、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為考量。規(guī)范并非制定得越細越密越好,由于犯罪現象的多樣復雜性,規(guī)范過于細密,也會暴露出缺少適應性的弊端,疏密程度以便利操作解決突出問題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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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制定相關的量刑規(guī)范,大致可以考慮分為三個層級:
①重點激勵級,即對于一審判決前較好實現三項價值目的性的被告人,可以在基礎刑二分之一的幅度內判處適當的刑罰。
②一般鼓勵級,即對于較好實現其中兩項價值目的,如認罪認罰行為既有助于司法經濟性,也表明降低人身危險性,只是賠償被害人損失沒有完全到位,或者并未取得諒解這樣一些情形,可以在基礎刑三分之一的幅度內判處刑罰。
③有限肯定級,即對于二審階段才實施認罪認罰行為,可以根據實現三項價值目的性的程度,在基礎刑四分之一的幅度的范圍之內判處合適的刑罰。
毋庸諱言,以上只是粗略的構想,具體規(guī)范有待審慎斟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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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問題,就是如果被害人一味要求嚴懲,對于誠懇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如何做到妥善處置。一方面,被害人是法律保護、安撫的對象,不能以任何理由被苛責,乃至第二次受傷害,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立場。但是,對于有的被害人只考慮情感因素,甚至提出過高或無理的要求,司法機關也不能放棄原則,給予支持。另一方面,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不應被否定,棄惡從善的行動應當被接納,這是執(zhí)掌刑事法度時理當竭力平衡的天平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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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努力修復受損社會關系,只因被害人要價過高或未取得諒解的情形,法律應當考慮提供紓緩的渠道。建議修訂、完善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引導被告人將足額的賠償金額繳入公共被害人救助基金賬戶,既使良善行動有落地之處,被告人依法可以同樣獲得從寬處罰的機會,也使被害人得到一定期限的回旋余地,當真正需要擺脫生活困境時,可以便捷地獲得更多的資助或幫助。這是一個兩全其美的設想,實踐中不妨試點嘗試。
今天的討論就到此,謝謝大家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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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拍攝、剪輯:龔史偉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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