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在征收拆遷中會面對這樣的局面:征收公告發布后幾年過去了,才實際開展征收、進行公告,但是此時征收方給予的補償價格卻還是依照幾年前的補償標準確定的。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很難被保障。
本案中,邵某一家不僅安置補償面積被認定少了,每平米的單價還比市場價低了將近一半。好在在專業征收補償律師的協助下,最終法院認同了我方觀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案情簡介
邵某一家在臨汾市堯都區,擁有祖宅一處,并擁有國有土地證和房屋登記證(兩者對土地登記面積記載有出入)。
2017年7月,堯都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邵某一家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因補償方案中確定的補償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土地證登記面積中未將當時房屋占地面積完全記載。
征收方以土地證登記面積為補償依據,要求邵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自行撤回),邵某不予認可。由于雙方未達成協議,2020年5月,房屋被強拆,經過調查附近商品房的市場價值等資料后,邵某啟動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1)晉1002行賠初1號
案由:行政賠償案
審理法院: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等3人
被告:臨汾市堯都區某局、某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部
訴求:
1、判決被告賠償因違法強拆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2、對超出應安置房屋部分予以補償
代理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趙鳳梅律師
盛廷律所
趙鳳梅 律師
擅長征地拆遷及相關的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及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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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鳳梅律師
趙鳳梅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被告某局棚戶區改造項目部和原告就拆遷補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房屋被強制拆除。被告堯都區某局作為征收部門在未與原告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拆原告的房屋的行為違法,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被告提供的評估單價的評估價值時間點為2017年7月,是對該片區房屋整體評估的平均價,原告的房屋系翻建的二層樓房且強拆系2020年5月,距評估時間點后過了近三年,不能適用該評估價。
原告房屋被強拆當天,原告向臨汾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寫明,違法強拆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第一項……該項折合安置房市場單價進行賠償較為合理,本院支持按該價值賠償。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臨汾市堯都區某局賠償原告強拆房屋應按照補償面積的市場價。
二、被告臨汾市堯都區某局支付原告不予安置的超面積被征收房屋補償款。
三、被告臨汾市堯都區某局支付原告燃氣施工費、鍋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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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結果,不僅為邵某一家挽回了損失,也彰顯了法律在征收拆遷領域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涉及拆遷的工作中,相關部門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拆遷補償標準,確保程序合法、補償合理。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了解拆遷補償標準等信息,明確拆遷補償價格表中的各項內容,在遇到問題時知道拆遷問題咨詢哪里,及時尋求拆遷律師的幫助,才能更有效地應對拆遷過程中的各種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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