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紅十字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明確了紅十字標志的標明性使用以及冠名醫療衛生機構紅十字名稱和標志的使用等。
一
紅十字標志與名稱禁止性規定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以及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藥店、獸醫站,商品的包裝,公司的標志和工程設計、產品設計等。
二
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相關規定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紅十字由五個相等的正方形組成,橄欖枝為左右各八對半。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制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會的宣傳印刷品、辦公用品、紀念品可直接印制紅十字和紅十字會會徽;紅十字會用于救護、賑濟的器械、器材和衣服、食品、藥品等物品的包裝應直接印制或用不干膠貼的紅十字標志標明。嚴禁印有紅十字標識的相關物品進入市場領域售賣。
三
冠名醫療衛生機構紅十字名稱和標志使用相關規定
經批準冠名紅十字會(或紅十字)醫院、血站等事業單位掛矩形標牌,標牌底色為白色,紅十字在中央,單位名稱環繞紅十字,用黑色字標明。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冠名醫療衛生機構要正確使用冠名名稱和紅十字標志。冠名醫療衛生機構在其主要出入位置要懸掛帶有冠名名稱的規范性牌匾或銘牌。冠名醫療衛生機構內要設有帶紅十字標志的固定宣傳欄。
在醫療衛生機構外或媒體上,只有在從事紅十字人道服務工作時,冠名醫療衛生機構才能使用紅十字標志和“紅十字”字樣,并須得到紅十字會的書面授權。
冠名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使用冠名名稱和紅十字標志發布醫療廣告及進行其他非公益性宣傳,對外簽署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時,不得使用冠名名稱和紅十字標志。
四
紅十字標志正確使用案例
1、紅十字標識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是由5個大小相等的正方形組成)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橄欖枝為左右各8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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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帶有冠名名稱的規范性牌匾或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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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紅十字標志錯誤使用案例
1、紅十字標志未使用白底紅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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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徽中橄欖枝數量超過左右各八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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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紅十字標志未使用五個相等的正方形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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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紅十字標志上不能有覆蓋物
5、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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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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