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耍賴不認賬,我偷偷錄的音能當證據嗎?”不少人遇著糾紛會偷偷錄音錄像,可到了法庭上,法官常說“這證據不能用”—— 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提醒錄音錄像當證據有4個硬條件,少一條都白錄,咱得提前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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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錄的時候得在明處,別搞竊聽
不是啥地方都能錄的。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6條,要是在別人家里裝竊聽器,或者趴人窗戶偷錄,就算錄到真東西也沒用,這叫“非法取得”。
記著:得在雙方都能意識到 “可能被錄” 的地方錄,別耍小聰明。
第二關:對方得是“自愿說的”,沒被脅迫
錄下來的話,得是對方真心實意說的,不能拿打罵、威脅逼著說。比如有人錄“對方承認欠錢”,但錄音里能聽到“你不承認就別想走”,這就不行,法官會認這是脅迫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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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錄音錄像別瞎剪,得保持原樣
錄完別自己瞎改——別把對自己不利的部分剪掉,也別拼接聲音、畫面。比如有人把錄音里 “我可能欠了錢” 剪成 “我欠了錢”,哪怕改得再像,一鑒定就露餡,反而讓人覺得你不老實。原始文件別刪,錄完存好,要交就交完整的。
第四關:不能光靠錄音,得有“其他證據搭伴”
錄音錄像不能單獨當證據,得有別的東西佐證。比如你錄了對方說“借了你 5 萬”,還得拿轉賬記錄、借條這些,湊成“證據鏈” 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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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錄音錄像想當證據不難,記住這4點:明處錄、對方自愿說、不瞎改、有佐證。下次再錄的時候,先在心里過一遍,別白費勁。你有沒有錄過音當證據?管用了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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