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在婚后產生的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看增值是自然增值還是主動增值。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本金部分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金部分在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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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需要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增值是市場行情波動帶來的,自己在婚后并沒有頻繁操作,那么股票增值一般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如果增值是基于婚后頻繁股票買賣操作,投入大量時間和經歷對股票進行研究,或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追加投資,那么增值部分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甚至本金也會因混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主張分割的一方需要證明的是婚后存在主動管理行為,比如股票交易、能證明投入時間進行分析、操作的相關證據;不想被分割的一方需要證明婚后未對股票進行主動操作,比如長期持有股票但未進行交易的記錄。
如果法院認定股票的婚后增值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會平均分配,也少量案件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貢獻度或者其他因素調整分割比例。
筆者介紹:
李曉娟律師,浙江六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深耕婚姻家事領域多年,擅長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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