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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契約社會的肌理中,違約責任條款如同血管中的血小板,既維系著交易秩序的止血功能,又可能因過度堆積引發栓塞。2025年夏末,中國商業法研究會與北京市債法學研究會聯袂發起的研討會上,甘培忠、費安玲、陳華彬、楊立新、謝鴻飛五位民法學界重量級學者集體發聲,直指當前違約責任條款存在的"肥胖癥"——這種病癥不僅表現為數量上的虛高膨脹,更潛伏著規避法律強制規定的質變風險。這場學術診斷揭示的,實則是契約自由與法律剛性之間亟待重構的辯證關系。
量能過剩的違約金調整機制首當其沖。
王利明教授在《檢察日報》的專論中早已警示,司法實踐中存在"依職權主動調整違約金"的慣性思維,這種家長式干預既違背民法典第585條"依申請啟動"的立法本意,更侵蝕了"民有私約如律令"的契約精神。當法官以樸素正義感代替損失舉證,將違約金機械調低至損失130%紅線以下時,不僅消解了違約金補償與擔保的雙重功能,更可能誘發"違約套利"的道德風險。典型如房屋買賣糾紛中,若房價下跌導致的可得利益損失未被充分考量,片面調降違約金實則是司法對市場風險的不當干預。這種量能調控的異化,使得違約責任條款淪為可被司法任意修剪的裝飾性條款,喪失其作為交易安全閥的本質功能。
更深層的病理在于違約責任條款的"質變肥胖"。
甘培忠教授犀利指出,某些合同正以"違約責任"之名行"擔保責任"之實,通過條款設計規避公司法第15條關于擔保決議的強制性規定。這種"變形記"的典型操作,是將本應經股東會決議的債務加入責任,包裝成第三人對主債務的"連帶違約責任"。楊立新教授進一步解剖其危害性:當無關第三方通過違約責任條款被拖入債務漩渦,不僅架空公司治理程序,更破壞"合同相對性"這一債法基石。陳華彬教授則從物權法定原則切入,揭示某些權利質押合同中"以違約責任創設物權效力"的越界行為——比如要求出質權利義務人連帶清償主債務的條款,實則是用契約自由瓦解物權對世效力的疆界。
五位學者不約而同將手術刀指向"意思表示"這一關鍵解剖點。
費安玲教授創造性地提出"意思表示要素缺失論":當違約責任條款實質構成擔保或債務加入時,簽字蓋章行為必須包含"知曉決議程序"的意思表示要素,否則整個責任約定自始不成立。這種理論建構巧妙彌合了合同自由與法律強制之間的裂隙,將形式審查升華為實質判斷。謝鴻飛教授提煉的"三階判斷法"更具操作性:先穿透條款外觀識別責任本質,再區分"惡意規避"與"越權代表"的法律后果,最后運用"以量解質"技術將不當責任轉化為可調整的違約金。這種層層遞進的審查邏輯,既維護了契約自由的形式尊嚴,又守住了強制性規定的實質底線。
這一學術共識背后,折射的是中國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中的深層張力。
當資本創新不斷沖擊法律框架,契約自由與法律強制的邊界日益模糊。違約責任條款的濫用,本質上是對"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誤讀——將強制性規定視為可技術性規避的障礙,而非市場秩序的底線。五位學者警示的這種"條款套利"現象,與金融領域的監管套利具有同構性,都反映出市場效率與制度約束的動態博弈。值得注意的是,他們的解決方案都摒棄了簡單的"禁止主義",而是通過精細化的法律解釋技術,在尊重商業創新的同時守住法治紅線。
在數字經濟催生新型交易模式的今天,違約責任條款的"瘦身運動"絕非單純的法律技術調整,更是重構市場信任機制的系統工程。當司法實踐過度聚焦違約金數額的算術式調整時,五位學者將視野拓展至條款質的純潔性審查,這種思維范式轉換具有方法論意義。其核心啟示在于:健康的契約生態既需要清除條款中規避法律的"脂肪堆積",也要保留促進交易效率的"肌肉組織"。唯有如此,違約責任制度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為市場經濟"免疫系統"的功能,在激發市場活力與維護法治秩序之間找到動態平衡點。
這場學術共同體的集體發聲,或許預示著中國契約法治將從"粗放式管控"邁向"精準化治理"的新階段。當違約責任條款完成這場質與量的雙重瘦身,契約自由的真諦——"自愿而不恣意,自由而有邊界"——方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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