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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有大變化!快來看看(二)
也迪律師解答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變化,簡單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規制 “離婚逃債”行為,防止“金蟬脫殼”
夫妻二人協議離婚并約定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所有債務由另一方承擔,實際是為了逃債,最終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那么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夫妻間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對方所有或為對方“加名”
即便房產在離婚時沒有過戶或“加名”,但是只要約定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約定有效,給予方一般不再適用“任意撤銷權”,只有在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才能適用。
在相應司法解釋出臺前,房屋沒有過戶之前,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受贈一方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
三、加大對原配的保護力度
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另一方在訴訟中有權直接向出軌方主張權利,要求返還;基于此情況,還能主張法院對出軌方少分或者不分,有可能做到讓出軌方“凈身出戶”。
四、隨意打賞網絡主播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屬于“揮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能主張法院對其進行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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