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溫惠再次就梅縣公安出具的情況說明表達了強烈的否定意見,要求法庭排除。
2022年7月20日手寫家書:
關于家書中其稱請求原諒、爭取寬大處理等內容,其稱自己于7月19日被刑拘,辦案人員以撤案為承諾讓其指證寧遠喜,并反復做其思想工作,其迫于長期壓力、急于回家、應付辦案人員所寫,該部分內容不重要,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且辦案人員為其傳遞家書本身也是違規行為,證明本案系違法辦案。
其認為與葉華能系親戚且關系密切料定自己不會有事,也始終未咨詢過律師案件是否與其有關,做出有罪供述可以理解,法庭應當調查。
但道歉內容有辦案人員的要求,也有真實的道歉,如果當初早指證寧遠喜,情況不會至此。
7月24日手寫“悔過書”:
手寫有罪供述內容與其認知能力不符,當時不清楚判決緩刑與撤案的區別,是在辦案人員要求下所寫,并非其真實意愿。
7月25日手寫家信:
關于信中其讓丈夫請葉主席原諒、出面幫助,要求律師持續申請取保候審等內容,也是辦案人員要求所寫,為了安撫其家人,也因此延誤其聘請律師的時機。其意識到可能被辦案人員欺騙后,被警告不能翻供,且很快被逮捕。
其稱自己不可能有任何與寧遠喜合謀侵占寶新能源財產的動機和理由,若其想買,無論多低的價格葉華能都會同意,根本不會貪圖20%的利益,相關指控都是誣告。
原一審期間,律師稱其系不知不覺上了寧遠喜的當、走上了犯罪之路,若認罪稱被寧遠喜欺騙可判緩刑,其認為自己無罪,為維護自己和家庭清譽未認罪。
2022年2月18日詢問筆錄:
關于該筆錄中其自稱大中公司實控人的陳述,其稱當時不知道控告寧遠喜詐騙一案也涉及到大中公司,為了不激化雙方矛盾,讓葉華能不計較大中公司和寧遠喜購買案涉房產一事,也基于多年同事情誼幫助寧遠喜,遂自己認下。
3月17日詢問筆錄:
關于該筆錄中其不清楚大中公司是誰的,但承認出借身份證給陳志紅成立公司的陳述,該陳述屬實。其稱該筆錄是寧遠喜被刑拘后做出,其既想幫助寧遠喜又怕扯上關系,但當時認為寧遠喜不構成犯罪,且對辦案人員有抵觸情緒。
但該筆錄系職務侵占案報案前證據,不應采用。
5月11日訊問筆錄:
關于該筆錄中其大中公司是寧遠喜讓其借親戚身份證注冊等供述,該供述屬實。當時寧遠喜已被羈押兩個多月,零口供無法定罪,因辦案機關發現其與寧遠喜存在資金往來遂懷疑其涉案,勸其指證寧遠喜。
7月18日訊問筆錄:
該筆錄中,其就5月11日 關于大中公司實控情況的 供述與之前陳述不一致,辯解稱“之前是寧遠喜讓我隱瞞,但現在因為涉案我不敢再隱瞞”,其稱供述前后搖擺系因自己有時認為案件是無中生有,會選擇性陳述案情,自己也缺乏深陷法律風險后應有的嚴謹與認真態度,對辦案人員有抵觸情緒,有時會隨意回答。
關于大中公司貸款過程,其稱對貸款數額不清楚,系寧遠喜事先聯系好銀行,再讓其出面幫忙,其只是動嘴幫忙,與銀行工作人員在其辦公室溝通。也出面幫忙安排貸款走賬,理解走賬不太合規。
關于寶新能源董事長10%資產處置權的情況說明,具體過程其記不清,但即使詹潔暉找她,其也會讓詹潔暉找寧遠喜,該情況說明其和陳志紅都寫不出。
關于“房屋租賃臺賬”,是葉華能所給。
7月19日訊問筆錄:
關于“葉華能讓寶新能源估價,寶新能源結合寧遠喜建議定出1500萬元,溫惠向葉華能匯報稱租戶要買,葉華能稱按流程處理,溫惠承認二八分成”供述,其稱不屬實,系辦案人員引誘欺騙,葉華能讓寧遠喜按照流程辦,但具體過程其不清楚,合規與否系寧遠喜、丁珍珍職責,與其無關。
關于1500萬元價格系寧遠喜結合丁珍珍臺賬計算得出的供述,其稱臺賬上是丁珍珍筆跡,葉華能叫其到辦公室安排找買家,其手寫補充了臺賬最后四行內容。
關于辦案人員基于審計報告認定其從大中公司分得390萬元收益的記載,其稱系辦案人員告知有580萬元流入其控制賬戶中,討價還價確定390萬元為其收益,毫無依據,相關資金往來均是借還款,其無1分錢收益。
7月24日自書材料:
關于“寧遠喜結合丁珍珍臺賬決定價格,告知溫惠有意購買,并讓其向葉華能隱瞞”的供述,不屬實,是其鼓動寧遠喜購買,并為其貸款、安排工作人員提供了幫助,并未隱瞞。
8月1日被逮捕時筆錄:
關于寧遠喜確定1500萬元售價、主動提出購買案涉房產的供述不屬實,當時狀態矛盾,只是配合辦案機關想早點回家。
且該筆錄時間錯誤,被律師發現后補正,系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從昨日到今日下午,歷時一天半以及半個下午,穿插著法庭的多次提示、指引,溫惠結束了本次質證。
溫惠發表完質證意見后,寧遠喜表示對溫惠部分意見不認可,強烈要求補充質證,遂針對溫惠供述中對其不利的內容,逐一進行了質證,主要觀點包括:
溫惠被羈押期間辦案人員為其傳遞家書、家信系串供、誘供、逼供行為,是溫惠配合做出的偽證,令溫惠與家人溝通系進一步的誘騙。
公訴人將溫惠就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進行對比無意義,與案件無關。
辦案人員修改筆錄文字、時間系非法動作,應對相關指印進行鑒定。
葉華能安排溫惠出售案涉房產所稱“按流程辦”的意思是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只是表面形式上的要求,而非真正的按照內控流程辦。
其通過大中公司購買案涉房產過程中唯一隱瞞的就是沒有顯示其名字,但只是為了規避“或有”的關聯交易麻煩,且當時該交易并不構成關聯交易。
指控溫惠獲取390萬元收益是勾兌出的金額,兩人資金往來系多年的往來款,兩不相欠。
最后,寧遠喜概括其意見為:
對辯方有利的供述應當采信,但強烈要求排除有罪供述。
最后的一個多小時,寧遠喜第一辯護人發表了質證意見,其主要觀點包括:
公訴人的侵占指控邏輯建立在案涉房產必須以最高價格出售的假定之上,而忽略了寶新能源戰略轉型、物業狀況不佳等背景因素,在商業、金融邏輯中,低價處置資產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葉華能是寶新能源、寶麗華實控人是不爭的事實,有多份證據證明。
關于寶新能源情況說明、內控手冊等書證,系公訴人基于錯誤假設的機械舉證,書證僅是靜態規章,能否實際運行取決于是否受到實控人干預,否則只是傀儡,在寶麗華、寶新能源經理人均受實控人控制的情況下,唯獨要求寧遠喜遵守內控是強人所難。
相關內控制度是在案涉交易發生之后才出臺,且關聯交易違規后果僅涉及民事和行政責任,不能上升為刑事責任。
鄒錦開未經內部授權擅自報案也違反內控制度,公訴人不僅沒有指出反而認為合法有效,系雙重標準。
大量證人系寶麗華、寶新能源員工或關聯人,證言反復、矛盾、不真實,且未對獨立董事取證。
處置1500萬元資產不可能隱瞞,否則不會在報表中披露,且寧遠喜沒有修改、隱瞞報表內容的行為。
部分證言及年報等書證可證明案涉房產交易信息均體現在年報中,公開透明,且經過董事會評議、外部審計,無人提出異議。
寧遠喜的有罪供述是其面對假案的自保行為,其非法律人,面對梅縣公安公然造假沒有理由告知實情,無須自證清白。
公訴人隱藏大量有利于溫惠的辯解及證人筆錄未出示。
溫惠家書、家信涉及大量案情,均通過辦案人員傳遞,系幫助串供行為。
溫惠接受訊問過程中存在人為修改筆錄、同錄聲音被抹去、辦案人員頻繁出入詢問室、人為輔導等情況,應該排除。
辯護人發表完意見后,針對其對公訴人隱瞞證據等指責,公訴人回應稱:
本案所有有利、不利證據均在卷并全部移送法院,辯護人將公訴人基于指控的針對性舉證歪曲為“隱瞞”的指責不實。辯方可以在舉證階段出示自認為有利的其他證據,同時提醒辯護人質證應當聚焦指控。
明天周六,庭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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