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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自然生態
共建美好家園
· 華容縣人民法院 ·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個“全國生態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特發布3起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群眾樹立生態保護意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共同守護美麗家園。
案例一
彭某、史某、姚某
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彭某通過電話聯系史某、姚某,提議共同去打獵,史某、姚某均表示同意,隨后三人開車前往華容縣操軍鎮大堤和梅田湖鎮大堤,沿途尋找獵物。至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在梅田湖鎮曙輝村被華容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氣槍1支、熱成像儀1臺、野生動物46只,其中兔子5只、灰斑鳩16只、黑八哥13只、池鷺3只、喜鵲9只。
根據華容縣林業局出具的野生動物物種認定意見,彭某、史某、姚某所獵殺的46只動物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其經濟價值為1.33萬元。
法院審理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史某、姚某違反狩獵法規,在規定的禁獵區和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華容法院對被告人彭某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史某、姚某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彭某的犯罪工具熱成像儀1臺、氣槍1支予以沒收;彭某、史某、姚某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13300元。
案例二
劉某、周某、王某甲
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劉某邀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已做不起訴處理)三人于當日晚上前往華容縣注滋口鎮洞庭湖大堤上獵捕蛇類等野生動物來食用,周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表示同意。當日21時許,四人來到洞庭湖大堤華容縣注滋口鎮東浹村九組地段處進行狩獵。四人狩獵至23時許結束,回程途中被華容縣公安局民警發現,現場查獲劉某等四人捕獵的烏梢蛇2條、短尾蝮蛇29條、刺猬9只、蛙類46只,同時查獲鋰電池頭燈2個、長桿獵夾1個等工具。
經華容縣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股認定:當場查獲的烏梢蛇2條、短尾蝮蛇29條、刺猬9只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價值總計1.11萬元;鋰電池頭燈、長桿獵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禁獵方式。
法院審理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周某、王某甲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華容法院對被告人劉某、周某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劉某、周某的作案工具頭燈2個、長桿獵夾1個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三
蘇某、顧某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晚,蘇某在家門口遇見顧某,兩人閑聊間都表達了到洞庭湖水域捕魚的想法,便商議一起捕魚。2024年9月3日19時許,蘇某攜帶19副三層刺網和4個麻袋,與顧某在華容縣注滋口鎮新安閘碼頭匯合,并一同駕船前往新安閘外洞庭湖水域(該水域屬于東洞庭湖華容水域中國圓田螺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采用布放“刺網”的方式捕撈水產品。
2024年9月4日2時許,蘇某和顧某將捕撈的漁獲物裝入麻袋返回至新安閘碼頭,被華容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當場查獲捕撈的鰱魚26公斤、麻鰱77.9公斤、鳊魚103.5公斤、鯽魚34.8公斤、鳡魚9.1公斤、鯰魚12.1公斤、紅尾43.2公斤、翹嘴29.5公斤、鱖魚8公斤,共計344.1公斤。
法院審理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顧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華容法院對被告人蘇某、顧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蘇某、顧某共同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1510元和生態損失評估費用2000元。
作者 | 楊 娟
彭覓葉
歐陽潔
編輯 | 杜小爽
一審 | 劉 甜
二審 | 朱河生
三審 | 陳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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