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1980年11月5日拂曉,新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新鄉電動工具廠保衛科的報案:在該廠西邊公路溝內發現一具男性尸體——
半個小時后,新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王平就帶著偵查員湯強、張榮,技術員兼法醫范進乘坐一輛嶄新的刑事勘察車從市局出發,沿著新(鄉)獲(嘉)公路向位于城區以西3.5公里的新鄉電動工具廠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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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和一輛刑事勘察車合影的公安民警和武警戰士
現場位于新鄉電動工具廠所在的新獲公路北側的排水溝,排水溝內的一堆蓬松的枯草中躺著一具已經變得蠟黃的男尸。范進和湯強跳下溝底檢查尸體并勘查現場——
尸體呈頭朝西腳朝東的俯臥姿態躺在溝底,年齡約在60歲上下,一副農民打扮,身穿棉衣,右手手腕上戴著一塊紅旗牌手表,襯衣衣兜內有1.5元現金,其胸部和背部各有兩個傷口,經檢驗系兩個貫通性槍傷,經解剖發現其肺部和肝部損傷嚴重,腹腔中大量積血,棉衣、絨衣和襯衣都已經被血液浸透,直接死亡原因系被槍彈穿透胸背,造成心肺大出血導致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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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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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牌手表
現場發現工農牌火柴盒一只、鉛筆頭兩個,黑白相間的亂纖維一團,舊金屬腰帶扣環一個,刀柄被黑色絕緣膠布纏裹的天津產不銹鋼餐刀一把。其刀鞘是由六張舊信紙卷成,展開信紙后發現信紙的右下角有“第X頁”和“77.9”字樣。
負責外圍勘查的張榮在距離尸體以東4米的路邊撿到一枚子彈彈殼,彈殼底部有“80·31”字樣,按照軍工慣例,可以判斷這枚子彈系代號為“31”的軍工廠于1980年生產的。然而,在協請解放軍駐新鄉某部工兵動用探雷器擴大勘查范圍,卻并沒有發現別的彈殼和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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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解放軍工兵
經群眾辨認,死者身份被確認為時年64歲的新鄉市平原公社八里營大隊社員孔令榮,生前在現場以東80米處的生產隊拔絲廠看大門,并擔負現場公路以北棉田的看護任務。
群眾走訪得知:11月3日晚飯后,孔令榮照例來到大隊糞場和社員劉云寶、六三柱和張云貴三位老農聊天,聊著聊著孔令榮看了看手表后忽然站起來說:“喲,已經九點十分(21時10分)啦,我得趕緊上棉花地去,不然隊長檢查見不著我,又該批評我串門了。”
從那以后,再也沒人看到過孔令榮。
經現場模擬,從糞場到案發現場步行需要11~12分鐘。
現場附近的炮校汽車連戰士陳友康反映:“我11月3日晚9點至10點站崗,約9點半左右,我聽到西邊連響兩槍,還聽到有‘哎喲’的哀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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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站崗的解放軍戰士
電動工具廠的八名職工先后反映:11月3日21時左右西邊連響了兩槍,間隔不到半分鐘。其中工人吳書傳十分肯定的說:“11月3日晚上9點40分我從車間出來去模具組的時候聽到槍響,我看了看手表,是9點43分。”
為了盡快破案,新鄉市公安局火速成立“11.3專案組”,專門偵辦此案。
11月6日,技術員范進在案情分析會上當中宣讀了彈殼鑒定結果:“現場遺留的‘80.31’彈殼系56式沖鋒槍或56式半自動步槍所發射的56式步槍子彈彈殼,尤以56式沖鋒槍發射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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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式沖鋒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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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式半自動步槍
在分析會上,王平大隊長宣布了初步的偵查方案:偵查范圍確定以新鄉市,特別是以新鄉市、新鄉縣結合部的大召營、合河、平原和西王村四個公社為重點,以仇殺、謀財兩種可能性著眼,分頭開展工作。
通過一個多月的偵查,專案組先后排除了政治報復殺人、奸情殺人和仇殺的可能性。同時對案發重點地區的四個公社武裝部所保管的所有槍支進行實彈檢測;對新鄉市全部武裝民兵槍支的保管、使用、借出、失盜等情況逐一了解并進行技術檢測,結果證實這些槍支都和“11.3專案”無關。
現場發現的制作簡易刀鞘的信紙,偵查員走遍了新鄉市和新鄉縣各百貨公司和各文具商店和印刷廠,證實上述單位在近幾年以來沒有印刷和銷售過類似的信紙。
專案組不死心,將信紙送到鄭州市交由鄭州市公安局和輕工業部紙張研究所進行鑒定,確定這些信紙含竹木漿兩種成分,判斷南方生產的可能比較大。
在第二次案情分析會上,王平大隊長闡述了自己的分析:“孔令榮解放前生活困苦,使他養成了節儉的性格,生前他總愛在附近工廠撿破爛往衣袋里塞,因此盡管他手上戴著紅旗手表,衣兜內還有少量現金,但是還是一副窮苦農民的打扮。兇手殺害孔令榮后,從他外衣兜里翻出鉛筆頭、舊皮帶扣這些他撿來的破爛,因此給兇手一個錯覺,認為孔令榮身上沒錢,故而沒有來得及搜出他的手表和現金。這說明兇手不了解死者的情況,是一個沒有特定目標的流竄搶劫犯,兇手沒有把尸體拖入一條溝之隔的棉花田里掩藏,而是直接將尸體拋入溝里,說明兇手只有一個人,從他攜帶打磨鋒利的餐刀來分析,應該是個受過多次打擊的亡命徒。”
聽到這里,湯強興奮起來:“這么說下一步就該在信紙和彈殼上做文章了!”
王平回答:“完全正確!制造彈殼的工廠在東北地區,信紙則可能是江南生產的,要緊緊抓住這兩個獨一無二的特征,擴大偵查范圍。”
會后,王平將手下的二十七名偵查員分成兩組,一路前往東北聯系31軍工廠,了解子彈的發放范圍;一路前往江南,調查信紙的印刷單位。
然而,正當偵查工作還在緊張進行的時候,12月20日,專案組收到陽泉市公安局發來的一份重大槍殺案的協查通報:12月18日深夜,陽泉市郊區的白羊墅公路大橋上有一名男青年被槍殺(案發詳情請看本廠長槍落入壞蛋手中有多可怕?1980年陽泉白羊墅橋持槍殺人案偵破始末一文),王平判斷其發案時間在晚上,發案地點在市郊,作案手段也和“11.3專案”相似,且發案時間只差一個多月——
受王平之命,技術員范進火速趕往陽泉市了解案情——
1981年1月10日,范進從陽泉打電話回來:“確定了,陽泉的12.18案和我們這的11.3案兩個現場遺留的彈殼經技術鑒定是同一支56式沖鋒槍發射。陽泉那邊表示:12.18案目前沒有進展,也沒有突破條件。”
另一邊,偵查員張榮在31軍工廠了解到:該廠生產的80·31彈殼有兩種,一種有底火的用于配發軍工試驗、地方科研和制造業的射釘槍彈,另一種無底火的彈殼是配發給部隊的四家工廠用于制造子彈,裝備部隊和民兵。換句話說,使用80.31彈殼的子彈發放范圍極為廣泛,要查出點什么簡直就是在煙海中尋覓一粒沙。
可是案情緊要,困難再大也得查!
幸好31軍工廠對出庫的每一批彈殼都有完整的記錄,張榮等人根據出庫記錄的彈殼去向對六個省、直轄市的四十三個單位進行核查,對已經使用過的四萬六千七百五十枚彈殼進行逐一確認,結果全部排除嫌疑;發往部隊軍工廠的彈殼由于登記制度形同虛設,散失嚴重,查證困難,一時間調查受阻。
與此同時,湯強在南方地區調查了十二個省市的三十六個縣的造紙廠、印刷廠和貿易貨棧,百般查找卻始終沒有查出和現場發現的制作簡易刀鞘相符合的信紙——
王平大隊長在接到兩路偵查都受阻的報告后做出新的決策:請求全國兄弟單位協助,查找現場信紙的印制和銷售單位。
1981年2月4日除夕,王平終于等到了好消息:邯鄲市公安局、邯鄲縣公安局和武安縣公安局各自回函中附帶了河北省政法干校使用的信紙,回函中說明:其鑒定結果和11.3案件現場遺留的制作簡易刀鞘的信紙完全一致。王平大為興奮,立即親自出馬,帶著十八名偵查員前往石家莊,在石家莊市公安局的協助下查明如下事實:
河北省政法干校的信紙是學校自行設計的,于1977年4月交由石家莊橋東印刷廠印制,信紙右下角的“77.9”字樣中“77”指的是信紙印刷的年份,而“9”是當時橋東印刷廠的代號。
橋東印刷廠黨委書記親自接待了王平,根據他的介紹,橋東印刷廠在1977年為三十九個單位印制了四十一種信紙和稿紙上都帶有“77.9”字樣。王平隨后帶人用四天時間將這三十九個單位全部跑了一遍,發現上述單位的信紙和政法干校的信紙式樣都不一樣。經橋東印刷廠介紹,政法干校的信紙總共就印制了1000本(一本100頁),印刷過程中沒有損耗,也沒有流失。
至此,王平將偵查目標對準了河北省政法干校。
同時,對案發前被盜的56式沖鋒槍和56式半自動步槍的排查也有了結果:張榮通過艱苦努力檢查了十幾起盜槍案后圈定了1980年1月28日寧晉縣化肥廠武裝部被盜的兩支56式沖鋒槍可能和11.3案有關,但因為盜案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痕跡,化肥廠盜槍案的偵破工作目前處在停頓狀態。
在第三次案情分析會上,王平說出他新的思路:“現場的餐刀是天津產的,信紙使用單位是河北省政法干校,殺人兇器是否也是河北的呢?”
“寧晉縣靠近河南,臨近京廣線,所以我認為寧晉1.28盜槍案的盜槍人可能是11.3案的作案人。”張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認為偵查目標應該放在政法干校和寧晉縣的聯系上,一個是信紙,一個是槍支!”湯強說道。
最后,王平一錘定音:“坐鎮政法干校,著眼寧晉!開始行動!”
1981年3月22日,新鄉市11.3槍殺案、陽泉市12.18槍殺案和寧晉縣6.28盜槍案的并案偵查方案上報公安部,當天就獲得公安部趙蒼壁部長的親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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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蒼壁
王平帶著湯強、張榮等偵查員進入政法干校,在河北省公安廳和政法干校保衛處的支持下迅速開展工作。
政法干校的教職工隊伍龐大,家屬子女眾多,學員遍布全國,排查難度又不吝于在煙海中尋覓一粒沙!不過,王平堅持把政法干校與寧晉縣作為兩個排查標準,很快就發現了一個重要線索:政法干校的很多知青和干部子女在寧晉縣的河北省直屬單位大曹莊農場勞動就業。王平等人緊緊抓住往返于政法干校和寧晉縣之間的這部分人,特別是在有劣跡的青少年中進行篩選,很快圈出了十多名嫌疑人員。通過核查,27歲的大曹農場職工李力的嫌疑最大。
李力的父親是政法干校教員,1974年以來因為偷盜、斗毆和對婦女耍流氓而被兩次拘留審查,還被農場處以開除場籍、留場察看兩年的處分。此人在農場和干校都有宿舍,經常外流,1980年10月3日從農場外出,11月7日回場,目前去向不明。
王平認為,李力隨時可以取得政法干校的信紙,在寧晉縣境內做工,經常外流,有充足的作案時間。是否是李力伙同別人盜竊了寧晉縣化肥廠的56式沖鋒槍然后流竄到河南新鄉、山西陽泉作案呢?新鄉11.3案案發的時候正是李力外流之時,王平果斷決定,一面圍繞李力繼續開展偵查,一面查詢李力的蹤跡。
3月25日夜,四川夾江縣火車站的治保干部在巡邏時發現兩個黑影沿著鐵路向站外走動,于是馬上跟蹤上去。可是,其中一個人突然轉過身來,從隨身的帆布提包中拿出一樣東西,然后響起了槍聲,負責跟蹤的治保干部連忙往電線桿一旁躲避,子彈穿過他左側腋下的棉衣呼嘯而過,兩人趁著治保干部躲避的檔口往山林里逃跑,治保干部立即拔出隨身攜帶的54式手槍還擊,擊中了其中一人。
夾江縣公安局迅速進行動員,數百名公安干警、武裝民兵和熱心群眾迅速向火車站合圍,然后朝山林中包抄而去,在追了大約800多米后,發現一個人撲倒在山坡處一動不動,手里的帆布提包甩了出去,另一個跪在地上向追來的公安干警、民兵和群眾乞求饒命。
被抓獲人名叫唐興會,時年15歲,系遵義市勞教所的外逃人員,而斃命的這個人正是寧晉縣大曹莊農場的李力。根據唐興會的交代,有盜竊前科,1980年因為分贓不均而殺死同伙后被拘留審查,但在拘留過程中潛逃,并在潛逃過程中結識了被擊斃的犯罪分子,此人自稱叫李力,兩人臭味相投,李力曾對唐興會講述了自己在陽泉和新鄉持槍殺人的經過,唐興會對此“欽佩”不已,很快在一起密謀到四川購買走私手槍,沒想到在夾江縣剛跳下火車還沒出站被發現——
在提包里,夾江縣公安局繳獲一支槍托被截掉,槍管被截去一大截,槍號為8232的56式沖鋒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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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江縣公安局繳獲的犯罪分子使用的鋸掉護木和槍托的56式沖鋒槍
3月26日,新鄉的專案組通過河南省公安廳接到四川省公安廳的通報:“四川省夾江縣發生一起槍殺案,夾江縣公安局在抓捕兩名犯罪分子的過程中將其中一名拒捕的罪犯擊斃,另一名被抓獲,繳獲一支鋸掉槍托和護木的56式沖鋒槍,可能與陽泉和新鄉的案件有關。”
于是,范進和湯強于3月27日奉命趕往夾江縣核實情況。到達夾江縣后兩人得知,那支槍號8232的56式沖鋒槍就是寧晉縣化肥廠被盜的兩支沖鋒槍中的一支,而經過技術鑒定,確定新鄉11.3案現場提取的一枚彈殼也是這支沖鋒槍發射的。
3月29日,唐興會被押解到寧晉縣,一起帶來的還有那支56式沖鋒槍。在寧晉縣,張榮已經等候多時了。
范進、湯強和張榮在寧晉縣會合后,在寧晉縣公安局的協助下對大曹莊農場的嫌疑人員逐一傳訊審查,很快在段新民、董蘭巧夫婦在邢臺地區建筑公司的宿舍中搜出了另一支槍號為0233的56式沖鋒槍,經核對槍號正是寧晉縣化肥廠的另一支被盜沖鋒槍,另外還搜出子彈220發,其中73發子彈的彈殼上標有“80·31”字樣。
經過突審,大曹莊農場職工李明瑞供認寧晉縣化肥廠的兩支56式沖鋒槍是他協助李力盜走的。農場職工李建庫供認:1980年12月18日發生在陽泉市白羊墅公路大橋上的槍殺案系他和李力所為。李明瑞、李建庫、段新民和董巧蘭一致供稱:李力在1980年11月7日回場后曾說:前幾天他在新鄉打死一個老頭,先照老頭前胸開了一槍,老頭中槍后轉身,他又對著老頭的后背開了第二槍,老頭被打死后他翻兜只翻出一堆破爛和幾毛錢,懊惱不已之余他將老頭的尸體拖入公路排水溝里用草蓋住。
段新民還交代說:李力去河南之前,向他索要了一把天津產的不銹鋼餐刀,還讓他將餐刀用砂輪打磨鋒利。李力還當著他的面用黑色絕緣膠布將餐刀刀柄纏好,還用幾張信紙卷成了一個刀鞘。
隨后,湯強等人在段新民的指認下在李力在農場的宿舍中搜出了和11.3案現場自制刀鞘用信紙相同的信紙。至此,新鄉11.3槍殺案的兇手被認定為已經在夾江縣被擊斃的李力,本案告破。
在煙海中尋覓一粒沙,還真的被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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