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了破產事務管理署關于征求《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示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意見的通告,征求意見期限截止7月25日,現已結束意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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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于深圳司法局
早在2021年12月,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就出臺了《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明確了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示和監管的具體要求。但該辦法已于 2024 年 12 月有效期屆滿,且其中部分關于信息共享、信息登記、信息公示的規定已經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本次關于個人破產的新規,有哪些明確的變化和要求:
一、債務人需定期申報收支及財務狀況
根據《辦法》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并終結破產程序后,在執行考察期,債務人按照下列要求通過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平臺申報個人破產信息:
(1)重整、和解債務人于每月 15 日前申報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債務清償狀況,清算債務人于每月 15 日前申報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
(2)清算債務人于每年 1 月底前或者在考察期屆滿后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的收入、支出和財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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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一旦法院、管理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弄虛作假或者未按裁定償付債務的情形時,隨時可能被法院撤銷個人破產裁定,徹底堵住一些老賴妄圖通過破產來逃廢債的情形!
二、聯系方式變更需申報,出境需審批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下列信息需申報:
(1)債務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的,債務人應當自有關信息發生變動后十日內通過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平臺進行申報。
(2)債務人因工作、生活需要離開居住地的,應當提前通過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平臺申報離開和返回時間、具體事由等基本信息。債務人出境的,還應當申報人民法院有關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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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后,除了按照規定償還債務,還需要時刻與管理人、債權人保持聯系,直至債務徹底結清。
三、明確債務人個人破產信息公示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市破產管理署公示個人破產信息的時限為八年,公示時限自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起計算。
如果個人破除被駁回,或破產重整、和解、清算失敗,則市公示個人破產信息的時限為一年,限自人民法院有關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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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次新規的推出,讓深圳市的個人破產相關制度更加規范和完善,也為全國個人破產的立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不過,看到這些新規,如果你也想要通過破產來快速上岸,還會選擇個人破產嗎?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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