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理性設計無法構建烏托邦和巴別塔,只有傳統一代代流傳下的文明規則才能讓社會繼續維持,不至于毀滅于人性之惡。這種自發的,代代相傳的文明不是自由的束縛,而是對每個人的保守。
這構成了英美法系的哲學基礎。
在那里,不會把未成年人看成天使,未成年人渣不敢隨意犯罪。
被施暴者說我爸爸要報警了。
回應她的卻是更加響亮的耳光,以及囂張至極的哄笑聲。
一個施暴女生說:“又不是沒進去過,你以為我們怕你嗎?”
聽起來毛骨悚然,為何未成年人渣總是絡繹不絕?刑法適用年齡的規定,讓16歲,甚至18歲以下人渣,無所畏忌。
未成年人渣的傷害遠大于對它們的懲罰。
在唐代的時候,開元二十三年(735年),時年13歲的張瑝與11歲的張琇于洛陽刺殺楊萬頃為父復仇,引發朝野爭議。中書令張九齡主張寬宥以彰孝道,為父報仇在古代不僅是孝道,也是天理。張九齡并不是因年齡原因不殺他。而李林甫、裴耀卿等官員強調依法論處,最終唐玄宗裁決將二人杖殺。在這起案件中,年齡始終不是障礙。
在古代,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年齡從來不是免罪的理由。犯罪就是犯罪,可能是古代人懂事早,可能農耕時代沒什么留守兒童問題,反正古代沒什么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概念。
工業革命后,家長從早到晚在工廠上班,孩子就野了,別有用心者利用兒童犯罪,也有兒童自己走向犯罪。
你看最近的幾起校園霸凌,霸凌者大多數都是有媽生沒媽教的野孩子,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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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百年前,最早工業革命的英國,這個問題尤為嚴重,《霧都孤兒》就描繪了那個場景,當時不管是成人犯罪還是孩童,都一視同仁,還有8歲小罪犯被判絞刑的。
18世紀,意大利貝卡里亞的一本書《論犯罪與刑罰》,第一次提出了刑罰適用年齡的問題。它的理由是只有當人具有自由意志時,其所做出的犯罪行為才是應當由其自身負責的,刑法對其施加懲戒,才合乎法理并具有威懾意義。
小P孩什么都不懂,要么被人蠱惑,要么是年少輕狂。總該給他們機會。等他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了,有自由意志了,再依法懲處。
那多少歲才有自由意志呢?
貝卡里亞定了一個歲數:14歲。
因為當時天主教會的堅信禮是14歲時進行。
在天主教國家,一出生就會受洗歸主,體現神的揀選。但嬰兒什么都不知道,等他們14歲時,會依據自己的意志做一次堅信禮,表明自己愿意相信耶穌基督。
因此,14歲,就被貝卡里亞作為人有自由意志的標記。
但具體情況則是復雜的,有的人成熟早,有的人成熟晚,有的人一輩子都不成熟,有的人犯罪危害大,有的人危害小······幾乎不可能用一道年齡門檻來界定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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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論犯罪與刑罰》不僅提出了刑罰適用年齡,這本皇皇巨著在法學史上影響深遠。
它提出刑罰權來源于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國家刑罰權并非神授或君權天賦,而是公民為保障公共安全讓渡部分自由形成的“社會契約”。
既然是社會契約,所以它提出罪刑法定原則:犯罪的定義和刑罰必須由成文法明確規定,禁止模糊或追溯性法律。
這就是歐洲大陸法系的理論基礎,必須成文,才叫法。法官只能嚴格適用法律,不能隨意解釋或擅斷。
既然成文才叫法,那么就必須規定刑法適用年齡,直到今天,包括意大利、德國、法國、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都有硬性年齡規定,有的14歲,有的16歲,有的18歲。可以改變,比如我國前幾年就降低了刑法適用年齡,但必須要有,不然法官無法斷案。
大陸法系的底層觀念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是建立在人性本善基礎上,因為人性本善,犯罪只是被教壞了,所以刑罰的唯一正當目的是維護良善的社會秩序、預防犯罪,而非報復或威懾。
也就是說,它相信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惡向善,最終達到美善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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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蠅王》通過一場思想實驗給了社會契約論的善良人性幻夢一記響亮的耳光。
一群孩子流浪到荒島上,開始維持著文明規范,漸漸地開始彼此爭斗,廝殺。
最后,文明的最后一絲微光被野蠻的黑暗吞噬。整個島陷入毀滅。
《蠅王》不僅打碎了小孩子是美好天使的假象,還揭示出什么是文明。小孩子帶著罪惡和攻擊性來到人間,我們的理性設計無法構建烏托邦和巴別塔,只有傳統一代代流傳下的文明規則才能讓社會繼續維持,不至于毀滅于人性之惡。這種自發的,代代相傳的文明不是自由的束縛,而是對每個人的保守。
這構成了英美法系的哲學基礎。
英美法系認為人性本惡,國家刑罰權是神授的,通過傳統的代代積累。法官根據代代積累的判例來對具體案件審判。
而英美法系國家,比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一直就沒有硬性的刑法年齡,雖然對未成年人要網開一面,但會根據具體的事,具體的惡行惡性,具體的清境來判案。不需要具體年齡才能入刑。
2015年,因為男女“爭風吃醋”的瑣事,十余名在美國的中國留學生,用殘忍手段折磨另外兩名中國女留學生,將其衣服扒光、強迫其吃沙子、剪掉頭發等,導致兩人嚴重受傷。隨后,受害者劉某在當地報警,經過警方調查之后,此案提起公訴。
在庭上,只有13歲到10歲不等的虐人人渣,好像不知道做了什么錯事,還囂張地讓法官趕緊判,別耽誤了自己的生日聚會。法官真的很快就宣判,三人以綁架傷人等罪名分別被判6年、10年和13年的監禁。這還是和被虐待女生家屬達成了減罪諒解,撤銷了折磨罪后的結果,不然會判幾十上百年。刑滿后三人將被驅逐出境。
這就是根據具體案例判罰的結果,如果這三個小孩,假設是偷盜等罪,估計會極大考量其未成年人身份,具體情況,一事一議。
這背后的底層觀念是:對人性之惡的高度警惕與對人的寬恕。
相比之下,大陸法系背后的《社會契約論》是一種人性的理想國,社會的桃花源,它用理性構建美好的法律體系,懲惡揚善,但現實往往啪啪打臉。
而英美法系的最底層是被神的啟示和傳統托舉。
它不相信人類社會可以靠自己,構建完美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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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不忍直視的現實里,該怎么保護我們的孩子?
除了社會對立法的呼吁,降低入罪年齡門檻。
最重要的還是陪伴他們成長,接住他們的攻擊性,讓陪伴和愛把攻擊性轉化成愛的能力。
欺負弱小的人都是懦弱的,因為它們知道弱小不反抗,才敢肆意妄為。
所以,讓他們不懼權威,才會不欺弱小。只有不懼,不欺才是真正對別人的尊重和對自己的自信。
在不忍直視的人性里,我們唯有靠仰望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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