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詐騙罪詐騙金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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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罪中,涉案金額直接決定量刑輕重,甚至影響是否構成犯罪。若錯誤認定金額,可能導致刑期相差巨大。
例如:張三謊稱能幫人辦理“名校入學”,收取家長50萬元“疏通費”,但實際未辦成。若50萬元全部認定,根據《刑法》第266條,屬于“數額特別巨大”(50萬以上),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若扣除立案前退還的30萬元**,僅認定20萬元,則屬于“數額巨大”(3萬-50萬),量刑在3-10年。若總金額不足3萬元(刑事立案標準),可能僅構成治安違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金額認定的核心規則
1. 刑事立案門檻:未達標準不構成犯罪
李四以“投資理財”為名騙取2.8萬元,未達3萬元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但可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詐騙罪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 案發前退贓的扣除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取得公私財物后,在案發前主動或被動歸還被害人錢款的,其犯罪數額如何認定,一直存在爭議。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下稱《電話答復》)常被引用,該答復內容是: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電話答復》中“追回”系主動歸還還是被動退還,“案發前”是指刑事立案之前,還是被害方報案之前,以及是否應當一律扣除等問題在適用上同樣存在爭議。
《解釋》第3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應當包含立案前全部退贓、退賠情形。
對于犯罪數額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不能適用該《解釋》對其作相對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處理。原因在于,根據《解釋》第5條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相較于“數額較大”,以數額巨大財物為詐騙目標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大,
王五詐騙100萬元,報案后(但未立案)主動退還60萬元,詐騙金額能否認定為40萬元,還需要結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來具體分析認定。。
3. 犯罪成本不扣除
趙六騙得200萬元,其中50萬元用于租豪車、雇人演戲,法院仍按200萬元定罪。
詐騙金額認定復雜,但把握的還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的目的非常關鍵,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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