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先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了王某支付的定金十萬元整;一周后,劉某又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次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劉某遂為張某辦理了變更登記。現王某起訴要求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例展現了“一房二賣”的典型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于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未進行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沒有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出賣人對同一房產簽訂的多個買賣合同均應視為有效。
在兩份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依據債權平等原則,王某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各受讓方均有權要求履行合同。《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5條指出:在處理一房多賣的糾紛案件時,若所有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通常應依據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辦理情況、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來確定權利保護的優先級。但是,惡意進行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在本案中,張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給李某,并完成了過戶登記,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張某已成為該房產的合法所有者。因此,王某的訴訟請求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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