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開一家銀行。因為銀行一點風險沒有。
我剛看見一件真事,鄭州緯二路某銀行的女客戶經理席某,從2009年開始,13年以內部那理財的名義,從31個人身上騙取了1.6個億,揮霍了9000多萬,買車買房買包,然后瘋狂給平臺主播打賞。
這事并不復雜,判決就很有意思。鄭州中級F院,判決直播平臺把打賞的1800萬退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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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很冤枉說我只是提供直播平臺,她直接打賞給人家主播,她也是成年人,每一筆打賞都不大,也沒有異常,憑啥讓我退錢呢?
再說你銀行員工違規操作,不該銀行賠嗎?鄭州中級F院不管這個,直接把1800萬從平臺賬上就劃走了。
要說錢劃走了,騙子也判了,31個受害人該拿到賠償了吧。但是并沒有。那個銀行居然注銷了,以前的支行變成農產品展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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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就把銀行告了,但一審二審竟然都被駁回,中級F院給的理由是,此案還沒到追繳退賠這個階段,所以你們雖然被騙了,但你們不能證明自己被騙,所以還不能找銀行索賠。
這下連隔壁的檢那啥院都看不下去了,說銀行存在監管不力用人失察的責任,對客戶財產損失存在明顯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如今別說賠償了,這31位,本金還沒拿回來呢,9000多萬的大事呢,銀行一點損失都沒有,你說還有什么買賣,是比開銀行更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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