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如何從案件的事實細節判斷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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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要通過案件中的事實情況來判斷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故意殺人,需全面綜合分析多方面因素,不能僅依據單一事實來定論。以下是一些需要著重考慮的方面:
案件起因:案件起因能反映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如果起因是生活小事,雙方只是一時激動發生沖突,那么行為人殺人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若雙方積怨很深、有仇恨,經過預謀策劃實施行為,殺人的可能性就較大。例如,兩人因瑣事爭吵后一時沖動動手,與兩人長期矛盾積累、蓄意報復而實施行為相比,前者更傾向于故意傷害致死,后者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二者的關系有助于分析被告人有無殺人的思想基礎。若平時關系很好,因一時口角發生毆打,一般殺人的可能性小;若為多年仇人,見面爭斗起來,殺人的可能性就比較大。比如朋友之間因酒后失言發生沖突致一方死亡,和仇人之間蓄意傷害致死,在主觀故意的判斷上會有所不同。
犯罪有無預謀和準備以及預謀、準備的情況:預謀殺人的,通常會經過周密準備,會選擇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而傷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準備。例如,行為人提前準備好刀具、槍支等兇器,有計劃地對被害人實施侵害,更有可能是故意殺人;若只是臨時起意,隨手拿起身邊的物品實施傷害行為,更傾向于故意傷害致死。
使用的犯罪工具:雖然犯罪故意的內容不能僅通過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進行判斷,但工具可以反映行為人實施傷害、殺人行為時的心態。槍械、刀具等危險性較高的器械,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若行為人使用此類器械實施行為,更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而使用棍棒等危險性較小的器械,一般傷害的故意可能性較大。不過,這也不是絕對的,還需結合其他因素判斷。
打擊的部位:故意殺人者往往會朝著致命的部位打擊,如頭部、胸部等;而故意傷害者往往不選擇部位,甚至有意識地避開要害部位。例如,行為人多次擊打被害人的頭部、心臟等關鍵部位,導致被害人死亡,更符合故意殺人的特征;若只是擊打被害人的四肢、肩部等非致命部位,更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
犯罪行為有無節制:故意殺人,特別是直接故意殺人的,往往沒有節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傷害犯往往比較有節制。比如,行為人對被害人持續進行猛烈攻擊,不計后果,直至被害人死亡,更傾向于故意殺人;若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或出現可能致命的傷勢后,行為人停止攻擊,更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平時表現粗暴、兇殘、流氓成性的,產生殺人企圖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時比較膽小怕事、溫順、懦弱的,產生殺人企圖的可能性相對小一些。但這只能作為參考,不能僅憑一貫表現來定罪。
犯罪后的態度和表現:故意殺人后,被告人往往表現為一種目的達到的滿足感;而故意傷害的,當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險時,一般會積極搶救。得知被害人死亡后,故意傷害者往往表現為驚訝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經死亡。例如,行為人在實施行為后,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對被害人進行救治,積極采取措施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更有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若行為人在被害人死亡后,表現出冷漠、無所謂甚至慶幸的態度,則更可能是故意殺人。
是否憑借一定的條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果行為人憑借一定條件或者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實施行為,主觀上一般沒有殺人的故意。例如,在雙方發生沖突時,行為人只是推搡了被害人,沒有使用致命武器,也沒有采取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激烈手段,更傾向于故意傷害致死。
在判斷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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