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凌成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凌成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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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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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成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shù)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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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4311萬余元!凌成興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2025年1月16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6年至2023年間,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相關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凌成興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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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成興,男,漢族,1957年10月生,江西上高人,197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4月被開除黨籍),1980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yè)在職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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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
人物履歷
1984.02-1987.03 江西省上高縣委常委、副縣長
1987.03-1990.08 江西省豐城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0.08-1992.08 江西省經委副主任
1992.08-1995.07 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
1995.07-1995.11 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
1995.11-1997.08 江西省省長助理
1997.08-1997.11 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經貿委主任
1997.11-2001.12 江西省省長助理
2001.12-2006.04 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06.04-2006.12 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6.12-2007.06 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7.06-2013.05 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3.05-2013.06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06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8.07被免去),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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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10月,凌成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4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凌成興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接受他人提供的生活服務保障;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為親屬在入職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guī)收受禮品,為親屬在交通、醫(yī)療方面謀求特殊待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靠煙吃煙、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工錄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凌成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凌成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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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逮捕
2024年5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凌成興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4年11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凌成興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凌成興,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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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開庭
2025年1月16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6年至2023年間,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相關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凌成興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凌成興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凌成興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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