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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權利
依法依規是邊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慈利縣公安局觀音橋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鄢某報警稱:楊某多次在某視頻平臺上發布視頻辱罵自己及家屬,接警后,民警立即開展調查。
經查,楊某因勞務糾紛對鄢某心生怨念,先后多次在網絡平臺發布侮罵鄢某及其家人的視頻。10月6日,楊某不聽勸告再次利用某視頻平臺先后兩次發布侮辱鄢某的視頻,對鄢某等人的正常生活產生了嚴重影響。
目前,違法行為人楊某已被慈利縣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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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網絡空間有虛擬性、開放性的特點
但虛擬不是虛假、虛無
開放更不是無法、無序
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空間傳播違法信息
這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可逾越的底線
張家界天門山下~澧水河
大美白馬泉
來源:觀音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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