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南昌的一位觀眾黃先生向《都市現場》反映:自家后院長期遭受鄰居高空拋物困擾,拋擲物品中,甚至還有情趣用品、玻璃瓶和使用過的衛生巾等。
黃先生告訴記者,他是今年五月份左右入住這個小區的,自從搬來后,樓上就時不時丟下一些垃圾。更令黃先生感到氣憤的是,就在數天前的凌晨,樓上居然拋下一個玻璃瓶,雖然沒有砸到人,但這讓黃先生感到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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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后院中出現的各類拋擲物品
據黃先生講述,半年來,他多次向小區物業反映高空拋物的問題。但物業方面回應,因無法確定具體拋物者,每次只能在各個業主群內發布公告提醒,無力徹底解決。
因為前幾天樓上拋擲的玻璃瓶有砸傷人的風險,黃先生還撥打了110,民警到現場后,建議他自行安裝監控探頭,取證后他們方可上門進行處理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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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方面稱因無法確定具體拋物者,每次只能在各個業主群內發布公告提醒
小區物業負責人司經理告訴《都市現場》記者,小區目前暫未安裝專門針對高空拋物的監控設備,因此無法精準鎖定具體責任人。
記者問,面對當前取證難的問題,物業是否會考慮將加裝高空監控攝像頭納入下一步的工作計劃?物業公司經理表示:小區物業一直有安裝高空攝像頭的計劃,但由于小區已有十多年歷史,物業費多用于公共設施(如外墻、電梯、電動車棚)的老化維修;同時,物業費收繳困難,導致資金不足,后期物業費收取順利的話會及時安排。如需動用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支付高空攝像頭安裝費用,需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目前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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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張貼的提示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介紹,接到業主投訴后,他們已到黃先生家進行了垃圾的清理工作,并對樓上所有住戶進行逐戶敲門走訪,當面告知并提醒禁止高空拋物,并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等張貼了“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和宣傳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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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在小區內懸掛的宣傳橫幅
律師解讀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肖杰律師:高空拋物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行政責任:新修訂的《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不聽勸阻的;(五)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解讀:增加第(五)項對高空拋物行為的處罰。高空拋物行為,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如塔吊)拋擲物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來源: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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