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依法推進文物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則兩人為“改命”在泰山景區多處保護文物上涂寫后被判刑并處罰金的案例。
案情顯示,2021年7月18日,張某某、李某某基于“改命”的錯誤認識,使用紅色記號筆在泰山紅門至中天門景區的“天下奇觀”碑刻、“孔子登臨處”牌坊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未了”石刻等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多處涂寫,共涂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6處、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29處。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故意涂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同時,二被告人的違法行為,破壞了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損害了文物古跡和生態服務價值,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李某某單處罰金;二被告人在省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賠償相應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本案系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故意損毀文物行為、糾正封建迷信錯誤認識、保護泰山珍貴文物的典型案例。人文遺跡、自然遺產系重要的生態環境要素。本案中,張某某、李某某出于封建迷信錯誤認識故意涂畫損毀文物,既損壞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泰山古建筑群”、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泰山盤路古建筑群”的本體,又對上述古建筑群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發揮了警示教育作用,彰顯了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司法助力文物保護的堅定決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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