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2周歲就像一張免死金牌,我不知道自己該如何維權。”黎先生說。
網友發聲
自己7月大男嬰被兩名不滿12周歲女孩所害
他曬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11月6日,廣西一網友反映,自己的兒子被兩名不滿12周歲的女孩殺害,引發關注。該網友悲痛地說:“我的兒子,被人害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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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
廣西百色市某縣刑偵大隊2024年8月1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被鑒定人小黎符合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臟破裂導致心臟壓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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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同日,縣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你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的小黎被故意傷害致死,我局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黎某盼(9歲),岑某某(11歲)年齡不滿十二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決定不予立案。
該網友還發出一段監控,顯示2024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有兩名女孩進入其家中院子。
當事人回應
兩女孩系同村留守兒童
事發后十來分鐘家長發現
2025年11月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當事網友黎先生,他說,自己1997年出生,是廣西百色市某縣某村村民。2024年1月1日,他的兒子小黎出生,“他被害的時候,剛剛7個月。”
黎先生表示,殺害小黎的是鄰居家的孩子,經常來家里玩,他也不清楚兩人的動機,“兩個女孩一個9歲一個11歲。她倆是留守兒童,還在上學。”整個過程大約十來分鐘,小黎媽媽第一個發現小黎出事,“是事發后十來分鐘發現的,當時兩個女孩已經離開。”
“小黎在家里睡覺,被兩個人扔到地上用腳踩,導致死亡。”黎先生說,發現時,小黎已經不行了,“從家里到縣里大約半小時路程,送醫后搶救無效,小黎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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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拍到兩名女孩進入其家中院子
女孩方
稱兩女孩系受家長委托照顧嬰兒
被告方均認為黎先生應擔主責
根據2024年12月23日,某縣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顯示,黎先生要求黎某盼,岑某某對小黎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監護人對兩人侵害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女孩岑某某和其監護人辯稱,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過高,應以3萬元為宜。黎先生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系黎先生將孩子委托給兩女孩照顧,黎某盼有偶爾打小孩的不良習慣。黎先生一方聽到小孩哭鬧,沒有出門觀望,對事故有一定責任。黎某盼和岑某某對小孩的哭聲煩躁而實施了加害行為,黎先生方重大疏忽大意導致侵害結果發生,應承擔90%責任。
黎某盼和其監護人辯稱,黎某盼的行為系遭受教唆而實施,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黎的死亡結果與黎某盼的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存疑,黎先生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小黎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岑某某的暴力踩踏,以及死者家屬的錯誤急救,故黎某盼的賠償責任應低于10%。
民事判決
兩女孩對嬰兒高處抱摔、踩踏
法院判未成年監護人賠90余萬元
《民事判決書》顯示,2024年1月1日,小黎出生,岑某某和黎某盼經常到黎先生家玩。2024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兩人到黎先生家玩,將小黎從臥室抱到客廳及家門口,意圖打小黎,把小黎弄哭。
期間,兩女孩對小黎進行打、掐等行為,后于下午5時17分,將小黎抱給其家長后離開。后來黎先生家人發現異常,對小黎送醫。當晚,小黎經搶救無效死亡。岑某某、黎某盼因未滿12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
黎先生的家人被醫院診斷為雙耳神經性耳聾,建議配助聽器,其家人在警方詢問筆錄中陳述,其在岑某某、黎某盼將小黎抱出后,聽到小黎哭聲較大,但沒有外出查看。8月26日,醫院測評分析,黎先生的家人患有重度抑郁癥。
法院認為,黎某盼、岑某某存在共同實施對小黎從高處抱摔,踩踏等行為,系導致小黎死亡的原因,兩人平均承擔責任。共承擔黎先生的損失90.5977萬元。
判決黎某盼、岑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因兩人侵權導致小黎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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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盼、岑某某存在共同實施對小黎從高處抱摔,踩踏等行為
陷入僵局
家屬:我拿她們一點辦法都沒有
追不了刑責,民事索賠也陷入執行困境
黎先生說,7月22日上午家人們報警,但警方表示無法刑事立案追究責任。他苦笑道:“未滿12周歲就像一張免死金牌。我們拿她們一點辦法都沒有。”
黎先生表示,由于無法追究刑責,他一直在維權,“兩個女孩每家給了5萬元喪葬費,當地政府給了我3萬元的司法救助……追究不了刑責,申請矯治也無果,只能追究民事責任。”
黎先生說:“法院判兩家賠償我90萬元,但這筆錢實際上沒有賠償。對方就一句話,沒錢……事發已經一年,我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維權。”
11月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黎先生家的案件2024年已經處置完畢,黎先生在網絡反映,主要是因為法院判決后遲遲無法執行,“11月6日,我們民警關注到他在網絡發聲,已經去和他溝通了。具體案件是由縣刑偵大隊在辦理。”對此,縣刑偵大隊表示,是否采取矯治措施,需要專人回應。
同日,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此事他們正在處理,不接受媒體采訪。
縣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但暫時沒有進展。
律師說法
遇到此類悲劇,家屬可追究民事賠償
還可申請對涉事未成年進行矯治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考量,核心在于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基于立法上的推定,即不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其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不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不能真正理解其行為的嚴重性質和法律后果。
胡磊強調,當家長遭遇此類悲劇,維權的主要法律途徑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對于涉事未成年人,家屬應當申請對其進行專門的矯治教育。
根據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本案中,兩名女孩的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完全符合法定情形。家屬有權向縣公安局提出申請,要求啟動對這一矯治教育程序的評估。
若窮盡執行手段無法獲得賠償且家庭陷入困境
家屬可以向當地法院、政府申請司法救助
胡磊說,若民事判決生效后賠償無法執行,家屬首先應依法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采取包括查詢、凍結、劃扣被執行人財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家屬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窮盡執行手段仍無法獲得賠償且家庭陷入困境時,家屬可以繼續向法院或地方政府申請司法救助。同時,家屬應密切關注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一旦發現新的財產線索,可立即請求法院恢復執行。
司法界認為低齡嚴重犯罪者不能“一放了之”
需加強矯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強制性
胡磊說,司法界乃至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始終在進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討。近年來一個顯著的立法動向是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條件地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調整至十二周歲,這體現了法律對現實社會關切的回應。
當前的討論焦點更加強調對低齡嚴重犯罪者不能“一放了之”,關鍵在于如何加強矯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強制性,完善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與教育效果。同時,司法界也在探討如何進一步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并推動構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多位一體的預防和矯治體系,以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與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間的平衡。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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