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被繼承人李國棟與王秀蘭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為初婚,婚后生育六個子女,分別是長女李娜、次女李娟(被告)、三女李敏(原告)、四女李靜(被告)、長子李偉(原告)、次子李陽(原告)。
李國棟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去世,王秀蘭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去世。李娜、李敏、李偉、李陽(四原告)與李娟、李靜(二被告)均稱,李國棟、王秀蘭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但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證明。李國棟、王秀蘭生前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除涉案代書遺囑外,無其他遺囑。
(二)房屋及居住事實
李國棟與王秀蘭生前共有一套房產,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現登記在李國棟名下,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李陽一直未婚,早年與李國棟、王秀蘭共同生活;2016 年李陽搬離一號房屋,2017 年李國棟去世后,李陽搬回與王秀蘭共同生活,直至王秀蘭去世。李國棟去世后,一號房屋未進行析產繼承與分割。
(三)遺囑與協議爭議事實
代書遺囑爭議:李陽向法院提交一份王秀蘭的代書遺囑(2022 年 3 月 23 日),內容為 “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 50% 份額,以及我從李國棟處繼承的份額,均由小兒子李陽繼承”。代書人是張建軍,見證人是熊偉。
四原告認可遺囑真實性;二被告不認可,稱見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如遺囑形成時間、在場人員、王秀蘭簽字方式等表述不一致),且無錄音錄像佐證,無法證明是王秀蘭真實意思。
家庭協議書爭議:2023 年 11 月 6 日,李娜(甲方)、李敏(乙方)、李偉(丙方,由李航代簽)、李陽(丁方)簽訂《家庭遺產分割協議》,約定 “李國棟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王秀蘭的遺產(含繼承李國棟的份額)由李陽繼承”。
四原告認可協議效力;二被告稱未簽字,協議對其無約束力。
二、雙方訴求
(一)四原告(李娜、李敏、李偉、李陽)訴求
判令一號房屋歸李陽繼承所有,李陽向其他五位繼承人每人支付十四分之一的房屋折價款;
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二)二被告(李娟、李靜)答辯意見
不認可一號房屋歸李陽所有,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主張李陽、李偉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
不認可李陽提交的代書遺囑及四原告簽訂的家庭協議書效力,認為房屋應按法定繼承由六位繼承人平等分割。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李國棟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紅廟北里 22 號樓 1 門一號房屋,由原告李陽繼承 40% 份額,原告李娜、李敏、李偉各繼承 12% 份額,被告李娟、李靜各繼承 12% 份額。
四、法院說理
繼承方式與繼承人范圍認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李國棟生前無遺囑,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王秀蘭、四原告、二被告;王秀蘭的代書遺囑因見證人證言矛盾、無其他佐證,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代書人、遺囑人、見證人簽字注明年月日” 的要件,故王秀蘭遺產亦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四原告、二被告。
遺產份額分割理由: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李陽長年與李國棟、王秀蘭共同生活,且在王秀蘭晚年盡主要照料義務,故應當認定李陽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分割一號房屋時應予以多分。綜合考慮上述情況,酌情確定李陽繼承 40% 份額,剩余 60% 份額由李娜、李敏、李偉、李娟、李靜各繼承 12% 份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
家庭協議書效力認定:
該協議僅四原告簽字,二被告未參與,根據合同相對性,對二被告無約束力,不能作為一號房屋分割的依據。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