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劉某和丁某通過某票務APP購買了兩張演唱會內場門票,每張票價1588元,座位由系統隨機分配至C0區4排41、42號。可到了演唱會現場,二人視線受阻,觀演效果不如預期。
演出結束后,二人向主辦方投訴,未能得到滿意結果。隨后,劉某二人以“舞臺設計不合理導致視線遮擋,且主辦方未提前告知舞臺設計,構成欺詐”為由,將演唱會主辦方、票務代理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額購票款,并按照購票款三倍數額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購買的1588元內場票對應的“四面臺”現場布局圖、座位隨機分配規則,均在網絡購票過程中明確公示,原告購票時可清晰查看;舞臺搭建質量符合行業標準,不存在設計不合理問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隱瞞真實情況”,且原告是在知曉購票規則的前提下自愿購票,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同時根據證據,原告座位前方并沒有柱子、欄桿等固定障礙物遮擋,視線受阻實際是因前排觀眾與原告身高存在差異,導致觀看演唱會時視線被前排觀眾遮擋,并非主辦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
且演唱會服務并非單一的視覺體驗,還包含聽覺享受、現場互動氛圍、沉浸式參與感等多重維度。原告已按購票座位全程觀看演唱會,雙方的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主辦方存在“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索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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