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王女士一家,因南方氣候適合康養,2024年到廣西生活。34歲的兒子開網約車期間,不想卷入偷渡案被捕。據相關供述,王女士兒子在防城港市某小區附近接上4名乘客,按他人指示將他們送至高速公路指定位置,獲利1100元。其到案后已全部上繳,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屬犯罪未遂且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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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夫婦經遠方親戚介紹認識了廣東東莞的一位姓唐的律師,后經該律師介紹,又認識廣西南寧一位“自稱在司法界關系很硬”的周某,“周某說我兒子犯罪較輕,且兒子的甲狀腺癌屬于取保候審范疇,只要花8.8萬元,他就可幫忙。”
然而約定的期限過去,王女士兒子卻未能取保。王女士按照協議要求周某退款,對方卻表示只能退還2.75萬元,稱雖然事沒有辦成,但‘錢已經花在打點關系上’。雙方未達成一致,王女士認為自己遭遇詐騙,遂報了警。警方工作人員回應,經查,“對方確實幫辦,只是被駁回了”,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解 決糾紛。律師說法,王女士兒子獲利少但罪責重,法院判罰合理,周某若不涉嫌詐騙罪即涉嫌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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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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