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市永定區政府公布《永定培豐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2024?3?12”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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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培豐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2024?3?12”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6月30日福建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群眾來信,舉報2024年3月12日15時10分許,位于培豐鎮文溪東村的福建省煤礦遺址公園內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省安辦以閩安委辦便函〔2025〕54號《關于開展事故調查的函》要求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依法對事故開展調查。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8日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永定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煤炭行業服務中心、培豐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問詢有關人員、調取并查閱相關資料、現場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盜竊導致的人員死亡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1.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龍巖市新羅區紅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500007463630192,成立于2003年1月29日,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賴文奎,經營許可項目:煤炭開采;供電業務;發電、輸電、工業業務;住宿服務;各類工程建設活動等。該公司是福建省煤礦遺址公園的建設、管理方。
2.福建省煤礦遺址公園
福建省煤礦遺址公園(以下簡稱煤礦遺址公園),位于龍巖市永定區培豐鎮文溪東村,由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投資7224.56萬元,項目用地33.1畝,于2018年啟動建設,2021年4月竣工。煤礦遺址公園利用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培豐煤礦(該礦于2015年12月關閉)的井上下建(構)筑物和設施設備,融合礦山文化、煤礦開采、地上景觀、地下探秘體驗等元素,主要用于愛國主義教育、廉潔文化教育、煤礦傳統教育、大中小學生教育、自然科普教育及工業旅游使用。煤礦遺址公園目前未對外運營,由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物業管理中心永定留守處培豐物業站負責日常管理。
此次事故發生在福建省煤礦遺址公園主體建設范圍外的原培豐煤礦西空壓機房。
3.陳*泗,男,1971年出生,系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礦職工,本次事故中盜竊的組織參與者。
4.鐘*榮,男,1971年出生,系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物業管理中心培豐物業站副站長,負責煤礦遺址公園日常管理。
5.謝*彬,男,1965年出生,系廢品收購工作者,本次事故中盜竊的組織參與者。
6.劉*海,男,1982年出生,系謝加彬聘請的夾機駕駛員。
7.陳*榮,男,1981年出生,系謝加彬聘請的鉤機駕駛員,本次事故的受害者。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24年3月7日,煤電公司翠屏山煤礦職工陳*泗未經公司的允許,帶領謝*彬前往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現場查看廢舊設備。3月10日,謝*彬雇請了陳*湧、陳*文到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對廢舊設備進行分解。3月12日,謝*彬雇請了夾機師傅劉*海、鉤機師傅陳*榮到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進行作業。3月12日下午,運輸車輛閩FB7166車輛因西空壓機房前道路坡度較陡,車輛動力不足無法倒車到西空壓機房前空地,劉*海便駕駛夾機幫忙拖車,期間陳*榮幫忙指揮。15時10分許,運輸車輛倒上空地后,劉*海駕駛夾機返回西空壓機房后面準備繼續處理廢舊設備,夾機行駛至西空壓機房左側后方拐角處時,因轉彎半徑不夠夾機無法直接轉彎通過,劉*海便將夾機大臂撐住地面,使夾機機身原地旋轉,在旋轉的過程中,夾機配重塊將在后方通行的陳*榮擠壓在西空壓機房墻上,造成陳*榮口鼻出血,癱倒在地。15時12分許,劉西海撥打了120,閩FB7166車輛司機鄭*鴻撥打了110報警。約15時32分,龍巖市永定區坎市醫院120救護車到達現場,經醫生現場確認,陳*榮無生命體征。
(三)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在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設備間左后側后方拐角處,夾機呈右拐狀態。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13萬元。
陳*榮,男,漢族,1981年12月出生,福建永定人,系謝加彬臨時聘請的鉤機師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善后處理
2024年4月7日,謝*彬、劉*海和死者家屬簽訂了《調解協議書》,謝*彬、劉*海向死者家屬賠付了113萬元。
(六)其他因素
2024年7月17日,龍巖市公安局培豐派出所對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物品被盜情況進行了立案偵查,案號為永公(培豐)立案字〔2024〕00033號。經公安機關查明:陳*泗和謝*彬未經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或者授權、委托,擅自安排人員到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拆除廢棄的設備的鐵質外殼,在處理廢鐵外殼過程中發生人員死亡。2024年8月28日,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分別以永公行不字〔2024〕01057號、永公行不字〔2024〕01058號對當事人謝*彬和陳*泗作出處理決定。
二、事故性質分析及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事故性質分析
本起事故是陳*泗和謝*彬未經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或者授權、委托,擅自安排人員處理煤礦遺址公園西空壓機房廢舊設備,造成陳*榮死亡,屬于在盜竊他人物品過程中造成的人員死亡事故,與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應急管理部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經公安機關偵查后被認定為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綜上,永定培豐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2024?3?12”亡人事故屬于一起非生產安全事故。
(二)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1.劉*海:2024年3月13日,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對其刑事拘留,并于5月9日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永定區檢察院起訴。2024年5月31日,永定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永檢刑不訴〔2024〕21號)。
2.謝*彬:2024年8月28日,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永公行不字〔2024〕01057號)。
3.陳*泗:2024年8月28日,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永公行不字〔2024〕01058號)。2024年9月27日,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按內部規定對其行政記過處分并經濟處罰500元,同時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礦黨委對其予以誡勉談話問責。
三、事故暴露出的問題
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煤礦遺址公園的管理方,沒有制定煤礦遺址公園的管理制度,人員出入管理混亂。針對關閉礦井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人員出入、物資轉移、廢舊設備處置流程等制度。未能對廢舊設備資產進行有效的封閉式管理,未設置可靠的物理隔離(如高墻、帶鎖的大門)、未安排專人巡查看守。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福建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一是要對下屬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警示,對關閉礦井、閑置廠區開展安全大檢查;二是要健全關閉礦井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廢舊資產與礦區的安全管理,杜絕管理真空;三是要切實消除關閉礦井安全隱患,制定清晰的廢舊設備資產評估、處置和拆除計劃,盡快完成資產清理,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風險源。
(發布機構:龍巖市永定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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