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反抗猥褻被害153斤巨石壓尸”這個詞條連續(xù)兩天霸榜熱搜!
這件事必須要說一說,因為實在是太惡劣了!
若要講述此事,需從頭說起,否則你無法體會這個案件偵破的神奇和被害人家屬內心那難以言表的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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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于2023年7月3日,凌晨六點的貴州山村,49歲的王秀珍(化名)扛著鐮刀出門割草,未曾想這一去再未回家。
誰也不會想到她被裸身拋尸石縫,身上壓著兩塊巨石,其中一塊重達153斤。
而兇手熊某更是不可思議,在尋找王秀珍的將近一個月里,他混在尋人的隊伍里,“忙前忙后”、“異常熱心”,還多次到被害人家里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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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熊某其人,他是王秀珍夫家二嫂的同居男友,他常常表現得十分熱心。
再加上兩家相隔不到300米,王秀珍和熊某自然而然地交換了聯系方式。
在被害人兒子楊舟的眼里,這熊位伯伯老實又熱心,是一位值得尊敬的長輩。
“他比誰都積極,幫著貼尋人啟事,組織人上山,還總來家里吃飯,和我們分析我媽可能去了哪里。”楊舟的回憶里,滿是后怕。
實際上,這種熱心之下,隱藏的是滿滿的惡毒。
在被害者家人火急火燎地尋人時,他以“熱心幫忙”作掩護,實際上卻是為了打探案件的真實進展。
為了逃避責任,他甚至暗戳戳地誤導搜救方向。
在王秀珍家里吃飯時,熊某在席間反復念叨 “肯定是摔哪個溝里了,再找找”,語氣淡定得像在聊莊稼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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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逼真的演技確實牛逼,沒有人懷疑他。
直到王秀珍的兒子楊舟,病急亂投醫(yī),找了一個道士來做法。
道士信誓旦旦的說:“人是被掐死的,被石頭壓著,最多一周就會被發(fā)現。”
這些話如重錘一般砸在熊某的心里,他開始害怕,開始夜不能寐。
與此同時,警方在監(jiān)控中發(fā)現熊某在案發(fā)后曾多次出現在王家院壩,包括深夜將王秀珍的雨鞋、鐮刀等物品放回水池邊,這一異常行為引起了警方懷疑。
另外一個疑點是警方發(fā)現5月份,熊某曾給王秀珍打了60多個電話,均未被接聽。
于是,熊某被警方帶走調查。
警方施加的壓力和封建迷信思想(道士的話)的雙重壓力下,熊某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動機和埋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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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回看初殺人時他在社交平臺上發(fā)的歌曲“你離開我以后”,似乎極有深意。
這種將他人的痛苦當作“劇情”的冷靜,是不是遠比暴行本身更令人不寒而栗?
而警方調取到的197通通話記錄也揭開了惡魔殺人的動機。
熊某在和王秀珍相處的過程中,對她生了不軌之心。
僅僅5月份就給她打了60多通電話,而王秀珍卻并沒有回應這些曖昧。
這種沉默的拒絕,在熊某那狹窄怨恨的心里,成了“羞辱”與“拉黑”的信號。
7月3日,紅薯地邊的相遇成了這場殺機的導火索,熊某提出“聊聊”被拒后,直接伸手猥褻,王秀珍的奮力掙脫徹底點燃了他的獸性。
他用尼龍繩勒住王秀珍長達三十分鐘,直至其死亡。
作案后,熊某十分淡定,繼續(xù)割草。
晚上返回案發(fā)現場,脫光了被害人,搬了2塊巨石壓在了她的尸體上,最重的一塊重達150多斤。
之后,為消滅痕跡,他焚燒了作案工具和被害人的衣物。
為了偽造意外現場,熊某又悄悄將王秀珍的雨鞋、鐮刀送回其家附近的水池邊。
都說人在周遭惡劣環(huán)境的“加持”下,會更大程度的激發(fā)內心的惡行,我們不清楚他是因愛生恨還是激情殺人,總之他殺了人。
這場悲劇令人唏噓,熊某竟將殘忍的殺戮,轉化成沉浸式戲劇表演的“行為藝術”,暴露其反社會人格、戲劇性(癔癥樣)人格的卑劣行徑。
此案中還有一個重要的點:
婚姻、鄰里間的謀殺,更具隱蔽性,熟人間的信任背叛,可能比隨機犯罪更能深刻地摧毀社會倫理。
下面幾個網友給出的例子,十分地典型,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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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說的就是本案中爭議最大的點了,案發(fā)后,一審,法院判了熊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家屬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家屬心里那口氣能順嗎?肯定不能。
在他們看來,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更何況是如此殘忍的手段,如此惡劣的行徑。
他們要的,是死刑,立即執(zhí)行!
不僅如此,家屬還認為,熊某的行為不單單是故意殺人,還要加上“強制猥褻罪”與“盜竊罪”。
那么,法院兩次判決死緩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根據法院審理,熊某與被害人王秀珍存在不正當關系,案發(fā)前曾強行拉、摸王秀珍身體。但除其本人供述外,無其他直接證據證實該行為。法院認為,僅憑被告人供述無法認定其有罪,需結合其他證據。
二、1.坦白情節(jié):熊某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并當庭認罪,構成坦白。
2.限制減刑條款:二審法院認為其行為惡劣,為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決定限制減刑實際服刑期不少于25年)。
我國最為嚴厲的刑罰之中,包含死刑,特別是死刑立即執(zhí)行,法院在適用時會十分謹慎,這并無差錯。
“可殺可不殺的便不殺”,也是一種一種司法理念,我們無法去指責這個問題。
公眾質疑的是像熊某這類情形,真的屬于可殺與可不殺的狀況嗎 ?
他殺人手段極其殘忍,事后的行為更體現出對他人生命全然不在意,且對自身罪行毫無悔意;他的交代,不是出于悔罪,而是出于無奈。
而且在交代之前,他還裝模作樣地演了一場“熱心”幫忙尋找的大戲,此“坦白”究竟有幾多真實價值?又能展現出幾何悔罪的真心?
就當下已公開的信息來講,被害人家屬的堅守與疑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們內心所想或許也頗為簡單:
一個殺了人還跑到我家吃飯、騙我一同找媽媽的兇手,憑什么不能讓他償命 ?
關于此問題,法律條文或許已然有了答案。
然而在每一個有良知之人的內心,或許這個答案還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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