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4日消息,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天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天峰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天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天峰利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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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峰 資料圖
張天峰出生于1963年4月,2020年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2023年卸任。
今年1月17日,張天峰官宣被查,7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指出,張天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贈送禮金,長期無償借用車輛和接受用車服務,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
公器私用,“靠煙吃煙”,將煙草系統的組織人事權和業務經營權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長安街知事
編輯:孫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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