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需要辯護人有堅韌不拔的精神和耐心細致的工作才能完成。
本人辯護的本起詐騙案件代理的是第一被告,并且第一被告是累犯,在檢察院指控的詐騙數額大于第二被告的情況下最終取得了和第二被告一樣的刑期。可以說,也是在案件有限的條件下取得了一個相對比較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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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8月間,被告人徐某、張某伙同閆某等人,以辦活動贈送醬油、洗衣液等禮品以及收文玩字畫為由,招攬多名被害人前往公司,并且隨后以承諾升值、代賣的方式,誘騙李某等多名被害人購買其出售字畫等藏品。
其所出售的字畫藏品價值實際上遠低于成交價格,并且這些藏品基本上不存在升值空間。在將這些字畫藏品出售給被害人之后,被告人徐某等人也從未實施過代賣的行為。
2021年8月4日,徐某被羈押。9月10日,經檢察院批準被逮捕,其余被告人也悉數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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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對于徐某非常不利
律師閱卷后發現,徐某為公司負責人,屬于第一被告,其參與詐騙金額為72萬余元,并且徐某曾經犯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3月份剛刑滿釋放,又因本案在2021年8月份被刑事拘留。而第二被告張某參與詐騙金額為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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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有限的條件下應如何展開辯護
詐騙犯罪是結果犯,金額對量刑至關重要,律師在做無罪辯護的同時也要對重視罪輕辯護。
首先,律師認為檢察院指控徐某的部分詐騙金額應當屬于其他同案犯。
本人作為徐某的辯護律師,在閱卷后發現,檢察院所指控的部分金額不能認定為徐某的犯罪數額。
經過第一次庭審,檢察院作出變更起訴決定,降低了對徐某指控的詐騙金額至58萬余元,提高了張某、閆某的詐騙金額至56萬余元和4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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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徐某是累犯,第一被告,在降低詐騙金額之后金額仍然高于第二被告。最終經過律師的爭取,徐某和張某都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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