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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多家專業委員會聯合主辦,大理州第二人民醫院承辦,云南省心理衛生協會、云南省心理咨詢師協會協辦的 “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行業發展大會暨大理首屆心理健康文化周”,將在大理隆重舉行。
本次文化周將以“心之所向,大理之約”為主題,融合專業會議、心理集市、療愈體驗、專家義診、公益講座等內容,形成覆蓋線上線下、聯動全城的心理健康推廣盛事。
現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心理健康相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公益組織等,攜手共同打造一系列沉浸式、互動式的心理健康主題體驗活動,推動心理健康事業發展,實現品牌傳播與公益價值雙贏!
一、合作內容
(一)活動時間:2025年11月29日-30日,為期2天,時間:9:00-18:30。
(二)活動地點:洱海生態廊道南門入口處往前50米(廣場)。
(三)合作對象和內容
誠邀具備中醫心理治療、舞動治療、催眠、冥想、正念、音樂治療、繪畫治療、沙盤治療等各種活動內容的專業機構、企業或個人,現場設立心理健康服務區,免費提供大眾體驗活動。
二、合作權益
1.媒體曝光:多家主流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2.領導與媒體走訪:邀請領導團、媒體團現場采訪宣傳。
3.免費場地與基礎搭建:機構、企業或個人可根據需求自行選擇(免費)搭建4*6m或3*4m帳篷1頂、桌子(60*120cm)2張,椅子4把。
4.品牌展示:現場廣告位+品牌實物展示。
5.專業展示平臺:展示您的專業服務與社會責任感。
三、參與要求
1.具備相關專業資質,機構、企業或個人可以報名多項心理治療活動體驗站的項目。
2.報名的機構、企業或個人須填寫活動報名表,報名表需填寫完整,不得出現空項或漏項,內容清楚;填寫完整后的附件發送至郵箱:346009782@qq.com,由醫院進行審核。
3.自備宣傳物料,如需特殊搭建由合作企業自行設計與搭建,提前報審。
4.報名參加文化周活動的企業或個人需在報名成功3日內須預付履約保證金3000元并以轉賬等形式到醫院指定賬戶,按時參加活動并參加活動期間無違法、違規等情況,活動結束后醫院將在15日內無息返還。
5.參與本次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不得出現項目收費或有銷售產品等盈利性活動,如存在以上性質的機構、企業或個人,醫院將有權取消合作資格,履約保證金不在退還。報名成功后未參加活動的機構、企業或個人預付的履約保證金不在退還,履約保證金用于支出場地及基礎搭建費用。
6.賬戶信息
單位名稱:大理白族自治州精神病醫院(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人民醫院)
納稅人識別號:12532900432545899G
地址:大理市滿江街道紅山路與太和路交匯處
電話:0872-2193756
開戶行:交通銀行大理分行
開戶賬號:539539350018010028866
四、能為您提供什么?
1.零成本參與:本次合作均免收合作費用。
2.國家級媒體曝光:主流媒體全程報道。
3.政府與專家資源:與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全國心理專家同臺交流合作。
4.品牌形象提升:融入公益心理服務,樹立有溫度、有責任的企業形象。
5.精準受眾觸達:面向全國心理從業者、醫療機構、學校師生、廣大市民。
6.場景化體驗營銷:在自然與人文交融的洱海生態廊道,實現品牌與用戶的深度互動。
五、入駐要求
1.資質合規:機構需具備相關營業執照、行業資質證書,個人需提供專業資格認證(如心理咨詢師證、治療師認證等);
2.口碑良好:無不良經營記錄,服務/產品質量有保障,認同集市“溫暖、專業”的核心理念;
3.內容適配:提供的服務或產品需符合心理療愈主題,兼具實用性與體驗感,能滿足大眾多樣化需求;
4.配合管理:遵守集市運營規范,配合宣傳推廣、現場秩序維護等相關工作。
六、報名須知
1.我們期待與有情懷、有專業、有執行力的您攜手,將溫暖的心理學帶給每一個人。
2.報名截止日期:2025年11月15日前。
3.參與流程:請將貴機構和人員資質、聯系方式等相關資質證明及報名表發送至指定郵箱。
4.郵件主題請標注:機構名稱+合作項目主題。
5.聯系人及電話:李文杰 15912241388;聯系郵箱:346009782@qq.com。入選結果將于11月20日前,通過郵件或電話形式通知入選單位或個人。
讓我們匯聚專業的力量,在大理,共赴一場心靈之約!
附件:大理首屆心理健康文化周心理療愈集市入駐申請表.docx
來源:大理州第二人民醫院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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