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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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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話題# 沖上熱搜第一,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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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醫療糾紛案件,李女士把幾年前幫助自己通過胚胎移植手術成功生下一子的醫院告上了法庭,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還得從幾年前說起,李女士和丈夫是一對幸福的夫妻,然而多年沒有要上孩子。經過醫院多次治療無果,確認李女士只能通過試管輔助生殖。經過2年半的時間,李女士在醫院的試管輔助生殖技術幫助下順利生下一子。
在2020年9月,李女士的丈夫因頭疼到醫院就醫,隨后情況急轉直下,40個小時左右被宣告死亡。此后李女士找到之前做胚胎移植手術的醫院,希望醫院能夠幫助她實施手術,將仍在醫院保存的剩余兩個胚胎植入她體中。
然而李女士沒有想到,自己的訴求遭到醫院的拒絕......
案件回顧:
李女士的愿望為何受阻?
被告醫院代理律師 林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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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東西,都是兩夫妻共同面對著醫療機構去簽字、去確認,去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然后一個手續才合法,不然的話你一個人跑來,那醫院是不能接受的,或者說違反了當時的一些法律法規,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說醫院就拒絕了。
由于李女士情況特殊,顯然不可能實現夫妻共同來簽字的要求,考慮到李女士目前的狀況與心情,醫院還專門組織了專家對此事進行研討。
被告醫院代理律師:林柏冬
醫院里它本身就有一些倫理委員會的一些專家成員,從醫院的角度來講,也很慎重。嚴格上來講還不是一種普通的一個醫療服務行為,因為你要造一個人出來,未來這個社會的影響這個產生的東西還是蠻多的。
我國國家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第十四條規定,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因此在醫院制作的《提供身份證結婚證知情同意書》上,寫明了需夫妻雙方簽署承諾書,李女士和丈夫在第一次進行胚胎移植手術時,也都在這一同意書上簽了字。經過倫理委員會討論還是認為應當嚴格依照這一政策要求,不應輕易同意給李女士進行手術,同時還應考慮到醫學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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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醫院代理律師:林柏冬
倫理更大的的程度,一個考慮未來這個孩子,因為你變成單身女性,我們經常講的一個單親家庭,那是不是會對小孩子的成長過程,產生更多的一些偏差或者一些困難,會對他的性格,對他的心智成長都不利,所以說這個就是從倫理上去考慮,不能夠讓一個孩子還沒有出生就沒有父親。
然而對于醫院的觀點李女士并不認同,李女士翻閱了很多論文,單親家庭只要那一位監護人足夠堅強,孩子一定不會比人家差的。李女士衡量了各個方面認為自己的愛完全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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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意見不同,但是最后醫院倫理委員會還是做出決定,不同意對李女士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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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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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實際它應該屬于一種職業倫理,就是醫生作為一個專家群體,他有自己的行為規則,而這個行為規則往往可能是要高于法律的行為規則。我經常說法律所規定的規則都是對群體的最低要求。但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他們基于自己的專業性,他們往往會形成高于法律規則的行業規則,比如,判斷這個病人能不能做器官移植,因為往往在臨床中的具體案例,它是非常復雜的。
法律條文很難對復雜的一個具體案例做出明確的條文規定,那么就要在倫理審查的會議上,大家一起去討論。如果他的經濟條件非常困難,他甚至于是這個家庭的唯一經濟來源,他把這個腎臟如果移植給他的親人,會不會使得原來是一個家庭經濟困難,變成兩個家庭的經濟困難。我總說叫情理法,是高于法而又在情之下。
雖然李女士可以理解醫院是依照其自身的規章制度做出的決定,但是在丈夫死亡后,李女士還始終將還儲存在醫院的兩個胚胎視作兩人唯一的未盡之事,不愿就此放棄希望。因此李女士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法律會支持李女士的訴求嗎?
法庭上李女士要求繼續履行此前自己和丈夫與醫院簽訂的輔助生殖合同,為自己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而醫院一方則認為,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結果經過審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與醫院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已經隨著李女士的成功生育履行完畢。因此均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對于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李女士并不認同,她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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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法官們的討論,產生了不同的意見。認為李女士夫妻已經有生育二胎的意思,只是未能再次與醫院簽訂知情同意書。
宮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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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認為說,對這個案件里面的一些相關的證據,可能要綜合去看待吧,原告夫婦是選擇在當地醫院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過程中,是已經通過了共同簽署多項知情同意書,那一攬子概括性的確認要求醫院采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幫助其受孕了。
那雙方在生育一胎子女后,丈夫因為突發意外去世了,那雖然不能直接表達生育二胎的這么一個意愿,但從夫妻生育一胎后仍然選擇繼續在醫院冷凍胚胎和續繳費用的這么一個行為,以及夫妻生前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已經表達了希望再生育二胎的意思表示。因此我們是認為,即使丈夫未能簽署知情同意(書)也并不妨礙醫院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然后對方律師提出李女士屬于單身婦女的問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應當將喪偶與單身相區別。
宮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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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為其丈夫去世,成為喪偶的單身婦女,是明顯有別于這里面的單身女性的這樣的一個概念的,可能重要的依據是在于說,是不是在丈夫生前,表示愿意生育子女的這么一個意愿。
此外對于醫院提出的給李女士再次實施手術,不符合倫理規范的意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宮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級高級法官
那我們是認為說,就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的這個規定,婦女是享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這么一個自由,婦女生育的這個權利是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的,那倫理委員會所做的這個不同意為原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這么一個結論,是基于這個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對醫療機構的這么一個管理性的規范,那它是不能對抗上位法的規定的。然后也不能作為否認婦女生育權利的這么一個依據的。
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李女士要求醫院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且還能在精神上撫慰雙方的老人。
宮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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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當時在再審過程當中,原告的公婆也來到庭審現場,向法庭也明確表示愿意盡自己所能去幫助這個原告去撫養有可能出生的這個二胎子女,所以我覺得這些因素可能都需要在案件里面去考量吧。
再審后法院最終作出暖心改判,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李女士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后因疫情等因素,2023年李女士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很可惜沒有成功,但是她也接受現實。
2025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共同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傳活動結果揭曉,一起保障喪偶婦女輔助生殖權益案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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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與本案中的李女士經歷相似。她希望醫院在丈夫張某去世后繼續為自己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醫院以單身婦女不得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拒絕。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認定。原告作為喪偶婦女不屬于單身婦女范疇,其繼續移植胚胎的訴求符合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判決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伴隨科技發展和新型醫療方式的不斷涌現,類似案件逐漸增多,這些具有標桿意義的司法判決不僅為喪偶婦女實現生育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后盾,更在冰冷的條文之外,注入了一份理解與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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