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規定在《刑法》第314條,核心是懲罰那些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幫你了解這個罪名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一、罪名簡介與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個罪名的關鍵在于,財產一旦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就處于國家的強制控制之下,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或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任何人(包括財產的原所有權人)都不得擅自處置這些財產,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二、典型案例分析1. 變賣已被查封的別墅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智因婚姻家庭糾紛,其名下的一棟別墅被法院依法查封。然而,他明知別墅已被查封,仍擅自將其變賣給同村村民。經評估,該別墅價值為73.45萬元。辯護觀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承認。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馬某智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且情節嚴重。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 轉移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基本案情:在杜某某作為負責人的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期間,法院查封了該公司的機器設備。杜某某在明知設備已被查封的情況下,仍私自讓他人將設備拉走抵債。此案的一個關鍵點在于罪名的區分。杜某某并非原民事判決的被執行人,因此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求。但其行為破壞了司法機關對查封財產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審判決拘役六個月,二審考慮到具體情況改判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3. 私自轉賣被查封的機器基本案情: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時,應原告申請,對被告劉某經營的公司的5臺注塑機及輔助設備進行了查封,并明確告知劉某不得處置。然而,劉某未按法院調解協議還款,反而將已被查封的機器設備抵債轉讓給他人。辯護觀點:被告人劉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劉某明知財產已被查封仍非法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4. 變賣已被扣押的船只基本案情:沈某因非法采礦罪被判刑,其作案所用的兩艘鐵皮船被公安機關扣押,后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沈某刑滿釋放后,將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船只賣給了楊某和陳某。楊某和陳某在明知船只來源的情況下,將船只拆解變賣。沈某具有自首情節,楊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坦白)。法院認定三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且均為主犯。沈某因是累犯,被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楊某、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5. 變賣被查封的水稻并獲緩刑基本案情:常偉、薛玉華因民間借貸糾紛,其耕種的約97000斤水稻被法院在訴訟階段保全查封。判決生效后,二人擅自將已被查封的水稻賣給他人,且未將賣糧款用于償還債務,導致查封財產無法追回。案發后,二被告人償還了全部債務。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二人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其歸案后已履行全部債務,分別判處常偉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薛玉華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總結與警示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通常需要滿足幾個核心要件:主觀明知,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財產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客觀行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法處置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會根據處置財產的價值、對司法活動造成的妨害程度、行為人的動機和事后態度等綜合判斷。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如是否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等)。對于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被告人,有可能依法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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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規定在《刑法》第314條,核心是懲罰那些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幫你了解這個罪名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
一、罪名簡介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這個罪名的關鍵在于,財產一旦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就處于國家的強制控制之下,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或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任何人(包括財產的原所有權人)都不得擅自處置這些財產,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
二、典型案例分析
1. 變賣已被查封的別墅
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智因婚姻家庭糾紛,其名下的一棟別墅被法院依法查封。然而,他明知別墅已被查封,仍擅自將其變賣給同村村民。經評估,該別墅價值為73.45萬元。
辯護觀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承認。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馬某智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且情節嚴重。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 轉移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
基本案情:在杜某某作為負責人的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期間,法院查封了該公司的機器設備。杜某某在明知設備已被查封的情況下,仍私自讓他人將設備拉走抵債。
此案的一個關鍵點在于罪名的區分。杜某某并非原民事判決的被執行人,因此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求。但其行為破壞了司法機關對查封財產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審判決拘役六個月,二審考慮到具體情況改判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3. 私自轉賣被查封的機器
基本案情: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時,應原告申請,對被告劉某經營的公司的5臺注塑機及輔助設備進行了查封,并明確告知劉某不得處置。然而,劉某未按法院調解協議還款,反而將已被查封的機器設備抵債轉讓給他人。
辯護觀點:被告人劉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劉某明知財產已被查封仍非法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4. 變賣已被扣押的船只
基本案情:沈某因非法采礦罪被判刑,其作案所用的兩艘鐵皮船被公安機關扣押,后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沈某刑滿釋放后,將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船只賣給了楊某和陳某。楊某和陳某在明知船只來源的情況下,將船只拆解變賣。
沈某具有自首情節,楊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坦白)。法院認定三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且均為主犯。沈某因是累犯,被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楊某、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5. 變賣被查封的水稻并獲緩刑
基本案情:常偉、薛玉華因民間借貸糾紛,其耕種的約97000斤水稻被法院在訴訟階段保全查封。判決生效后,二人擅自將已被查封的水稻賣給他人,且未將賣糧款用于償還債務,導致查封財產無法追回。
案發后,二被告人償還了全部債務。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二人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其歸案后已履行全部債務,分別判處常偉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薛玉華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三、總結與警示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通常需要滿足幾個核心要件:
主觀明知,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財產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客觀行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法處置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會根據處置財產的價值、對司法活動造成的妨害程度、行為人的動機和事后態度等綜合判斷。
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如是否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等)。對于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被告人,有可能依法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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