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前員工劉女士出差三亞時,自稱被某單位工作人員邵某某性侵,警方立案后男方曾被刑拘。但案發(fā)10個月后,兩級檢察院均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違背意愿”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更讓劉女士糟心的是,事后她還因“考勤問題”被B站關聯(lián)公司辭退。目前劉女士堅持維權,此事引發(fā)網(wǎng)友對“性侵案證據(jù)認定”“職場女性保護”的熱議。
一、出差變噩夢:從“幫忙解圍”到兩次被侵害
劉女士和邵某某的交集,始于2023年的合作項目。當年12月,因為項目獲獎,兩人一同前往三亞參加頒獎典禮——這是他們第一次見面。
12月9日晚,邵某某邀請劉女士參加夜宵飯局。飯后邵某某說不想去“第二局”,讓劉女士幫忙打車送他回酒店,劉女士沒多想就答應了。可到了邵某某房間,對方突然變了臉:強行親吻、摸隱私部位,劉女士喊著“要報警”才暫時制止。
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沒想到更可怕的還在后面。劉女士回到自己房間后,擔心證據(jù)丟失,特意下單一次性內褲,把可能留有邵某某體液的舊內褲存了起來(后來鑒定也證實了這一點)。結果凌晨1點多,邵某某又來敲門,說要“道歉解釋”,劉女士以為是另一位女性同伴韋某,開門后卻被對方再次糾纏。
據(jù)劉女士說,邵某某兩次對她實施性侵,過程中她掙扎到指甲撕裂,還被咬傷了乳房。事后她讓邵某某買了避孕藥,第二天強撐著參加活動,直到12月11日才敢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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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方不起訴引爭議:“沒暴力”就等于“自愿”?
警方立案后,邵某某曾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但10個月后,三亞城郊檢察院卻給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有兩個:一是天亮后兩人正常參加活動,還互相拍照;二是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邵某某用了“暴力或脅迫”。
劉女士不服申訴,三亞市檢察院復查后,還是維持了“不起訴”結論。不過這次復查也指出一個關鍵問題:城郊檢察院當初辦案時,沒保障劉女士的知情權,也沒讓她的代理人閱卷,程序上存在違法,會要求整改。
這里必須給大家普及個法律知識點:認定強奸罪,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但“違背意志”不一定非得有明顯的暴力痕跡(比如毆打、捆綁)。像利用對方孤立無援的處境、職務便利施壓,都可能構成“脅迫”。但問題在于,這種“非暴力脅迫”的證據(jù)很難固定——劉女士說自己當時怕丟工作、怕對方報復不敢反抗,但這些心理活動,光靠口頭說很難被法庭采信。
更讓劉女士委屈的是,案件還沒理清,2024年6月她又被B站關聯(lián)公司寬娛公司以“考勤問題”辭退。她申請了勞動仲裁,目前還在調解階段。網(wǎng)友難免猜測:這辭退時機,真的只是“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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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wǎng)友吵翻了:3種聲音道出底層焦慮
這件事曝光后,評論區(qū)直接分成了三派,每派都戳中了大家的痛點:
- 共情劉女士派:“太懂這種職場無奈了!出差時面對合作方,根本不敢硬剛,怕影響工作。事后正常參加活動就是‘自愿’?這邏輯太離譜了!”“指甲撕裂、乳房被咬、保存內褲當證據(jù),這些難道不是反抗的痕跡?”
- 理性討論證據(jù)派:“檢察院不起訴肯定是證據(jù)不足,畢竟刑事案件要‘疑罪從無’。但問題是,性侵案里受害者本來就難留證據(jù),是不是該有更完善的取證機制?”“邵某某拍的視頻說是‘沒異常’,但畫面漆黑只有聲音,這種視頻能當證據(jù)嗎?”
- 質疑第三方派:“那個叫韋某的女性同伴,一開始劉女士覺得她友善,結果她作證說劉女士想‘拿捏’邵某某,這反轉也太奇怪了?”“邵某某的單位現(xiàn)在連部門名稱都不敢說,到底在藏什么?”
結論:這場維權,不止是一個人的戰(zhàn)斗
劉女士說她會繼續(xù)走司法途徑,哪怕過程再難。這件事之所以讓大家揪心,不只是因為一個女性的遭遇,更因為它戳中了太多人的焦慮:
如果“沒明顯暴力”就不能認定性侵,那職場中那些隱蔽的脅迫、孤立無援下的妥協(xié),難道都算“自愿”?如果受害者事后為了工作強裝正常,反而會成為“不被采信”的理由,那誰還敢站出來維權?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檢方的“證據(jù)不足”理由合理嗎?如果遇到類似情況,該怎么第一時間保護自己、固定證據(jù)?歡迎在評論區(qū)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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