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租客沒搬走,房東也沒吭聲,甚至還照常收租……這種“模糊狀態”下,雙方關系如何認定?近日,一起看似普通的租賃糾紛案落下法槌,法院的判決不僅厘清了雙方權責,更給所有房東和租客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沉默,有時就是“默許”;不作為,可能意味著權利的喪失。
租期屆滿后的“默契”:風平浪靜下的法律風險
小王租用李女士的房屋十年,合同到期后,小王想繼續租用,但未口頭提出,李女士也覺得小王是個靠譜的租客,于是雙方心照不宣,小王繼續使用租賃物,李女士也未提出異議。一切仿佛照舊,誰也沒提重簽合同的事。
然而,這種建立在“默契”之上的平靜潛藏著巨大風險。半年后,因欠付租金,李女士要求小王立即支付欠付的租金,要么立即搬離。小王則認為雙方已形成事實續租,現在經濟困難一時拿不出租金,需要寬限一段時間。雙方爭執不下,最終李女士將小王訴至安康市旬陽法院某法庭。
法院一錘定音:“沉默”的法律含義是同意
面對這起典型的“期滿未異議”糾紛,法院的判決清晰而堅定。承辦法官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官指出,法律行為的認定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李女士在小王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房屋時,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其以實際行動表明了她對維持租賃關系的認可。因此,法律上視為雙方已達成合意,將原有的固定期限合同自動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判決背后的深意:給市場參與者的一劑“清醒劑”
這一判決結果,遠不止是解決個案糾紛那么簡單。它向市場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保護穩定的交易秩序,但更要求參與者清晰、主動地表達自己的意志。
對于出租方(房東) 而言,這是一次重要的風險提示。如果租期屆滿后,您無意續租,或希望變更條件,必須及時、明確地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表明異議。切不可抱著“再看看”的心態,繼續收取租金。您的“沉默”和“收租”行為,很可能被法律解讀為“點頭同意”,從而將自己置于不利境地,喪失收回房屋或重新議價的最佳時機。
對于承租方(租客) 來說,只要出租方未明確反對,租客在期滿后的使用權便受到法律保護,轉為不定期租賃,避免了被隨時隨意驅趕的風險。但同時,租客也須知曉,不定期租賃合同下,雙方均享有隨時解除權(只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租賃關系的穩定性相對較弱。因此,為求長遠安穩,主動協商簽訂新合同仍是上策。
法律的智慧在于將復雜的社會關系梳理清晰。這起案件猶如一面鏡子,照出了日常生活中“差不多”心態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它告誡我們,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合同關系中,明確的意圖表達勝過心照不宣的默契,規范的法律文書是避免糾紛的最佳“防火墻”。無論是出租還是承租,都應當學法、知法、用法,讓每一次交易都在清晰、規則的軌道上運行,這才是構建誠信和諧營商環境的基石。(來源:法治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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