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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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使用過程中,部分持卡人因逾期還款或透支消費,需承擔利息、復利、違約金等多項費用。一些發卡機構通過拆分收費項目、疊加計算方式等手段,使持卡人實際承擔的綜合費率遠超合理范圍。
那么,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有上限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孟某榮信用卡糾紛案》中明確:
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質上是金融機構向持卡人出借款項。持卡人以金融機構主張的息費違約金等費用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對發卡行訴求的息費違約金總額設定上限進行調整,該上限應當以借款未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為上限進行計算。
法院認為,
孟某榮與某工商銀行之間因信用卡申領及使用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孟某榮在辦理信用卡時,在申領申明中簽字并確認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即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某工商銀行依約為孟某榮辦理信用卡并提供相應的服務,孟某榮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某工商銀行償還欠款。現孟某榮透支信用卡之后沒有依約償還欠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某工商銀行要求孟某榮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對于某工商銀行同時主張的利息、違約金,由于銀行規定的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兩項存在疊加,且當月應付利息按月滾入下月基數中再次計算,再加上分期付款手續費這一項,總計存在背離實際損失過高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規定,本院酌情調減利息及違約金,以某工商銀行主張的本金為基數,年利率不超過24%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法定參考作用,據此,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的 上限為24% 年化利率。發卡機構若無視該上限違規收費,不僅無權收取超額部分,還需返還已收費用并面臨監管處罰;持卡人遭遇超上限收費時,可通過協商、舉報、訴訟等路徑積極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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