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文章中介紹過很多起案子,大都對法院的判決或處理表示不認可、不理解,有讀者問那有沒有什么判決是能讓你拍手叫好的?當然有,今天10.30就帶大家看一個大快人心的案子——
省流版: 近日,廣東珠海香洲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名女子為籌錢出國留學,竟將重病父親告上法庭,要求騰退自己名下的房產(chǎn)。法院以“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為由,果斷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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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早在 2008年,當事女子小美的父母購買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兩年后登記在了年僅6歲的小美名下。這本是父母對子女的關愛之舉,沒想到卻成了日后家庭矛盾的導火索。
2013年,小美父母離婚后她隨母親生活,與父親疏于聯(lián)系。如今,小美留學在即,經(jīng)濟壓力巨大,便打起了賣房變現(xiàn)的主意。
小美堅持房本上是她的名字,認為自己對房屋擁有無可爭議的物權(quán)。她通過母親多次與父親、姑姑商量騰房未果。于是一紙訴狀將至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和姑姑返還房屋,理由是自己“急需賣房變現(xiàn)”,父親“可以另購或另租房屋”。
然而,房屋內(nèi)住著的并非外人。小美的父親早年突發(fā)腦梗,開顱手術后落下二級傷殘,生活不能自理。姑姑出于姐弟親情,長期居住在此照顧弟弟,同時還兼顧老家老人。父親表示,房屋雖登記在女兒名下,但卻是由自己出資購買,當年離婚時也沒作為婚內(nèi)共同財產(chǎn)分割。原本是給小美爺爺奶奶居住,如今自己無房可去,也沒余力再購房、租房,如果要搬離就無家可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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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香洲法院審理后,一錘定音,駁回了小美的訴訟請求。判決書指出,小美取得物權(quán)時年僅6歲,這純屬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純獲利益行為,僅以登記名義來主張權(quán)利,并不符合權(quán)利義務對等原則。更關鍵的是,小美作為女兒,本來就對父親負有贍養(yǎng)扶助的法定義務。
法院還強調(diào),民事活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小美父親患有重疾,在醫(yī)治地無其他房產(chǎn),而小美名下有父親出資的空置房屋。小美以留學資金需求為由要求騰房,有違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義務。而姑姑對父親的護理行為是家庭成員間的良善之舉,于法于理均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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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判決之所以贏得掌聲,也是在于它超越了簡單的物權(quán)邏輯,深入考量了家事案件中存在的倫理維度。在物權(quán)公示原則與公序良俗的博弈中,香洲法院堅定地選擇了后者。
在精致利己主義盛行的當下,此案做出了警示,它告訴大家,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更是社會道德的捍衛(wèi)者和守護者。香洲法院引用《詩經(jīng)》“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強調(diào)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民法典》的明文要求。小美雖然享有物權(quán),但在行使這份權(quán)利時決不能忽略對父親的贍養(yǎng)責任。
法院沒有否定小美對那套房子存在產(chǎn)權(quán)的客觀事實,而是基于本案自身的特殊性,允許父親和照顧他的姑姑繼續(xù)在那居住。這既保障了父親的生存權(quán),更避免了涉案者親情的徹底破裂。判決后姑姑送來的錦旗和感謝信,也是印證了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達成了有機結(jié)合。
而且此案為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范本,也就是在物權(quán)與孝道沖突時,公序良俗理應優(yōu)先。香洲法院的“給力”不在于強硬,而在于溫度,它讓法律成為維系親情的紐帶,而非割裂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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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說的是,法律是底線,道德是標桿。本案的判決明確告訴我們,當留學美夢遇上贍養(yǎng)責任,毫無疑問后者更重;當物權(quán)遇上公序良俗,明顯是后者更高。我們在追逐個人利益時,千萬不要忘記血脈親情,分清楚輕重緩急,這才是做人應有的底線,否則讀再多的書也是像《雍正王朝》康熙說的那樣:“書都讀到狗肚子里去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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