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蘇一資深驢友劉某,在未開發古道探險時不聽勸阻連夜過河,不幸溺亡。家屬認為同行驢友、賣汽油的養蜂人、入口驛站及當地文體局均未盡到責任,索賠85萬余元。但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訴求,認定劉某需自擔風險。本文結合案例細節、法律條款和網友熱議,拆解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來源:裁判文書網)
一、事件復盤:資深驢友的致命抉擇
劉某是個愛闖“無人區”的資深旅行愛好者。2024年8月,他獨自來到伊犁某村鎮,花260元向養蜂人陳某買了汽油后,便開啟了徒步探險。途中他先后結識朱某、韋某,幾經分合后,最終與韋某結伴而行。
8月30日晚,兩人打算連夜過一條湍急的河,特意花800元/匹租了牧民的馬,請牧民帶路。偶遇的朱某見河水太急極力勸阻,牧民探路后也建議次日再走,但劉某發現河邊全是石子無法露營,堅持要立刻過河。韋某和牧民沒反對,三人隨即動身。
行至河中央時,洪水突然將三人三馬沖走。韋某僥幸被沖到岸邊,可手機沒信號無法報警,只能在樹林休息到次日清晨,找到工作人員后立刻求助。最終警方在下游2公里處發現了劉某的遺體。
悲痛的家屬認為多人需為死亡負責,將韋某、陳某、驛站及文體局一并告上法庭,索賠8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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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誰該為“探險險”買單?
法院審理后明確:所有被告均無過錯,劉某需自擔責任。這背后藏著三個關鍵法律邏輯。
1. 同行驢友:沒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擔責
家屬質疑韋某“未及時施救”,但法律不這么認定。首先,韋某自救上岸后因手機無信號無法報警,次日一早就找人求助,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總不能要求他冒著生命危險連夜在陌生古道摸索吧?
更核心的是《民法典》第1176條的“自甘風險”原則 :自愿參加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只要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用擔責。戶外探險本身就是高風險活動,韋某只是附和過河,既沒強迫劉某,也無法預知洪水,自然不存在過錯。
2. 賣油的與驛站:責任范圍不能無限擴大
養蜂人陳某被追責,理由是“沒做好導向服務”,這顯然站不住腳。陳某只是賣了汽油,順帶提了句古道情況,既沒承諾當向導,也不可能預料到劉某會強行過河溺亡,根本不存在過錯。
至于入口驛站,其職責是登記、提示安全和提供餐食,安全保障范圍僅限于驛站內。而涉事古道是未開發區域,并非經營性公共場所,驛站既非經營者也非管理者,自然不用為野外發生的意外負責。
3. 文體局:不是“安全保鏢”,只對經營場所擔責
文體部門被起訴,源于“未設警示標志、配救援設備”的指控。但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只針對“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這條古道尚未開發,不屬于需要官方配備救援設備的公共區域,文體局壓根不是責任主體。
簡單說:《民法典》第1165條明確,侵權責任的核心是“過錯” 。以上被告既沒做錯事,也和劉某的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當然不用賠償。
三、網友熱議:探險邊界該在哪?
案件判決引發激烈討論,兩種觀點最突出:
- 支持派:“自己選的路,后果得自己扛”
有網友說:“朱某勸了,牧民攔了,能做的都做了,總不能把命綁在別人身上。”還有人吐槽:“現在是不是出了事都想找個‘背鍋的’?養蜂人賣個汽油都要被起訴,太離譜了。”
- 質疑派:“未開發區域就該徹底管起來”
也有網友提出不同看法:“雖然驢友自己要負責,但未開發區域是不是該設物理隔離?光靠自覺不夠。”類似案例中也有觀點認為,若景區對未開放區域只設警示牌沒攔圍欄,可能仍需擔責。
結論:探險的“風險單”,終究要自己簽
這起案件給所有戶外愛好者敲了警鐘:“詩和遠方”的背后,藏著“自甘風險”的底線。法院的判決不是冷漠,而是明確了責任邊界——沒人有義務為你的冒險行為兜底,同行者不是保鏢,賣東西的不是向導,政府更不是萬能保鏢。
但爭議也沒結束:未開發區域該靠“自覺禁止”還是“物理阻攔”?驢友結伴時該怎么界定救助義務的邊界?如果你是法官,會支持這樣的判決嗎?你覺得戶外探險該做好哪些準備才不算“魯莽”?歡迎在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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