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18時40分
韶關南雄市某小區一正在裝修的住宅
發生一起7歲男童墜亡事故
死者家屬向當地應急管理局上報
認為涉嫌生產安全事故及犯罪
然而,經事故調查組認定
該事故并非生產安全事故
這起悲劇究竟是怎么發生的?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事發小區某住宅開始裝修,在裝修西南臥窗戶時,業主李*甲根據裝修工人謝**的建議對裝修西南臥窗戶進行設計更改,具體施工時,原來窗戶被拆除,由謝**要求王**將新玻璃推拉窗向外推移后安裝,使得原來玻璃窗外的戶外窗臺納入戶內窗臺,形成一個高88厘米、縱深70厘米的戶內窗臺,并在玻璃窗外安裝了防盜網,防盜網上安裝了一扇向外開的長148厘米、寬68厘米的長方形逃生窗,在逃生窗安裝完成后,安裝工人用綁扎繩將逃生窗開關處進行了安全綁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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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日,業主黃*甲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出了裝修驗收的申請,物業公司派遣樓管譚**前往該小區涉事住宅對房屋主體和梁柱進行裝修初驗,初驗驗收合格后物業開具填寫了《裝修驗收申請表》,因為業主黃*甲說要等業主李*甲簽字,所以業主簽字空缺。此時,該住宅主體已經裝修完畢,還剩配套設施客廳冰箱柜和陽臺西側外墻板沒有做完,基本上不影響居住。8月2日、8月3日,業主李*甲一家實際已入住了該小區某住宅,計劃于8月4日舉行入伙儀式,并將西南臥(事故發生房間)分配給了大兒子李**居住。
2025年8月3日,由于配套設施客廳冰箱柜和陽臺西側外墻板還沒有施工完畢,8月3日下午,裝修工人謝**前往該小區某住宅進行施工,由于陽臺西側外墻板的安裝必須穿過西南臥的窗戶外出才能施工,而當天下午業主的大兒子李**和小兒子李*乙在西南臥睡覺,因此謝**先干完另外的工程就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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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20時00分,謝**來到該小區某住宅西南臥打開逃生窗后,開展陽臺西側外墻板安裝施工,施工中途由于外墻板安裝所需要的膠水用完了,而此時外墻板還未安裝完成,謝**于是計劃過幾天再來完成施工。謝**關上逃生窗并用繩子將未安裝完成的外墻板進行固定,連接在逃生窗上,防止外墻板墜落,最后關上了玻璃窗。由于業主家成年人均不在家,謝**告知業主家的大兒子李**和小兒子李*乙,“那股繩不準剪,等它干了,我還要過來,膠水不夠”。20時30分,謝**離開了業主家。
2025年8月4日,業主李*甲、業主黃*甲(夫妻雙方)家舉行新房進伙儀式。中午在外面飯店聚餐完后,邀請業主李*甲三嫂子一家2人(母女)、業主李*甲妹妹一家4人(夫妻和2個女兒)、李*甲弟弟1人、業主黃*甲母親1人、業主黃*甲哥哥一家2人(夫妻)、業主黃*甲姐姐一家4人(夫妻、女兒、兒子)共計14人到新居做客。
13時30分許,眾人來到新居,到達之后大人們在客廳看電視、聊天,小孩子均在客廳玩手機,過了一段時間,大人們要用手機,小孩子們沒手機玩就開始組隊玩耍。其中,李*甲小兒子李*乙(11歲)、李*甲妹妹的女兒葉**(11歲)、黃*甲姐姐的兒子張**(7歲)組隊在家里玩捉迷藏。
18時30分左右,葉**負責尋找,李*乙、張**負責躲藏,二人躲藏至西南臥,張**躲藏至西南臥窗臺上的窗簾后面,并拉了窗簾擋住自己,此時張**向窗戶外的逃生窗方向靠了一下,李*乙目擊張**從逃生窗掉了出去。李*乙很慌張,想到樓下去看一下張**是不是真的掉下去了,在西南臥門口遇到葉**,二人出門乘電梯前往一樓尋找,到達一樓沒出電梯,想到應該先告訴大人,于是又乘電梯返回該小區某住宅,返回后在客廳首先遇到業主李*甲的大兒子李**,李*乙將事情告訴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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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時45分,李**得知后立刻前往西南臥查看,并關好已經打開的逃生窗,大聲詢問“誰把玻璃窗戶打開了”,將情況告訴大人。大人們聽到情況后很慌張,把所有房間尋找一遍沒有找到張**。張**的母親黃*乙首先和兩個親戚乘電梯到一樓沿著西南臥窗戶對應的草坪尋找張**,沒有第一時間找到。然后,所有的親戚都下來了一樓尋找,黃*甲首先發現張**墜落在西南臥正下方一草坪上的灌木叢里,李*甲立即將張**從灌木叢中抱出來放在草坪上進行人工呼吸急救,黃*甲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到達后,急救人員對張**進行了搶救,認定張**沒有生命體征,家屬要求送醫院搶救,120救護車尊重家屬心情和要求將張**送往醫院搶救,到達醫院后經醫護人員確認,張**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及性質
? 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組對南雄某小區“8·4”高處墜落事故進行了全面調查,通過查閱資料、調查取證、現場勘查、詢問了解,認定該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張**不滿8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捉迷藏過程中,由于年齡尚小,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極低,不能正確判斷周邊不安全因素,倚靠未閉鎖緊固的逃生窗,導致其本人高處意外墜亡。
2.間接原因
(1)業主安全意識薄弱。事發住宅未完全裝修完畢,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業主李*甲一家提前申請驗收,實際入住并組織親戚到新房舉辦進伙儀式,造成張**等未成年人處于危險的環境中。
(2)安全警示及防護不到位。裝修工人謝**在因為材料短缺停止施工離場前未將施工相關情況告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未有效進行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造成業主沒有有效辨識危險環境,并安排未成年人居住。
(3)家長監護及安全教育缺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事故發生時,3名未成年人獨自在房間玩耍,房間緊閉,家長們在客廳玩手機、看電視、聊天,長時間脫離監護視線。
? 事故性質
經調查,事故調查認為:
1.該起事故不符合安全生產事故的定義。8月4日事發當時,裝修工人謝**未在事發住宅進行生產經營行為,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上述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與調查的“發生事故當日事故現場未見作業工具,當日未進行裝修施工生產作業,不存在生產經營活動”實際情況不符合,故該事故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
2.該事故不納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范疇。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一、總說明:(八)事故統計一般規則:8.違法違規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自然人從事小作坊、小窩點、小礦洞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均納入統計”。裝修工人謝**屬于個體裝修工人,其所進行的墻面木板安裝作業是按照業主的作業要求進行的,不屬于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的統計要求,不納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
綜上所述,事故調查組認定南雄某小區“8·4”高處墜落事故是發生在家庭住戶內的一起意外高墜事故。
其他調查情況
根據受害人家屬及其委托人認為關于該起案件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情況,事故調查組進行了深入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及事故犯罪方面。根據《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非生產安全事故,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中關于生產安全犯罪的情形。
(二)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從法律視角深入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一犯罪類型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行為特征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且這種行為包含著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依據《民法典》對于公共區域范圍的相關規定,公共區域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聚集、使用的場所。在本起事故中,涉事住宅于8月2日經物業管理公司完成裝修驗收,在8月2日、8月3日,業主一家已實際入住該房屋,并于8月4日舉行了入伙儀式。該房屋作為特定業主的私人居住空間,僅服務于該業主及其家人,并不具備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屬性,明顯不符合公共區域的范疇,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其他任何危害公共安全類型的犯罪。
綜上所述,本起事故不構成安全生產及事故犯罪、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來源:韶關南雄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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