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阜新男子石某酒后因不滿兒子兒媳,當眾辱罵不在家的兒媳,被隔壁的兒媳姐姐制止后發生爭執。怒火中燒的他持15厘米尖刀闖入對方家中,將上前阻攔的姐夫張某捅死。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15年,賠償近5萬元。本文結合案件細節拆解法律認定關鍵點,還原這場因酒和沖動釀成的家庭悲劇。
一、一杯白酒引燃的血案:從辱罵到捅人的4小時
2024年8月的一天,阜新農村的石某在家獨自喝了七八兩白酒,酒勁上來后,想起平時兒子兒媳對自己不夠孝順,火氣瞬間竄了上來。找不到正主的他干脆站在大門口,對著空氣破口大罵不在家的兒媳王某 。
這一罵正好被住在隔壁的兒媳姐姐聽了個正著。親妹妹被老公公無端辱罵,換誰都忍不了,她立馬沖出門和石某理論。兩人你一言我一語吵得不可開交,本就醉酒的石某被嗆得怒火攻心,轉身就往家里跑——不是罷休,而是去拿家伙。
幾分鐘后,石某提著一把鎬頭,揣著一把刀刃長15厘米的尖刀,氣勢洶洶地闖進了兒媳姐姐家的院子。正在院子里的姐夫張某一看這架勢,趕緊上前用手推了他一把,想把他攔在門外。可此時的石某已經紅了眼,酒精讓他徹底失去了理智,右手一揮,尖刀直接刺向了張某的左側腹部 。
捅完人后,石某連看都沒看倒地的張某,轉身就溜回了家。等回到自己院子,酒勁稍退的他才意識到闖了大禍,趕緊給女兒發微信語音:“我把張某扎了,我要去派出所。”他把尖刀放在電動三輪車上,剛開出去沒多久就被半路趕來的民警截停控制。
另一邊,張某被家人緊急送醫,但腹部的致命傷讓他沒能挺過來。法醫鑒定顯示,張某系銳器刺傷腹部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這把致命的尖刀,正是石某從家里帶來的那一把 。
兒媳姐姐在后來的證言里說,石某這人平時說話就難聽,一喝酒更是耍酒瘋逮誰罵誰,人緣差得很,那天光聽聲音就知道他喝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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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捅死了人,為啥定故意傷害不是故意殺人?
案件審理時,不少人疑惑:都把人捅死了,怎么不是故意殺人罪?這里面的法律門道,其實藏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特征”里。
法院最終認定故意傷害罪,關鍵看兩個核心點:
第一,主觀上是“教訓”而非“致死”。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為人有明確的剝奪他人生命的想法,而故意傷害罪只是想損害他人身體。石某是因家庭糾紛情緒失控,帶著工具上門是為了發泄怒火、教訓對方,并非預謀要殺死張某。他捅刺后立刻離開,沒有補刀等趕盡殺絕的行為,這說明他對“死亡”結果并非主動追求。
第二,行為不符合殺人罪的典型特征。司法實踐中,認定故意殺人往往要看是否有多次攻擊、專門針對頭部、心臟等致命部位等行為。本案中石某僅捅刺一刀,雖刺中腹部要害,但結合他醉酒后沖動行事的背景,更符合“傷害他人卻意外致死”的特征。
有人問,石某自稱是“激情犯罪”,就可以輕判嗎?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激情犯罪通常沒有預謀,但石某主動回家拿兇器、闖入他人住宅行兇,這些行為表明他對傷害結果是放任態度,早已超出了單純“激情”的范疇,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考慮到石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且本案屬于親屬間瑣事引發的悲劇,同時他還有犯罪前科需要從重考量,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49866.5元 。
這里必須明確一個法律常識:醉酒從來不是免責理由。哪怕喝得爛醉如泥,只要實施了傷害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照樣要負刑事責任,因為醉酒是自愿陷入的失控狀態,法律不會為此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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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吵翻了:15年判輕了嗎?賠償夠嗎?
案件曝光后,網友的討論炸開了鍋,主要分成兩派觀點:
一派認為判罰太輕:“都把人殺了才判15年?這要是故意殺人不得無期?”“拿著刀上門捅人,主觀上就是不計后果,和殺人有啥區別?”有網友拿類似案例舉例,之前有男子因婚外情激情殺人,即便有自首情節還判了無期徒刑,石某這判決確實偏輕。
另一派則認可法院的考量:“畢竟是家庭糾紛引發的,而且有自首,法律講的是證據,沒證據證明他想殺人就不能亂定罪。”“要是對方能先避一避,別和醉酒的人硬吵,可能就不會出事了。”
還有網友聚焦在賠償上:“一條人命就值5萬塊?這錢連喪葬費都不夠吧?”事實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通常只涵蓋直接經濟損失,像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往往不在賠償范圍內,這也是這類案件賠償數額普遍不高的原因。
結論:酒桌上的沖動,要用十幾年牢獄買單
這場悲劇里,沒有贏家。石某為自己的酒后失控付出15年牢獄的代價,張某的家庭永遠失去了頂梁柱,石某的兒子兒媳則要背負“逼死父親”“害死姐夫”的雙重心理負擔。
其實避免悲劇只需要兩步:石某少喝一杯酒,或者兒媳姐姐多退一步。但現實沒有如果,就像網友說的:“和醉酒的人爭理,贏了面子輸了命;為一時怒氣動刀,解了氣毀了一生。”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石某15年的刑期合理嗎?面對醉酒鬧事的人,到底該硬剛還是退讓?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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