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辯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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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答辯人訴南通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蘇0612工認(2024)4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一案,法院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稱:“申請人A無權提起羅某某的工傷認定……非羅某某的近親屬,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關于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要求……與羅某某間也無贍養關系。”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具有三重身份。
1、羅某某“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工傷認定是行政確認行為,“近親屬”界定以《行政訴訟法》為準。《工傷保險條例》為行政法規,《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為地方政府規章,下位法規須服從上位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最高法《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14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答辯人和羅某某具有扶養關系。
答辯人和羅某某的扶養關系,包含兩個層面。一、答辯人1991年出生,不久母親出走,1996年辦理離婚。答辯人系父親羅某甲、叔叔羅某某,祖父羅某乙共同帶大。一家四人,原住三個窯洞,后搬到坡上建房三間半,共同居住生活,從未分家析產。羅某某參與撫養了答辯人。二、答辯人的父親羅某甲、叔叔羅某某,長期一起務農、務工,2018年,二人返鄉;修繕老房并由原三間半拓展至7間居住,主要是答辯人出資的;不久羅某甲生病,系羅某某在老家照顧;2020年初羅某甲病故,答辯人即將羅某某接至南通予以照顧。他的住房,是答辯人給租賃的,日常他也是在答辯人經營的某店一起吃飯。衣食住行,老病養葬,答辯人進行了反哺,扶養了羅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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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某某的唯一親侄。
特殊條件下旁系親屬可申請工傷認定——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行政審判案例第64號(《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2卷)暨山東聊城市中院(2005)聊行終字第41號——李紹蘭訴山東聊城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復議決定案,裁判要旨為:“職工工傷死亡且無直系親屬時,基于類似情形應作相同處理的法律原則,應類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直系親屬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規定,認定此情形下旁系近親屬具有工傷認定申請資格。”(注:當時2003年版《工傷保險條例》中措辭為“直系親屬”;至2010年,才修訂、調整為“近親屬”)。最高法該指導案例,強調的是:“類似情形應作相同處理”、“類推適用”。
而無論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我國的司法理論,采取“繼承喪失說”,認為具有財產屬性,雖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遺產,但可參照遺產的分配規則處理。
《民法典》2020年出臺,2021年元旦實施,增設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
故而,江蘇省高法(2021)參閱案例第14號——王海兵訴李玉明、浙商財保惠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鹽城中院二審,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4期,總第76期;獲江蘇法院第16屆“金法槌”杯三等獎),即類推適用了代位繼承制度——“孤寡老人遇車禍身亡,唯一侄子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
而勞動案件,適用的法律從民商法延展到社會法、行政法范疇;因公權力的介入,更要傾斜保護相對于資方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及其遺屬權益,以保障社會公平。
故徐州中院(2021)蘇03民終8797號穆敬存、朱艷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也是類推適用了代位繼承制度,裁判要旨為:“分析喪葬補助金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性質是為彌補職工因工死亡產生的財產損害,應當參照法定繼承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本案中,因工死亡職工穆敬濤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一審法院參照《繼承法》第十條關于遺產繼承順位確定的規定,確認由作為穆敬濤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共同享受穆敬濤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法律規定,由于穆敬濤的部分姐妹已經先于穆敬濤去世,依法由其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并無不當。”——朱艷等7名工亡職工的外甥、外甥女參與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的分割。
此外,2022年陜西紫陽縣案例,舅甥間存在事實撫養關系,外甥工亡,法院裁判旁系親屬——舅舅,參與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割;2024年云南師宗縣案例,工亡者父親去世、母親改嫁,系祖父母和伯、叔、姑共同帶大,法院裁判旁系親屬——伯、叔、姑,與其改嫁的生母,共同分割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答辯人與羅某某存在事實撫養、扶養關系,且系唯一旁系血親侄子,依情依理依法,亦宜類推適用代位繼承制度,“同案同判”。
3、是羅某某的“頂盆繼子”。
答辯人系“頂盆發喪”,以繼子身份操辦了羅某某后事,宗族認可,鄉鄰、群眾周知。
《民法典》中關于子女,采取的列舉方式,包含了基于血親關系的生子女(婚生、非婚生),基于擬制血親關系的養子女,基于姻親、事實撫養相結合的繼子女;但并未窮盡子女的所有形態。制定法覆蓋未及之處,則宜以習慣法填補漏洞。如《民法典》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頂盆發喪”源遠流長,是有相當的社會基礎的民間風俗習慣。羅某某未曾婚育,答辯人與之存在雙向的事實撫養(他養答辯人的小)、事實扶養(答辯人照顧他的老)關系;在此前提下,答辯人頂盆發喪,符合公序良俗;繼子身份宜得到國家司法的認可。
故從上述三個維度(具有事實撫養、扶養關系的近親屬;類推適用代位繼承制度的唯一親侄;符合習慣法、無悖公序良俗的“頂盆繼子”)而論,答辯人具有對羅某某工亡提起工傷認定的資格,符合申請主體要求。
二、被答辯人又稱:“第三人以南通某某店為主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屬于主體對象的錯誤”——“羅某某是在老某店(位于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9組)內送醫治療,而非南通某某店。南通某某店注冊地址為江蘇省南通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5組,從注冊到注銷期間,因市場不景氣未實際經營。”“店名稱、地址、老板不一致”“原告在2023年9月6日從南通某某店原投資人處受讓了南通某某店,2023年9月1日注銷該店,因餐飲市場不景氣南通某某店在注冊后未實際選址經營,原告在受讓后也未經營”“原告也了解到羅某某在南通某某店生病送醫的時間也是在原告受讓南通某某店前,進一步證實被告以南通某某店為用人單位主體認定工傷完全錯誤,將使原告利益無辜受到損害。”這同樣不符事實,也不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時而說:“羅某某是在老某店內送醫治療”,“老某”店和“南通某某店,不是一個店;時而又說“原告也了解到羅某某在南通某某店生病送醫……”,前言不搭后語,自相矛盾。
老某即是某某,“老某”不過是店招牌,該店公示的工商營業執照名稱即“南通某某店”。如存在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情況,那也本是應予糾正而未糾正的,觸犯《公司法》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而并不成其為用人單位規避責任承擔的理由。在某某鎮某某村,又并未同時并立“老某”、“南通某某”兩個店。
根據被告南通市某某區人社局依法履職調查取證情況:店招為“老某”的店,營業執照名稱為“南通某某店”,二者具有同一性;類型“個人獨資企業”;原經營者寫的B,實控人為C、D;8月27日羅某某猝死,被答辯人9月6日受讓該店,9月21日注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43條第1款則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羅某某2023年8月27日猝死工亡,原南通某某店(經營人B,實控人C、D)既沒給他繳社保,又沒給他及時申報工傷,本應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9月6日,被答辯人受讓該企業,又繼續沒給羅某某補繳社保并依條例及時申報工傷,故羅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即應由承繼單位——新南通某某店(投資人E)承擔。
被告南通市某某區人社局以南通某某店為用人單位主體認定工傷,完全正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被答辯人聲稱——老某店和南通某某店不是一家店、南通某某店自注冊起從未實際經營、被答辯人從原投資人處受讓后囿于餐飲市場不景氣也未實際經營,均系虛假陳述。
從被答辯人2023年9月6日受讓,9月21日南通某某店注銷,結合當前企業簡易注銷流程最短時限為16天可知;被答辯人并非以經營為目的而受讓,而是以注銷為目的而受讓——他是9月6日在受讓同時即啟動簡易注銷流程,通過虛假承諾(隱瞞了羅某某工亡未處理的事實),騙取了市場監管部門的核準注銷。被答辯人受讓、注銷南通某某店的真實終極目的,是配合該店實控人C、D、投資人B,規避因羅某某猝死而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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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通市某某區人社局的法定職能,即傾斜保護勞動者及近親屬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平。而像南通某某店實控人C、D、原投資人B、新投資人暨被答辯人E,這種平常不給職工繳社保,出事了又不給職工申報工傷(及補繳社保),并惡意注銷企業,規避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承擔的行為,正是該局依法盡責履職,該要予以矯枉糾偏的。
故而,該局受理答辯人關于羅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可申報主體適格,避免了因羅某某死亡造成訴訟中權利主體缺位的問題,防止出現用人單位逃脫法律責任,勞動者“死了白死”的社會不公情狀、“破窗效應”;并通過調查取證及讓答辯人舉證、補證、召開聽證會,扎扎實實走流程,最終基于事實和行政法規,嚴謹作出蘇0612工認(2024)4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這體現了該局勇于擔當,盡責履職,遵循了合情、合理、合法、善意、人道的行政原則,是契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的“精準執法”;而國家社保制度,傾斜保護勞動者及其遺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的社會功能,亦由此得到彰顯。
綜上所述,請貴院維持被告南通市某某區人社局所作蘇0612工認(2024)4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A
6月22日
證據清單及案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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