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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9月,李某與王某通過朋友介紹相識,雙方商議共同承接某老舊小區改造中的建筑垃圾清運與處置項目。考慮到項目周期較短且合作模式靈活,雙方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僅通過微信溝通確認了基本合作意向。
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李某負責與小區物業公司對接,并以個人名義簽訂了《建筑垃圾清運合同》;王某則利用其在再生資源行業的人脈,聯系到某建材回收公司,約定將分揀出的有用建筑廢料銷售給該公司。雙方在項目中的分工明確:李某主要負責現場管理、人員調度及與物業方的協調,王某負責廢料銷售渠道及價格談判。
項目執行期間,為提升垃圾分揀效率,王某以個人名義向趙某租賃了一臺專業分揀設備,月租金3萬元,租期三個月。王某在租賃時曾向趙某出示其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包含雙方討論設備租賃必要性的內容,趙某由此認為王某系代表合伙體從事租賃行為。
項目結束后,因建筑廢料市場價格波動,部分廢料銷售不及預期,合伙出現虧損。王某未能按期支付全部分揀設備租金,尚欠趙某6萬元。趙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將李某、王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連帶承擔租金支付責任。
庭審中,李某辯稱其與王某僅為松散的業務合作關系,雙方并未形成合伙關系。李某指出,自己僅負責物業對接環節,按固定比例收取清運費用,不參與廢料銷售業務的利潤分配,也不承擔該部分的經營風險。王某則承認與李某存在合作關系,但認為設備租賃屬于合伙事務的必要開支,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與王某在建筑垃圾清運與資源化利用項目中構成合伙關系。王某租賃分揀設備的行為屬于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
故判決李某與王某連帶向趙某支付拖欠的設備租金6萬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從法律角度看,合伙關系的本質在于共同的事業目的和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明確了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合同在形式上具有要式自由的特點,書面形式并非合伙關系成立的必備要件。只要各方通過口頭、行為或其他方式達成合伙合意,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伙關系即可成立。司法實踐中,法院更加注重考察各方實際履行行為所體現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非拘泥于形式要件。
在缺乏書面合伙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常會運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綜合判斷。共同事業目的是合伙關系形成的基石,判斷標準不在于各方是否明示"合伙"二字,而在于是否圍繞特定營利性項目形成了目標一致的分工協作。
收益共享與風險共擔是合伙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關鍵特征,實踐中法院會通過利潤分配方式、損失分擔機制、資金投入性質等多方面考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共同承接小區建筑垃圾處理項目,二者業務相互銜接、互為依托,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垃圾處理產業鏈條,體現了明確的共同事業目的。雖然李某主張其僅收取固定清運費用,但法院通過微信記錄發現其多次參與廢料銷售價格的討論并對銷售利潤表示關注,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單純勞務合作的范疇。
合伙事務執行的效力范圍問題同樣值得關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規定明確了合伙事務執行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在對內關系上,合伙人可以約定事務執行權限;在對外關系上,為保護交易安全,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租賃分揀設備屬于垃圾處理業務的必要環節,且李某在明知設備租賃事實的情況下未提出異議,這種行為默示表明其對租賃交易的認可,構成了表見代理,趙某作為善意第三人有權要求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通訊方式的變革,電子證據在合伙關系認定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銀行轉賬電子回單等電子數據,能夠客觀還原合作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行為模式。法院在審查電子證據時,通常會關注合作意向的表述、分工安排的確認、利潤分配的約定、經營決策的參與以及資金往來的性質等關鍵內容。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李某與王某之間大量的微信溝通記錄,結合銀行轉賬憑證,還原了雙方共同經營垃圾處理項目的事實全貌,為認定合伙關系提供了充分依據。
律師寄語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靈活多樣的合作模式層出不窮,許多合作基于熟人信任而展開,未能及時訂立書面協議。然而,當合作出現糾紛時,雙方關系的性質認定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在認定合伙關系時,更加注重各方的實質行為而非表面形式。
對于有意開展合作的各方,我們建議首先要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即使在熟人合作中,也應當簽署內容完備的書面合伙協議,明確約定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事務執行等核心事項,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其次要注重證據保存保全,如因特殊情況未簽訂書面協議,應當有意識地保存合作過程中的各項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記錄、會議紀要、決策文件、資金憑證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要明確行為邊界,如本意并非建立合伙關系,則應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誤解的表述,資金往來應當注明款項性質,業務執行應當明確授權范圍。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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