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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自習課上觀看恐怖電影被嚇出精神病,向學校索賠三萬余元”的新聞近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相關報道,事發當日下午,因任課老師請假,課程改為自習。在部分學生提議并經班主任及全班同學同意后,選擇了一部恐怖電影進行觀看。當晚,該學生便在與家人聯系時出現精神異常,后經醫院診斷確認為精神障礙,其家長認為學校在組織觀影活動中存在過錯,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該案折射出教育機構責任邊界、學生心理健康保護與法律權利平衡等深層次問題。針對這一熱點事件,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法律角度深入解讀學校在此類事件中的責任認定、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因素,以及公眾應如何正確理解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責與學生自我防護義務。
教育、管理職責不是無限責任
“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因觀影活動引發的意外傷害,實則涉及教育機構職責范圍、內容安全審核以及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等多重法律議題。”朱現領主任在采訪中表示,“許多人對學校應負的‘教育、管理職責’存在誤解,甚至認為學校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一切行為后果‘全權負責’,但法律層面的責任認定遠非如此簡單。”
朱現領主任分析指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里的‘未盡到’三字,是責任認定的關鍵。”朱現領解釋道,“它意味著學校的職責并非無限兜底,而是以‘合理性’和‘可預見性’為基準的一般照管義務。也就是說,學校需履行與其教育管理職能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但無法也不應苛求其預見并防范一切可能風險。”
他進一步指出,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觀影活動經學校同意組織,校方在內容審查方面確實存在過失,未能對恐怖影片可能對學生心理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必要評估與干預,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然而,法院同時也認定學生自身因素在損害發生中占有一定比例,最終酌定學校承擔30%的責任。這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學校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及責任分擔的綜合考量。”
學校過錯如何認定?
要準確界定學校在此類事件中的責任,朱現領主任認為關鍵在于厘清學校行為是否構成“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這不僅包括是否履行了表面程序,如獲得班主任同意、學生參與選擇等,更涉及對活動內容安全性的實質判斷。
“首先,學校在組織課外活動時,應當對活動內容的適宜性進行基本審查。”朱現領分析道,“例如,恐怖片因其內容驚悚、情節刺激,可能對部分心理承受能力較弱的學生產生不良影響,學校在同意播放前是否評估了該風險?是否考慮了學生的年齡階段和心理特點?本案中,學校未對影片內容進行篩選或提示,直接導致了損害發生,這構成了管理上的疏漏。”
其次,需要判斷學校是否盡到了必要的警示與照管義務。“如果學校明知活動內容存在潛在風險,卻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如未進行觀看前的風險提示、未安排教師在場監督、未提供及時心理疏導等,則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管理職責。”朱現領強調,“反之,如果學校已制定相關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并常規執行,且損害發生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則學校的責任范圍會相應縮小。”
最后,應考察學校在事發后是否履行了及時救助義務。“一旦學生出現異常反應,學校是否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協助送醫、提供必要幫助,也是判斷其是否盡責的重要因素。”朱現領補充道。
朱現領主任特別指出,在類似案件中,未成年學生自身的認知與辨別能力同樣是責任認定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危險認知和后果預見能力。”朱現領分析道,“對于觀看恐怖片可能引發心理不適甚至精神傷害,一名中學生應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其本人主動參與選擇、未提出異議或回避觀看,那么在司法裁量中,其自身因素也會被納入責任分擔的考量。”
如何完善學校管理,避免類似風險?
面對校園活動中日益多元的內容選擇與潛在風險,朱現領主任認為,除了在個案中依法厘清責任,更需從制度層面推動學校管理工作的精細化與規范化。
他建議,學校應建立健全課外活動內容審查機制。“對于觀影、閱讀、實踐活動等非教學類內容,應設立明確的審核標準與負面清單,尤其對涉及暴力、恐怖、色情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內容,應堅決禁止或嚴格限制。審核不應流于形式,而應結合學生年齡、心理特點進行實質評估。”
同時,應強化教師的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理能力。“班主任及任課教師不僅是教學任務的執行者,更是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通過定期培訓,提升教師對學生心理狀態的觀察力、對潛在風險的判斷力,以及事發后的應急處置能力。例如,在組織可能引發情緒波動的活動時,教師應現場監護,并及時干預異常反應。”
法律權利需理性行使,司法裁判重在平衡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的裁判,本質上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與維護學校正常教育秩序之間尋求平衡。”朱現領主任在采訪中強調,“既不能因噎廢食,讓學校因懼怕責任而放棄組織有益活動,也不應放任管理疏漏,導致學生權益受損。”
他詳細解釋道,司法實踐中對學校責任的認定始終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即學校僅對其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并非學生在校發生任何傷害學校都須負責,只有當學校存在明顯管理疏失,且該疏失與損害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朱現領還提醒公眾,維權固然重要,但亦需依法、理性。“家長在學生受損時依法索賠是正當權利,但也應客觀評估學校過錯程度、損害因果關系等因素,避免提出不切實際的訴訟請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才能真正實現權益保障與教育秩序穩定的雙贏。”
朱現領主任在采訪最后強調,法律的權威不僅來自條文的嚴謹,更來自司法裁判在個案中的精準適用。“唯有學校、家長、學生及社會各方共同理解并尊重法律的權責劃分,才能構建既充滿活力又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
通過典型案件的解析,我們旨在幫助公眾增強法律意識,明晰權利義務。在復雜的教育與管理關系中,既要勇于依法維權,也需客觀認知責任邊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繼續關注熱點法律事件,為公眾提供專業的法律解讀與維權指導,助力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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