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委托人與福建某律所白紙黑字簽下7000元的律師代理合同。然而,具體辦案的林律師,卻轉頭向委托人收取了7萬元。這筆錢既未進入律所賬戶,也未開具任何發票。
事件本身并不復雜,但它像一面鏡子,照出了一個讓公眾長期困惑的問題:律師,這個本應維護公平的職業,到底是在為正義服務,還是為金錢服務?
律師首先是一門“手藝”,靠它吃飯
別把這個問題想得太復雜。我們不妨把律師看作一個 “法律手藝人” ,就像修車師傅、裝修工一樣,靠專業技能謀生。
說直白點,律師寒窗苦讀,通過最難的考試,他們的專業知識、時間和經驗,就是安身立命的“手藝”。他們提供服務,客戶支付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市場經濟。他們需要這筆錢支付房租、助理薪資、養家糊口。
因此,為金錢服務,是律師這個職業存在和運轉的基礎。 拋開生存空談理想,對絕大多數律師而言并不現實。
拿錢辦事,忠于當事人的“仗義”
律師的核心職責,并非抽象的社會正義,而是對當事人的“仗義”。
這就像你雇了一位修車師傅,他的任務就是拿你的錢,憑他的技術,把你的車修到最好。他不會去評判撞你的人是不是好人,他只對你的車負責。
律師亦然。你花錢雇他,他便在法律框架內,竭盡全力為你爭取最佳利益。
你被公司欺壓,他幫你討回賠償,對你而言,這就是正義。
你被人起訴,即便你有錯,他也要尋找法律突破口,爭取公平處理,防止你被“往死里整”,這對你也是正義。
他甚至為“壞人”辯護,目的是為了防止公權力濫用,確保“不冤枉好人”的司法底線。這對維護整個司法體系的健康,是一種更大的、制度上的正義。
簡單說,律師是 “程序正義”的維護者。他們確保在“打官司”這場博弈中,規則被遵守,每個人的權利都被認真對待。
當“手藝人”變成“訟棍”
我們必須承認,任何行業都有害群之馬。新聞中的林律師,以及行業中少數唯利是圖者,已將“法律手藝人”的身份異化為了“訟棍”。
他們的套路十分“接地氣”:
看人下菜碟: 聽聞你是大老板,便熱情洋溢、打包票,收費水漲船高;若你是普通百姓,便覺得“油水少”,愛答不理。
小事說成大禍: 一個簡單的糾紛,被渲染成滅頂之災,制造焦慮,讓你心甘情愿支付高額費用。
收費時是“專家”,辦事時是“學徒”: 收錢前天花亂墜,顯得自己關系硬、路子野;錢一到手,便敷衍糊弄,將你的案子當作練手的試驗品。
只管成交,不管結果: 他們的核心目的不是“解決問題”,而是“促成交易”。律師費落袋為安后,案件的輸贏已變得次要。
危害司法聲譽:官司打輸了,就會跟你說,對方找關系了……
回到開頭的案例。林律師的行為,恰恰完美詮釋了“訟棍”的做派。他不僅違背了對當事人的誠信,私吞十倍于合同的款項,更嚴重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私自收費、不入公賬、不開票據。這種行為,與“正義”毫無關系,是對法律精神的赤裸背叛。
手藝無罪,人心有秤
所以,我們該如何看待律師這個職業?
對于絕大多數律師而言,這是一個憑手藝吃飯的職業。他們通過出售法律知識與時間獲取報酬,同時,把“手藝活”干好(為你爭取利益)的客觀結果,就是在維護名為“公平正義”的游戲規則。
但對于少數“訟棍”而言,法律只是一門無良生意。他們眼中只有代理費,沒有當事人,更沒有正義。
我們找律師,如同找醫生、修理工。別將他們神化,也別因害群之馬而全盤否定。
他們是一群 “靠幫人擺平麻煩事來賺錢的專業人士” 。你需要做的,是擦亮眼睛,找到一個務實、負責、有良心的“手藝人”。
這樣的人,才能真正拿你的錢,辦好你的事。若不慎碰上新聞中林律師那般只認錢的“訟棍”,那您的麻煩,恐怕才真正開始。
因為,規則被踩在腳下,正義就成了貴得離譜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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