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峰詐騙、職務侵占案:對借款不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審查認定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滬02刑終826號
入庫編號:2025-05-1-222-002
關鍵詞:刑事 詐騙罪 職務侵占罪 借款不還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1.對借款不還行為適用詐騙罪,應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掩飾真實身份、是否夸大經濟實力、是否虛構借款理由、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對于行為人借款后一直有還款行為,且沒有逃匿等行為,并積極提供償債方案,與出借人協商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優先清償出借人債務的,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詐騙罪論處。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本案被告人靳某峰與出借人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至2019年期間,靳某峰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多次借款,累計金額達374萬余元。借款過程中,靳某峰有借有還、借多還少,其借款之初月收入約7000元,名下擁有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房產、車輛、商鋪及一家注冊資金200萬元的公司。2019年4月,靳某峰與郭某共同成立乾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將靳某峰所欠錢款作為郭某的出資,約定郭某占股比例,并以公司盈利優先清償債務。2019年11月,雙方對賬后簽署借條,確認借款余額為199萬余元,約定2023年3月前還清。2020年至2021年間,靳某峰陸續歸還郭某96萬余元,實際未還款金額為103萬余元。此外,銀行流水顯示靳某峰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賬戶,但無直接證據證明該款項用于賭博或揮霍。2019年共同成立公司時,郭某已知悉靳某峰將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
另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靳某峰在負責經營乾某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銷售、抵押公司倉庫內廣西金某鈦業有限公司、上海躍某鈦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等存放的鈦白粉,共計784噸,價值1100萬余元。2021年11月24日,靳某峰在案發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職務侵占事實。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靳某峰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但未認定詐騙罪。檢察機關抗訴認為,靳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借款理由騙取郭某錢款,應構成詐騙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靳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核心問題在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郭某是否因靳某峰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二、法律分析: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與錯誤認識的認定
詐騙罪的成立需同時具備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失。本案中,靳某峰的借款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關鍵在于其不符合主觀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且郭某未因欺詐陷入根本性錯誤認識。以下結合刑法理論與本案事實展開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堅持綜合判斷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罪的核心主觀要素,指行為人意圖永久性地剝奪他人財產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司法實踐中,對其認定需避免客觀歸罪,應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經濟狀況、事后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性文件及刑法理論均強調,需考察行為人借款時的身份真實性、經濟實力陳述、借款理由真實性、還款能力、事后是否逃匿、還款意愿與行為等。
本案中,靳某峰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特征:
- 借款時具有還款能力與資產支撐:靳某峰借款之初擁有穩定月收入及價值100萬元的房產、車輛等資產,其注冊資金200萬元的公司雖未直接證明經營狀況,但資產基礎表明其具備潛在還款能力。一般認為,行為人若擁有相當資產,說明其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即使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也不宜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否則將混淆民事借貸糾紛與刑事犯罪界限。
- 持續還款意愿與積極償債行為:靳某峰在借款期間“有借有還”,累計還款比例較高(案發前已還96萬余元,占借款總額的相當比例),并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約定明確還款期限。更重要的是,其與郭某共同成立公司,將債務轉化為出資,約定以盈利優先清償,這體現了積極的債務解決方案。此種行為符合民事借貸中協商解決債務的特征,而非詐騙罪常見的“借后即逃”或肆意揮霍。
- 缺乏逃匿與隱匿財產行為:靳某峰未更換聯系方式、逃避催收,反而參與公司經營并與郭某保持溝通,案發時在現場等待,表明其無逃避債務意圖。刑法中,逃匿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標,但其缺席本案。
- 錢款用途不確定性的影響:檢察機關指控靳某峰將錢款用于賭博,但銀行流水僅顯示轉賬至疑似“卡農”賬戶,無充分證據證明款項直接用于賭博或揮霍。在證據存疑時,應遵循“疑罪從無”原則,不能以可能性替代證明標準。
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要求欺詐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處分財產。如果被害人已知真相或并非主要因欺詐而處分財產,則不符合該要件。本案中,郭某的出借行為并非基于靳某峰的欺詐:
- 關系背景與知情程度削弱錯誤認識:靳某峰與郭某曾系親密男女朋友關系,這種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出借決策,使郭某更基于信任而非純粹經濟判斷出借款項。尤其在2019年共同成立公司時,郭某已明確知曉靳某峰將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此時其后續出借行為(如對賬后簽署借條)并非基于“借款用于經營”的虛假陳述,而是基于對債務重組方案的認可。
- 欺詐內容未根本影響財產處分:靳某峰雖隱瞞賭博事實,但借款理由“公司經營周轉”并非完全虛構,其確實擁有公司且后續共同成立新公司。郭某在知情后仍選擇以成立公司方式解決債務,表明其處分財產更多基于商業協商而非錯誤認識。刑法理論認為,若被害人事后知情但仍繼續交易,則欺詐行為與財產處分的因果關系中斷。
本案二審法院未認定詐騙罪,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詐騙罪作為重罪,應避免介入普通民事糾紛。靳某峰與郭某的借貸關系存在借條、公司出資協議等民事憑證,且靳某峰有持續還款行為,此類糾紛更適宜通過民事訴訟追償。若將此類行為輕易入罪,將模糊民刑邊界,阻礙市場交易自由。
綜上,靳某峰的行為在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造成郭某根本性錯誤認識,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檢察機關的抗訴未能充分證明關鍵主觀要素,法院的認定符合刑法理論與證據規則。
三、辯護思路總結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針對類似借款不還行為被控詐騙罪的案件,辯護可圍繞以下思路展開:
- 強調還款能力與資產狀況:舉證行為人在借款時擁有穩定收入、不動產或公司資產等,證明其具備還款基礎,非“空手套白狼”。
- 突出持續還款意愿與行為:通過還款記錄、借條簽署、債務重組方案(如共同成立公司)等,證明行為人無永久非法占有意圖,而是積極解決債務。
- 質疑錯誤認識的因果關系:說明出借人是否基于其他因素(如親密關系、商業考量)處分財產,或事后知情仍繼續交易,以此切斷欺詐行為與財產處分的關聯。
- 利用證據不足原則:針對錢款用途等關鍵事實,主張控方證據未達到刑事證明標準,如無法證明款項用于賭博或揮霍,應堅持“疑點利益歸于被告”。
- 區分民刑責任:主張行為屬民事借貸糾紛,可通過違約訴訟解決,避免刑法過度介入。
在本案中,辯護人成功運用上述思路,法院最終采納了靳某峰無非法占有目的的觀點。這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刑事辯護應深入剖析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在證據薄弱時堅守刑法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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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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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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