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同房產是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但如果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還能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嗎?漢川市人民法院最近有個判例,給了我們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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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與張先生是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產。因為張先生涉債務糾紛,房產被法院查封并擬拍賣償債。此后,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請求將被查封房產判歸自己。
庭審中,法官發現王女士與張先生的矛盾都是生活瑣事,沒有根本性沖突,沒有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剛開始,張先生同意離婚并愿意將房產給王女士。法官當庭明確釋明,即便判決離婚,本案中也無法直接處理被查封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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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官釋法調解,張先生表示不同意離婚并愿修復感情,王女士當庭撤訴。
李曉娟律師說法:
王女士與張先生在婚內共同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分割方式。
但法院查封房產后,即產生限制財產處分的法律效力。法院查封房產是為保障執行,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查封措施未被解除前,如果處理涉案房產,必然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所以,對于夫妻非負債一方,僅僅因為共同房產被法院查封而提起離婚訴訟,不能借離婚訴訟分割被查封房產,不能達到保住房產的目的。但如果法院對房產進行拍賣了,會保留非負債一方的應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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