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12又來給大家看男女對比案例了,同樣是懷疑對象出軌,持刀捅刺,但最終判刑結果卻輕重有別,具體我們來看一下——
河南輝縣:妻子因懷疑丈夫出軌,在爭執中持刀捅刺丈夫,造成其輕傷一級的后果。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屬犯罪中止)判處妻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這一相對較輕的判決主要基于以下關鍵情節:首先,妻子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中止,即她在造成實質嚴重危害前自動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例如,在捅傷丈夫后主動施救或停止攻擊),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其次,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害人過錯因素,如丈夫確有出軌行為從而激化了矛盾。此外,丈夫在事后很可能出具了諒解書,加上妻子本人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法院綜合考量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風險較低,故適用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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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丈夫因懷疑妻子出軌,持刀捅刺,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判處實刑且刑期較重的主要原因包括:丈夫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未遂而非中止,表明其主觀惡意較深,并非自動放棄犯罪;案件中缺乏被害人(妻子)存在明顯過錯的證據,即妻子的行為可能不足以構成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此外,丈夫的犯罪手段可能較為兇殘(如捅刺要害部位或多刀),造成了嚴重傷害,且大概率未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因此認定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不符合緩刑條件。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長期存在偏執性認知障礙,其作案時可能陷入“被害妄想狀態”而無法自拔,經查,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存在精神類疾病,此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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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兩個鮮活案例面前,任何關于“犯罪中止”、“被害人諒解”等技術性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這兩份判決書,恰恰為我們提供了一份完美的“對照組實驗”,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天平是如何在類似情節下,因性別不同而發生驚人傾斜的。
先看河南輝縣案:法院認定蘇某甲“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我們來審視一下其行為——因懷疑丈夫出軌,在爭吵中,她主動將水果刀藏入口袋,然后在丈夫持續辱罵時,持刀捅刺其胸部,這可是人體的要害部位!這完全是預謀+針對要害的致命攻擊。
僅僅因為最終結果是輕傷一級,并因其后續的救助行為被認定為“中止”,整個殺人行為就被定性為“情節較輕”?這頂帽子扣得實在很勉強,仿佛是為女性當事人量身定做的“輕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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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吉林松原案: 法院未認定“情節較輕”。其作案動機是“買肉價低”懷疑,同樣是在家庭矛盾中,持刀對妻子多次捅刺,造成多處內臟重傷。對比蘇某甲造成的輕傷,鄒某的行為客觀上更危險、后果更嚴重。法院認定其為“未遂”而非“中止”,意味著他沒有自動放棄犯罪,而是因意志外原因比如反抗、及時送醫等未能致死。判十年半,屬于依法裁量。
那么問題來了,妻子捅刺胸部致輕傷= “情節較輕”;丈夫多次捅刺致重傷= 依法重判。這其中的尺度,是如何把握的?是否法院系統潛意識里就認為,男性身體更強壯,捅成輕傷不算大事?或者女性是“弱者”,其暴力行為天然就“情節較輕”?
輝縣案里, 妻子捅人后丟棄兇器、打電話救人,被認定為“犯罪中止”,這是她獲得緩刑的最關鍵法定減輕情節。而松原案中,丈夫的辯護人提出其“長期存在偏執性認知障礙”、“可能陷入被害妄想”,如果此點被采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影響更大。但法院卻以“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為由不予采納。
當我們把這兩個案例排排坐,司法實踐中某種系統性的“重男輕女”(重判男性、輕判女性)傾向早就難以忽視,我以前發的合訂本可不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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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明明是相同的,但到了具體適用時,對女性被告人,司法機關更傾向于“找”從寬情節,比如將捅刺胸部行為認定為“情節較輕”,并最大化這些情節的減刑效果,比如“中止”直接導向緩刑。而對男性被告人,則更傾向于嚴格認定從重情節,并對辯護意見采取更嚴苛的審查標準,比如不認可男方有精神癥狀。
這背后是長期形成的“女性是弱勢方”、“家庭暴力中女性多是受害者”的思維定式,這種定式在保護真正受家暴迫害的女性時是合理的,但若被濫用,在女性作為加害者時依然將其視為“弱者”予以袒護,就造成了新的不公。我之前總是不理解為何有關部門看不到如今的女拳現狀,直到今天看到一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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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是這樣嗎……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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