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回家聽說表弟相親了一個女孩子,談了快一年了,打算年底訂婚,明年五一結婚。
表弟對女孩子挺滿意。
女孩子26歲,比表弟小8歲,交往這一年中表弟覺得她挺適合的,是個過日子的。
不過談到婚房,表弟就犯難了。
房子是表弟去年買的,首付了50萬,還有160萬的貸款要還。
女方說結婚后,房產證上要加名字,表弟同意了。
女方又要求說要去公證首付款是一人出了一半。
她怕萬一離婚了,什么都落不著。
這就讓表弟為難了。
房產證加名字,還說得過去,畢竟以后是兩個人一起還房貸。
但首付款是表弟一個人付的,卻要公證成一人付了一半,多少有點強人所難了。
表弟內心是覺得這個要求過分了,但對方也咬得很死:不公證就不去領證。
表弟說,也理解她找安全感,但不是已經答應房產證加名字了嗎?難道這還不夠?50萬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啊,一句話就分走了25萬,就讓人難以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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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兩人就僵在那里了。
一個覺得對方想“空手套白狼”,一個覺得“對方不夠愛自己,連公證都不敢做。”
但表弟呢,又覺得這個女孩子挺不錯,戀愛也挺甜蜜的,而自己也老大不小了,34歲了,碰到一個彼此都覺得不錯的也不容易,不想輕易就放棄。
同時表弟算了一筆賬:如果公證了首付款,相當于還沒結婚就出去了18.8+25+5(首飾)+5(其他)=53.8萬
說實話,現在換表弟心里沒底了,沒安全感了。
作為“外人”,咱也不好說什么。
說女孩子不對,萬一吹了,后面又找不到女朋友,再落埋怨;
說應該去公證吧,萬一過兩年離了,女生把首付款的25拿走了,找誰說理去!
你說,這婚,是結,還是不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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