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就《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有效回應市場關切,弘揚公正擔當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適應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和監管執法工作要求,結合舉報工作實踐,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修訂完善了《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號),形成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jcjzqyj@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中國證監會稽查局,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0月30日。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
2025年9月30日
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舉報,鼓勵吹哨人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吹哨人,是指了解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情況、掌握證據,愿意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擔當責任,主動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供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線索的單位或者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提供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線索,提倡實名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
中國證監會對吹哨人提供有效線索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證券期貨重大違法行為實施獎勵。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吹哨人提供的線索,遵循依法秉公處理,分級負責辦理,嚴格保密信息,充分保護吹哨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吹哨人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公布的網絡平臺、郵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線索。
第五條 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線索的,吹哨人應當準確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吹哨人為單位的,應當準確提供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等信息。
吹哨人陳述的事實及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敲詐勒索。
第六條 對吹哨人提供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線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等線索處理單位按職責分工處理。
第七條 線索處理單位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線索予以登記:
(一)屬于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并規定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二)提供涉嫌違法主體的姓名(名稱)、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可供核查的具體事實和客觀證據。
第八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線索處理單位不予登記:
(一)涉嫌違法事項已依法處理;
(二)吹哨人在無新事實或者新證據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提供線索的;
(三)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記的,線索處理單位予以存檔。
第九條 經登記的線索,線索處理單位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核查,并按照證券期貨監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于內部知情人員提供的違法案件線索,線索處理單位應當優先開展核查和處理工作。
線索處理單位根據案件調查工作需要,可征得內部知情人員同意請其協助調查。
前款所稱內部知情人員,是指實施重大違法行為單位內部的工作人員,或者重大違法業務的參與人員,但是依法負有向監管部門報告義務的人除外。
第十條 吹哨人提出撤銷、撤回線索的,不影響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吹哨人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查詢線索處理的程序性信息。線索處理單位不單獨就線索處理情況答復或者告知吹哨人。違法行為處理依法需要公開或者披露的,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或者披露。
第十一條 吹哨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證券期貨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本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實名吹哨人提供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事實清楚、證據有效,經查證屬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移送司法機關后對證券期貨犯罪作出有罪判決,且罰沒款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吹哨人冒用他人名義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本人實名信息的;
(二)違法行為線索已被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三)違法行為線索已被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或者披露的;
(四)吹哨人是該證券期貨違法行為主要責任人的;
(五)違法行為線索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
(六)吹哨人請求撤銷、撤回線索或者放棄獎勵的;
(七)吹哨人妨礙或者阻礙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不包括吹哨人對已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案件提供新的明確線索或者證據的情形。前款第四項不包括吹哨人在證券期貨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吹哨人,每案按罰沒款金額的 3%進行獎勵,并區分以下情形設置獎金上限: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每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提供的案件線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4大,或者吹哨人為內部知情人員的,每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前款每案獎勵金額不超過獎勵時該案實際收繳的罰沒款金額。罰沒款金額是指對違法案件所涉主體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數額。
第十五條 多人分別提供同一違法行為線索的,綜合考慮各吹哨人提供線索、事實和證據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時性等因素,對吹哨人分配獎金。
多人聯名提供同一違法行為線索的,獎金發放給第一署名人,獎金分配由聯名吹哨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吹哨人主動交待其本人參與證券期貨違法行為事實的,中國證監會在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時,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處理,或者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對其給予從輕、減輕處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吹哨人予以獎勵的,在行政處罰訴訟期限屆滿之后作出;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相關法定程序完結、相應法律文書生效之后作出。對未經行政處罰直接移送司法機關案件的吹哨人予以獎勵的,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符合獎勵條件的案件數量、獎勵金額測算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情況批量實施吹哨人獎勵工作。中國證監會公布擬獎勵案件名單、獎勵時間安排、5確認登記程序等,擬獎勵案件的吹哨人在 3 個月內按要求進行登記確認。吹哨人逾期未按要求登記確認的,視為放棄獎勵。
匿名吹哨人補充提供實名信息及吹哨人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實名吹哨人獎勵。
內部知情人員應當提供相應身份證明材料,不能提供屬于內部知情人員身份證明的,按照一般吹哨人獎勵。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吹哨人登記工作。
第二十條 獎勵資金納入中國證監會部門預算,嚴格管理,規范支出。
第二十一條 對于吹哨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工作單位、住所地址及其他可以識別吹哨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嚴格保密。
線索處理單位應當對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實行匿名管理。因核實情況、實施獎勵而聯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保護吹哨人身份信息。
中國證監會優化、簡化獎勵資金審核發放流程,收集內部知情人員個人信息限于實現獎勵目的的最小范圍,并在處理中采取對內部知情人員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負責處理線索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相關材料,嚴禁違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及相關內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和銷毀線索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或者線索內容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誹謗、泄露個人隱私或者其他違法手段打擊報復吹哨人,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攔、限制或者干擾內部知情人員提供違法線索。
第二十四條 吹哨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造成相關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責任人員,依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線索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吹哨人提供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查處工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依法依規處理。對內部知情人員提供違法線索打擊報復,或者合規風控、督察稽核責任人員參與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理。
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吹哨人與違法行為人串通,或者隱瞞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不予獎勵情形,騙取獎勵的,由中國證監會撤銷獎勵決定,收回已發放的獎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吹哨人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直屬機構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的,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參照本規定處理。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4 日印發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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