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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龍海區推行“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細則
為減輕購房負擔,降低購房門檻,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龍海區近日出臺“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一、“共有產權”住房的定義
“共有產權”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國企和個人按比例出資,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回購該國有企業的產權份額(按申請購買時的價格)。
二、實施周期及支持對象
自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有意在龍海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個人。
三、“共有產權”住房支持標準
實施主體對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首付款給予支持(免息,按政策規定的最低首付比例),每套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四、“共有產權”住房權責約定
(一)購房人按照100%房屋產權享受業主權利,并承擔100%業主責任義務,全額承擔購房所產生的各項稅費,在完成《商品買賣合同》網簽后且辦理備案之前,購房人應先繳納住房所產生的契稅、公共專項維修基金。
(二)房屋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承擔所購“共有產權”住房使用過程中的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房子折舊和貶值由購房人承擔。
(三)購房人所購“共有產權”住房可隨時回購、上市交易,原則上應在購房之日起10年內予以回購,特殊情況可向實施主體申請延期,但延期回購最長不得超出5年且應負擔延期的利息。“共有產權”住房應一次性全額結清實施主體支持的首付金額(即“共有產權”房票資金,不計利息)后,才能辦理產權解除抵押、交易、過戶、變更等相關手續。
五、購房流程
(一)參加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在“共有產權”住房房源范圍內選擇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與實施主體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二)購房人單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體現實施主體出資,所購房產產權100%登記在購房人名下。
(三)購房人需申請商業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助購房人向相關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貸款合同簽訂手續。
(四)實施主體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房協議書》和按揭貸款方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相應金額的“共有產權”房票。
(五)房企收到實施主體開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發票上注明繳款人為購房人,備注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將發票復印件交由實施主體留存備案。
除按上述流程辦理外,其他手續按商品房購房流程辦理。
六、龍海區“共有產權”住房房源
房源信息動態更新,具體以公示或銷售現場為準。
附件:漳州市龍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漳州市龍海區財政局 漳州市龍海區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漳州市龍海區推行“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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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龍海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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