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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權威不在雷霆手段,而在程序正義。即使面對最惡劣的言行,公權力的懲罰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保持謙抑與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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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山東臨沂農婦楊寶花因不滿丈夫被傷害案的判決,在執行大廳與法官發生言語沖突,被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以拘留15日并罰款10萬元的嚴厲處罰。這一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巨大爭議,最終法院撤銷了罰款決定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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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更多細節披露,公眾發現事件并非簡單的“弱勢群體遭遇司法不公”——楊寶花確實存在長時間惡毒咒罵法官、撕毀判決通知的行為,且其丈夫涉及的案件本身也存在疑點。
一、事件回溯:一個“惡人”的司法遭遇
案件起源于2023年楊寶花丈夫王永來被同村村民孫運省用羊角錘打致輕傷二級。2025年6月3日,臨沂經開區法院對孫運省判處拘役三個月,賠償25390.69元。
楊寶花認為判決過輕,前往法院執行大廳尋找承辦法官理論。據其自述,她因情緒激動“嗓門大”并說了一句“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但根據法院描述,她實施了“長時間地當眾罵人,用那樣惡毒的語言”。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并拘留15日的決定。這一處罰遠遠超出該法條規定的“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上限,且采取了“既罰款又拘留”的雙重處罰方式。
二、懲罰的悖論:當公權力突破法律邊界
1. 法律適用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定該條款適用于“法庭審判過程中”,而楊寶花的行為發生在判決作出后的執行大廳,與條文規定的適用空間完全不符。法院將“庭審中的擾亂秩序”套用到“執行大廳的爭執”上進行處罰,屬于基本的法律適用錯誤。
2. 拘留性質與法律依據的錯位
在此案中,法院對楊某花采取的是司法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礙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然而,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存在雙重錯誤:一是該條文明確限定適用場景為“法庭審判過程中”,而沖突發生在判決作出后的執行大廳,并非庭審現場,屬于“場景錯配”;二是該條規定罰款和拘留是“或者”關系(擇一適用),而不是“并處”關系。
3. 司法處罰中比例原則的嚴重背離
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雖然性質不同,但同樣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公權力機關在選擇措施時,應當全面權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手段,并且使措施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適應。
在此案中,即使楊寶花確實存在辱罵行為,法院作出的10萬元罰款與15日拘留的組合,也遠遠超出了類似行為的常規處理尺度。根據司法謙抑性原則,作為性質嚴厲的制裁手段,司法處罰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足以維護司法秩序時方可動用,且必須與行為的危害性相均衡。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的罰款和拘留措施,本質上是對妨礙訴訟秩序行為的懲戒,應當遵循“最小損害原則”,即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供選擇,應選擇對相對人利益損害最小的手段。本案中采取“既罰款又拘留”的雙重處罰方式,且罰款金額遠超條文規定的上限,顯然違反了比例原則的要求。
4. 程序正義的多重缺失
此案在程序上也存在重大瑕疵:拘留完成后再以復議超時為由不受理,這種“先執行后拒絕救濟”的操作,本質上是將程序正義工具化,使當事人陷入求告無門的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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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絡監督的雙刃劍:輿論正義與道德風險的平衡
網絡監督在當代社會中扮演著復雜角色,它既能夠成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重要力量,也可能在信息不全面的“無知之幕”下造成誤判和誤傷。在此案中,網絡輿論最初一邊倒地批評法院處罰過重,隨后又因視頻內容的全面曝光而轉向批評楊某花的行為,這一轉變過程典型地體現了網絡監督的雙面性:
一方面,輿論壓力促使法院重新審視并最終糾正了錯誤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面,早期基于片面信息的輿論也對法官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網絡暴力。
盡管網絡監督可能存在誤判和誤傷的風險,但這仍然是民主社會必要的代價。在對公權力進行監督時,不能因為可能出現這些問題就限制甚至打壓公民的輿論監督權和言論自由。
因為在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公權力權威之間,應當兩害相權取其輕——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相對于公權力而言,更具有基礎性和優先性。我國憲法第27條和第41條明確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是輿論監督的根本法律依據。
然而,在涉及民事方面公民之間私權的矛盾沖突時,公眾的輿論表達應當更加理性和審慎。網絡輿論不應成為“道德審判”的工具,而應當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平衡、客觀的討論,避免對任何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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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絡輿情反轉事件頻發,如2018年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初期,所有矛頭指向所謂的“逆行女司機”,最后調查證實是公交車突然越線導致事故;2023年武漢小學生校內被撞身亡事件中,孩子母親因氣質優雅、妝容精致而遭到大量網民惡意評價,質疑她"像表演一樣,竟然沒有崩潰,好像賠償款的事情蓋過孩子的死亡"。還有人說她"不就是嫌賠償少了,想多要點賠償嗎"?最終導致這位剛剛失去孩子的母親不堪壓力跳樓身亡。
2023年武漢大學女生楊某某在社交媒體發文,指控同校男生肖某某在圖書館自習時對其實施“隔褲摩擦”等性騷擾行為,并公開了其獲取的道歉信和部分視頻證據。此事迅速引發網絡熱議,肖某某遭遇了嚴重的網絡暴力,其個人和家庭均承受巨大壓力,武漢大學隨后對肖某某作出了記過處分。然而,事件在2025年7月出現反轉,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肖某某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其動作更符合因皮膚病發作而抓癢的特征,駁回了楊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些案例表明,在民事糾紛中,基于片面信息的道德審判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公眾表達需格外謹慎,避免成為網絡暴力的推手。
四、懲罰的謙抑性: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
司法處罰的謙抑性包含三層意涵:謙和、節制和恰當。謙抑性要求司法機關在實施處罰時保持謙遜、謹慎和溫和,避免過于剛性和強勢;要求根據法律要求約束和控制處罰權介入的沖動;要求處罰適用應恰到好處,防止過度處罰。2024年11月寧夏固原發生的警察毆打涉嫌霸凌學生案,為我們理解這一原則提供了極其深刻和鮮活的當代案例。
1.對“以惡制惡”的錯誤認同與法治觀念的混淆
事件曝光后,隨著馬某某“校霸”身份的披露,網絡輿論出現了驚人反轉,許多網友紛紛??同情、支持甚至贊揚涉事警察??,認為“打得好”、“霸凌者就該被教訓”,甚至有人向被處分的警察贈送錦旗。
這種支持聲音的本質,是??將“正義”的實現等同于“以惡制惡”,認為只要目標是懲罰“惡人”,手段可以忽略不計。這恰恰??侵蝕了法治的根基??。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公權力必須依法行事??,其合法性正來自于對程序的遵守,而非結果的看似“大快人心”。??默許甚至鼓勵執法者動用私刑,最終可能導致權力濫用,無人能幸免??。
2.“重罰主義”的誘惑與司法謙抑的堅守
固原案例和農婦辱罵法官案都揭示了同一種誘惑:當面對令人憤怒的“惡行”時,公權力容易滑向“重罰主義”,以期迅速平息輿論、彰顯權威或滿足報復心理。然而,司法權威的真正來源不是懲罰的嚴厲程度,而是裁判說理的充分性、程序的公開透明性和結果的可預測性。
如果為了快速實現一個看似正義的結果而突破法律的邊界,最終失去的是公眾對司法公正的長期信任。培根曾言:“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是水源”。當司法機關以“法律的名義”實施程序構陷或暴力懲罰,其破壞的不僅是具體案件的公正,更是整個社會的法治信仰。
3. 謙抑不等于不履行職責
需要明確的是,處罰謙抑并非不履行職責,而是強調處罰的節制和慎用。對于違法行為,只有符合處罰要件且有處罰必要的,才進行處罰;不符合處罰要件的,則不處罰;雖符合處罰要件但無處罰必要的,也可以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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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理反思:惡人也需要程序保護
1. 程序正義的核心價值
程序正義的核心在于:即使一個人確實是“惡人”,也不應該受到法外懲罰。法治的基本原則要求公權力對公民的懲罰必須遵守程序合規原則,確保每一個公民——無論其品行如何——都能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
2. 權力謙抑的法治意義
司法處罰權作為一種制裁性權力,具有強制性、擴張性及濫用后的損益性等屬性。這些屬性決定了必須對處罰權進行更嚴格的控制。謙抑理念要求司法主體在行使處罰權時,嚴格做到法有授權才可為,且需依法、合理、有效而為。
3. 司法公正的象征意義
此案的反轉具有重要象征意義:它展示了即使面對確實存在不當行為的當事人,公權力也需要恪守法律邊界;即使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也不能突破程序正義的底線。最終,法院撤銷罰款并向當事人道歉的做法,體現了司法系統自我糾錯的能力,也展現了法治的真正精神——不是簡單地懲罰“壞人”,而是通過正當程序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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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法治的真諦
農婦辱罵法官案給我們的最終啟示是:法治的真諦不在于懲罰的嚴厲性,而于程序的正當性;不在于權力的強勢,而在于權力的謙抑;不在于結果主義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而在于過程主義的一視同仁。
即使面對一個確實惡劣的當事人,公權力也需要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與謙抑——這不是對惡的縱容,而是對法治原則的堅守。
在網絡時代,我們既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輿論監督權,認識到這是制約公權力的重要力量,即使它可能帶來一定的誤判風險;也要倡導理性、負責的網絡言論文化,特別是在涉及民事糾紛時更應審慎表達。因為只有在即使對待“惡人”時也能堅持程序正義的社會,每個人的權利才能獲得真正保障。
絕不冤枉任何一個人——而不是絕不冤枉一個好人。正如臨沂經開區法院在糾正錯誤時所示范的那樣,真正的司法權威源于對法律邊界的尊重而非突破,源于對程序正義的堅守而非背離。這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核心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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