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3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刑事偵查處接到徐匯分局的報告:某招待所202房間發生一起特大盜竊案,價值24萬元、總重5170.655克的1243件黃金首飾一夜之間不翼而飛,徐匯分局刑警隊已經封鎖了現場,請求市局支援。
于是,刑事偵查處處長端木宏峪帶著副處長張聲華、秦士沖以及一眾偵查、技術人員驅車趕往現場——
他們趕到現場時,徐匯分局局長楊明以下所有帶“長”的領導悉數到場,分局的技術人員已經先一步開始勘查現場。十五分鐘后,中斷了黨委會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長李曉航、副局長崔路、易慶瑤等一眾市局領導也趕到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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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航
招待所位于上海鬧市區的西南角的漕溪北路,但是并不引人注目,屬于鬧中取靜,因此很得外地旅客的青睞,常年處在“客滿”狀態。
招待所四周的圍墻只有1.6米高,圍墻上雖然有鐵絲網,但因為年代久遠已經多處朽爛,喪失了防護作用,成人可以很輕易地翻墻入內。現場202房間的窗外有一個平臺,平臺又緊挨著圍墻,再加上此時正是盛夏,202房間的窗戶長時間都是開著的——
因此,端木宏峪判斷犯罪分子是翻越圍墻來到平臺,再從平臺翻窗進入202房間行竊后又從原路離開現場。
現場沒有發現任何陌生的指紋(采集到的指紋都是房客和服務員的,他們經過核實沒有作案時間或者作案動機),而且只在圍墻、窗臺、平臺和室內發現了模糊不清且殘缺不全的鞋印,根本沒有任何提取價值,且鞋印毫不凌亂,說明犯罪分子顯然是個擁有非常強的反偵查能力的“老法師”。
正當現場勘查一籌莫展的時候,一絲轉機出現了:有群眾在緊挨著招待所隔壁的某街道辦工廠院內發現了一只空的牛津包,經報案人徐正辨認就是他用來裝換洗衣服和洗漱用品的包,判斷應該是犯罪分子逃跑的時候隔著院墻丟棄到工廠院內的,因此立即將這只手提包送往刑偵處由技術人員進行檢驗。
報案的失主是江蘇省泰州市金屬工藝廠銷售員徐正,他在行業內小有名氣,人送外號“金老板”,而招待所202房間是泰州市冷凍設備廠駐滬辦事處包下的客房,徐正因為弟弟在泰州市冷凍設備廠工作的關系,只要來上海出差就都會住在202號房。
徐正說:“我是7月30日下午5點乘火車到上海的,出了北站后就叫了一輛出租車直接開到徐家匯,直接在招待所門前停下的,我下車后就直接進了招待所,服務員都認識我,直接讓我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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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上海北站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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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上海出租車很可能不是小轎車,而可能是圖中所示的“三蹦子”
我進入202號房的時候里面冷凍設備廠駐滬辦事處的小張和小李正在吃飯,見到我來了就熱情地邀請我一起吃。大家都是泰州同鄉,我就也沒客氣,坐下和他們推杯換盞到晚上9點,然后我把隨身帶著的牛津包和上了鎖的公文箱放在內間臨窗的床上,然后我和小李就睡在外間。”
“第二天醒來的時候,我起床來內間準備從牛津包里取牙刷牙膏洗漱,結果發現床上的牛津包和手提箱都不見了,我當場就懵了,反應過來后立刻報警——你們一定要幫我找到這手提箱啊,這背后是我們廠三百多名工人的血汗啊!”
根據徐正的陳述,以往他都是這么提著手提箱來上海出差的,按照規定手提箱只能跟著他的人走,不能隨意寄存。而且7月30日晚上10點他起來撒尿的時候還特意去內間看了一眼,發現牛津包和手提箱還好好的在那里放著,一覺醒來后就發現不見了——
招待所的服務員們表示,每次徐正來的時候確實都看見他隨身攜帶者一只手提箱,但她們根本就不知道手提箱里裝的是這么貴重的黃金首飾,要是她們知道,是絕對不會讓徐正攜帶黃金住進招待所的,因為出了事招待所承擔不起這個后果。
此外,當班服務員還反映:冷凍廠駐滬辦事處的小張因為家就住在上海市,所以7月30日晚上9點散席后他就回家了;而小李在7月31日早上6點就起床回松江的家了。
7月31日晚:結束了一天的勘查和走訪的眾人在徐匯分局會議室召開案情分析會,會上對本案的定性有以下兩個看法:
有人認為這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盜竊案,理由是202號房雖然是泰州冷凍廠的駐滬辦事處包房,但也是其他泰州來的“關系戶”的客房,半年多來202號房就住過七十多名從泰州來上海出差的人員,這些人里頭知道“金老板”底系的大有人在。因此不排除這些人中的某些人憑借對現場環境的熟悉進行的作案。當然也不排除是當天早上6點離開招待所回松江的小李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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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會上的端木宏峪(穿警服者)
有人認為是“金老板”徐正的監守自盜行為,理由是向泰州市金屬工藝廠方面核實得知:徐正這次來上海臨出發前,廠領導特別叮囑他要趕在7月31日之前將這批黃金首飾(24K雙絲耳環147對,18K泡泡釘耳環260對,18K方絲鏈88根,18K青果鏈625根,18K菱形耳環15對,18K變色戒指108只)總共1243件分別送到上海市的龍鳳、天寶、亨得利、市百一店等九家銷售商店,并且當著徐正的面清點了這批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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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期的上海第一百貨商店
但是徐正得知廠里派小崔和他同行后頓時滿心不悅,表示不需要小崔和他同行。廠領導不許,并買好了第二天一早的長途汽車票,沒想到第二天徐正聲稱起晚了沒趕上汽車,結果獨自一個人買了火車票前往上海,把小崔給丟下了。此外根據徐正自己所說,以前都是他獨自一人來上海送黃金飾品,來202號房過夜的時候都是用鐵鏈將手提箱鎖在床架上,但為什么這回偏偏沒這么做呢?
端木宏峪在作最后的總結時提了三點意見:
1、本案與內部人員和知情人無關,因為內部人員和知情者作案沒有必要翻墻翻窗,大大方方的從招待所正門進出就行,退一萬步說,如果是知情人作案,就不會連同徐正放換洗衣服和洗漱用品的牛津包也一起拿走了。
2、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老道、動作利索,現場留下痕跡少,尤其擅長攀登爬高,符合盜竊慣犯的作案特征,這是任何內部人員和知情人所不具備的特點。
3、經走訪得知,招待所附近的小馬路上經常有一幫小青年聚眾賭博,因此此案極有可能是其中一個小青年賭博輸了錢后回家路過招待所時偶然看到招待所關了燈卻開著窗,翻墻又容易,于是翻墻入室后將手提箱連同牛津包一起盜走。
此案由于案值巨大,驚動了公安部,在公安部部長王芳的批示下,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崔路為組長,易慶瑤、端木宏峪和楊明為副組長的“7.31特大黃金盜竊案”專案組,對本案開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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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作為負責具體偵破的副組長,端木宏峪認為罪犯盜竊的黃金畢竟不是現錢,需要將黃金變現,所以當務之急是雙管齊下,一邊發動治安積極分子對全市所有修補、打造、熔煉和銷售金飾品的大小商場、金店和手工作坊進行盯梢,控制銷贓渠道;另一方面對長年聚集在招待所附近小馬路聚賭的人員進行摸排和清查。
經過一天的排查,先后排摸了在現場附近聚賭的人員五十六人,其中參加7月30日晚至7月31日凌晨那次聚賭的人員三十九人,最終將懷疑目光鎖定在家住距離現場數百米的棚戶區的30歲的上海制筆零件四廠臨時工張明慶身上。
張明慶是個擁有累累前科的盜竊慣犯,1973年因為扒竊被少教三年、1976年因扒竊被勞教兩年、1980年因入室盜竊被判刑六年,1986年年底剛從軍天湖勞改農場釋放回來。因為沒有單位要這個前科累累的累犯,最后只在上海制筆零件四廠當了個臨時工,可是就算是臨時工張明慶也是隔三差五地曠工,寧可在社會上游蕩并且和一幫小年輕混在一起成天以賭博為樂。
走訪得知,張明慶在7月30日晚上8時離家來到現場附近的小馬路聚賭,直到7月31日凌晨4時才回家,因此占有作案時間。此外,根據張明慶的“牌友”反映,張明慶的賭癮很大,但是賭技卻很爛,每次賭博都會輸個一兩百的,到如今已經欠了上千元的賭債了——
因此,端木宏峪下令傳喚張明慶,并且將預審的重任交給了他的得意門生——大案隊隊長谷在坤。
8月2日14時30分,在家門口和人打牌的張明慶被“請”到徐匯分局刑警隊,在晾了他兩個半小時后,谷在坤在17時整開始對張明慶進行第一次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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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在坤
谷:“張明慶,(7月)30日晚上你到哪里去了?”
張:“那天我和人打牌去了。”
谷:“什么時候回家的?”
張:“打完牌后就回家了唄。”
谷:“我問你具體回家的時間。”
張:“大概兩點鐘。”
谷:“究竟幾點鐘?”
張:“三點鐘。”
谷:“三點鐘后回家睡覺了?”
張:“是的。”
谷:“不對吧?據我曉得,你打完牌后并沒有馬上回家。”
張:“我是回家睡覺的!”
谷:“如果你腦子沒壞掉的話,你是7月31日凌晨4點回家的。”
張:“噢,你這么講我想起來了,那晚打牌打完后我去找我女朋友了,結果她已經睡了,沒碰到,我就回家了。”
谷:“你到家是幾點鐘?”
張:“我沒看表,不曉得。”
雖然張明慶的話漏洞百出,但谷在坤苦于手中沒有確鑿證據,只好一邊對張明慶進行政策教育,另一邊旁敲側擊意圖打開缺口,怎奈張明慶是個三進宮的“老江湖”,反審訊意識非常強,導致被稱為“預審奇才”的谷在坤一時半會兒也拿他沒有辦法。
與此同時,另一路偵查員對張明慶的家進行了搜查,但令他們意外的是,沒有搜到任何黃金首飾的蹤跡;同時現場的鞋印因為模糊且殘缺,技術人員也無法進行比對。而且,張明慶一口咬定7月30日那天他出門時并沒有穿解放鞋(當時的技術人員認為現場的鞋印應該是解放鞋的膠底鞋印),穿的是一雙塑料拖鞋,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這將成為張明慶有力的不在場證明。
就在這時,前兩天在外地出差的痕跡工程師徐林生從外地回到了上海,剛下火車就直接被車接到案發現場請他進行補充偵查,結果細心的徐林生在現場眾多的鞋印中發現了一枚鞋印下方還疊著一枚殘缺的鞋印,雖然不全,但紋路依稀可辨,經鑒定和張明慶的拖鞋鞋底可作同一認定。
剎那間,偵破工作就有了突破!
8月4日,谷在坤對張明慶的第二次審訊開始了。當張明慶看谷在坤一副過于冷漠的表情望著他時不覺心里發毛,就先開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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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嫌疑人的谷在坤
張:“審訊員,我要交代。”
谷:“你要交代罪行,說明態度還算端正,你說吧。”
張:“在交代之前我想提個問題。”
谷:“什么問題?”
張:“我主動交代,算不算投案自首?”
谷:“你知道什么叫投案自首嗎?”
張:“不知道。”
谷:“告訴你,犯罪后在我們抓你之前主動來投案的算自首;在我們問你之前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算自首;這兩條你占哪一條了?你現在唯一的出路就是老實交代,認罪伏法。”
張:“唉,我認輸,我交代坦白。”
原來,張明慶在7月30日下午賭輸了190元,然后回家偷了其母的一張100元的存單后在晚上8點再去翻本,結果又輸了進去。到7月31日凌晨3時,輸得就剩一條平腳短褲的張明慶垂頭喪氣地回家,路過招待所時看到二樓202號房的燈還亮著,就起了“重操舊業”偷盜的念頭。
于是他就翻過墻頭,跨過平臺,鉆窗進入202號房的內間,看見靠墻的床上放著一只牛津包和一只手提箱,他先胡亂翻了牛津包,里面只有兩元錢,被他隨身揣入褲兜,又見那個手提箱是上了密碼鎖的,認為里面肯定是值錢的東西,于是就拎起箱子,背上牛津包跳下樓,將牛津包丟進隔壁街道辦廠的院子,然后找到一根鐵絲,摸著黑三兩下就把密碼鎖給撬開了(這什么破密碼鎖),里面黃澄澄的黃金首飾剎那就晃瞎了他的氪金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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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飾品
回過神來后,張明慶不敢把贓物帶回家,于是就取了箱子里的一只戒指和一根項鏈準備討好女朋友,其余的黃金飾品被他在7月31日清早分別埋在南丹路、田林新村和沈家宅附近的行道樹下;手提箱被他砸成三段,箱蓋、箱底被他用腳踩進蒲匯塘河邊和河泥中,箱子內的夾板被他丟進了蒲匯塘的一片蘆葦叢里,箱內的一包單據被他埋在蒲匯塘附近泥地里。8月1日,張明慶將戒指和項鏈送給了他的女友。
8月4日,在張明慶的指認下,專案組將他埋在南丹路、田林新村和沈家宅的黃金飾品悉數起獲,被砸壞的手提箱以及黃金飾品的單據也悉數尋獲,被張明慶送給女友的一枚金戒指和一根金項鏈也被取回。
至此,“7.31特大黃金盜竊案”歷經五晝夜圓滿告破,張明慶最終因盜竊罪被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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